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三村拆迁的三个阶段主要包括规划阶段、土地收储阶段和拆迁实施阶段。
一、规划阶段
规划阶段是中港三村拆迁的首要环节,这一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由各区政府(如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
立项:市规划局会同市发改委、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预条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下达项目立项批复。
审批:城中村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政府会同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规委会审定。
二、土地收储阶段
土地收储阶段涉及土地的整理和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土地收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储。
征收申报:涉及集体土地的,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各区政府办理土地征收申报手续。
纳入改造范围:城中村改造范围外的零星土地,因城市规划需要,应就近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
三、拆迁实施阶段
拆迁实施阶段是中港三村拆迁的核心环节,具体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
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改造范围内的房屋、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示。
集体债务审计:改造范围内土地依附的集体债务情况由区审计局审计、市审计局复核,经批准后列入土地开发成本。
前期开发费用核定: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熟化工作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前期开发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核定后支付。
编制改造用地供应方案:由市国土局会同土地储备中心编制,报市土委会批准。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进行拆迁房屋的补偿与安置工作,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等。
总的来说,中港三村拆迁的三个阶段——规划阶段、土地收储阶段和拆迁实施阶段,每个阶段都包含多个具体步骤,需要政府部门、被拆迁户以及相关机构的紧密配合,以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法律分析:
如果土地是国有的则归国家所有,农村集体土地则属村集体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法律分析:
如果土地是国有的则归国家所有,农村集体土地则属村集体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法律分析:
要却定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谁最有效办法是通过房产证来认定房产归属。
凡是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人就是法律所承认的享有权利的人。
即使登记发生错误,在登记没有更改以前,也只能推定登记记载的人为真正的权利人。
三拆:
主要是农村的危旧废弃房屋、露天厕所;乱搭乱建房屋;违规商业广告、招牌;通过此此种方式能够有效改善农村居民的住房环境,杜绝违规违建以及违法占用土地等行为。
三清:
主要是清理村巷道及生产工具、建筑材料乱堆乱放,清理房前屋后和村巷道杂草杂物、积存垃圾,清理沟渠池塘溪河淤泥、漂浮物和障碍物。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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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广东中港拆迁计划公示,三清三拆后土地归属权问题
内容审核:王天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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