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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作废,征收土地后可以闲置几年

摘要:本文介绍拆迁补偿作废,土地征收后闲置几年作废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土地征收后闲置几年作废,土地被政府征用后多年未用,农民可也收回吗,征收土地后可以闲置几年?,土地征用多年未使用如何处理,土地闲置满2年无偿收回政策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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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作废,征收土地后可以闲置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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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作废,土地征收后闲置几年作废

一、土地征收后闲置几年作废

土地征收后闲置两年会被收回。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如果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则需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若连续二年未使用,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则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因此,土地征收后如果闲置两年未进行开发,将会面临被收回的风险。

二、土地征用多年未使用如何处理

征收土地后可以闲置2年。

土地征收后超过两年未使用的,政府有权限收回。

土地征收后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如果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进行补偿的条件下,将集体所有土地及其上权利移转为国家所有的行为。

土地征收是将农业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重要制度,许多国家的法律均有相关规定。

征地补偿款分配原则有: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那些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定都是自然无效的。

村民自治必须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才能获得健康发展,必须做到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2、平等原则。

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

之所以会出现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量是恒定的,为了更多的分配集体收益,惟有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前提。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

我国法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土地征收后超过两年未使用的如何处理?

土地征收后超过两年未使用的,政府有权限收回。

土地征收后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如果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进行补偿的条件下,将集体所有土地及其上权利移转为国家所有的行为。

土地征收是将农业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重要制度,许多国家的法律均有相关规定。

征地补偿款分配原则有: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那些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定都是自然无效的。

村民自治必须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才能获得健康发展,必须做到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2、平等原则。

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

之所以会出现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量是恒定的,为了更多的分配集体收益,惟有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前提。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

我国法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怎样界定集体土地已经征收?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有:

1、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征收补偿的方式,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

2、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包括:

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包括什么内容?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土地征收公示需要30日。

政府拟定征收方案后应报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召开听证会修改方案,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可以依法征收。

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房屋赔偿标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实际情况而定的。

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被拆迁地区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基础计算具体补偿数额;

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拆迁,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计算具体的拆迁补偿数额。

集体土地房子征收怎么提条件?

集体土地房子征收的条件有: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法定机关批准和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的其他情形。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分配原则有: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那些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定都是自然无效的。

村民自治必须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才能获得健康发展,必须做到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2、平等原则。

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

之所以会出现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量是恒定的,为了更多的分配集体收益,惟有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前提。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

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是: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3、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4、同时土地补偿费必须严格执行区片综合地价。

国家征用土地的程序有:

1、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拟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开设拆迁资金专用账户。

6、申领拆迁许可证。

7、发布拆迁公告

8、拆迁冻结

9、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0、发放、领取补偿款;

11、拆除房屋。

三、征收土地后可以闲置几年

一、征收土地后可以闲置几年

1、征收土地后可以闲置2年。

2、征收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如果无正当理由闲置土地达到2年,未开工建设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3、法律依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二、征地补偿纠纷要提交哪些证据

征地补偿纠纷中需要提交的证据包括如下几种:

1、原告的身份证明,证明其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2、原告与征用方签订的补偿合同或者协议,确定原告应该取得的补偿款数额。

3、被告的身份信息情况,工商登记信息情况。

4、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

如承包合同等。

5、地上附着物估价的证明。

如房屋的数量、面积、种植物的品种、粮食的市场价格等。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方案等政府征地的文件。

四、土地被政府征用后多年未用,农民可也收回吗

土地被政府征用后多年未用,个人没有权利收回。

土地征用简称“征地”。

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收取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土地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

在一定意义上讲,征用就是强制购买。

中国征用土地的涵义是国家为了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依法强制、有偿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特征如下:

1、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实际行使征用土地权的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

2、征用土地是国家行政行为;

3、征用土地是国家建设的需要;

4、征用土地必须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

5、征用土地的标的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征用土地必须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必须严守征地审批权限,必须给予被征地农民以法定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五、征收土地后可以闲置几年?

征收土地后可以闲置2年。

土地征收后超过两年未使用的,政府有权限收回。

土地征收后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如果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进行补偿的条件下,将集体所有土地及其上权利移转为国家所有的行为。

土地征收是将农业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重要制度,许多国家的法律均有相关规定。

征地补偿款分配原则有: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那些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定都是自然无效的。

村民自治必须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才能获得健康发展,必须做到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2、平等原则。

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

之所以会出现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量是恒定的,为了更多的分配集体收益,惟有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前提。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

我国法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土地征收后超过两年未使用的如何处理?

土地征收后超过两年未使用的,政府有权限收回。

土地征收后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如果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进行补偿的条件下,将集体所有土地及其上权利移转为国家所有的行为。

土地征收是将农业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重要制度,许多国家的法律均有相关规定。

征地补偿款分配原则有: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那些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定都是自然无效的。

村民自治必须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才能获得健康发展,必须做到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2、平等原则。

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

之所以会出现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量是恒定的,为了更多的分配集体收益,惟有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前提。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

我国法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怎样界定集体土地已经征收?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有:

1、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征收补偿的方式,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

2、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包括:

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包括什么内容?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土地征收公示需要30日。

政府拟定征收方案后应报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召开听证会修改方案,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可以依法征收。

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房屋赔偿标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实际情况而定的。

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被拆迁地区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基础计算具体补偿数额;

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拆迁,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计算具体的拆迁补偿数额。

集体土地房子征收怎么提条件?

集体土地房子征收的条件有: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法定机关批准和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的其他情形。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分配原则有: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那些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定都是自然无效的。

村民自治必须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才能获得健康发展,必须做到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2、平等原则。

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

之所以会出现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量是恒定的,为了更多的分配集体收益,惟有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前提。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

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是: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3、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4、同时土地补偿费必须严格执行区片综合地价。

国家征用土地的程序有:

1、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拟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开设拆迁资金专用账户。

6、申领拆迁许可证。

7、发布拆迁公告

8、拆迁冻结

9、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0、发放、领取补偿款;

11、拆除房屋。

六、土地闲置满2年无偿收回政策

政府征收土地多年不用可能归原本的土地使用者,也有可能归属于国家。

具体来说,若被征收的是农用地,那么在实施征收行为两年后,依旧没有使用土地,那么需要将土地归还给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耕地被征用后,如果建设单位两年没有开工建设,当地国土部门应当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将该耕地退回原村民集体。

十年时间不进行开工建设,农村集体可以向上级政府国土部门要求将该地返还原村集体经济组织。

因此,对于实践中“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等现象,农民集体或农户可以要求恢复耕种。

但是,这里规定的“交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应当是将耕地的使用权暂时无偿交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户耕种,而不是将土地所有权再归还原农民集体。

在国家建设需要时,国家将不再支付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偿,而仅支付使用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确权以后农民土地使用权还会受到保护吗:

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将会继续受到保护,并且有可能会获得很多的土地权利。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依该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即终止。

由于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有期限的他物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结果并不导致所有权的丧失。

因而,使用期届限满,土地使用者理应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土地所有者,这是土地国家所有权的最终体现,也是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原则的具体反映。

现在的土地确权,只是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确认及颁发经营权证,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仍按原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执行。

土地被征收后没有使用的处理如下:

闲置一年且可以耕种收获的应当恢复耕种,闲置一年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闲置费,闲置二年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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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作废,征收土地后可以闲置几年?

内容审核:李佳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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