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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拆迁补偿款多少,桂林市房屋拆迁补偿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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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拆迁补偿款多少,桂林市瓦窑片区拆迁补偿多少

一、桂林市瓦窑片区拆迁补偿多少

桂林市瓦窑片区拆迁补偿的具体金额,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具体拆迁政策而定,无法给出确定的数值。但一般来说,拆迁补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桂林市瓦窑片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可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这一地价会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二、房屋补偿

对于农村砖瓦房的拆迁补偿,可能包括房屋本身的补偿以及地上(下)附着物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可能因房屋结构(如草房、砖瓦房、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等)而有所不同。

桂林市瓦窑片区的具体房屋补偿标准,需参考当地的拆迁政策或咨询相关部门。一般来说,补偿金额会基于房屋的面积、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来确定。

三、其他补偿

除了土地和房屋补偿外,还可能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因征收造成的其他费用。这些费用旨在保障被征收人在拆迁过程中的基本生活需求。

被征地农民还可能被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以确保其长远生计。

总的来说,桂林市瓦窑片区的拆迁补偿具体金额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政策来确定。建议您直接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二、棚户区改造怎么补偿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法规的要求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是指对拆迁房屋补偿金额中的房地产部分进行估价。

房屋拆迁中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电话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水电表迁移费、空调迁移费不包括在评估之内。

第四条桂林市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机构,应当取得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等级。

第五条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

分类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对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按照区位、结构、用途、成新等分类以栋为单位进行的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的评估。

分类评估应由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分户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按户根据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结合该房屋的楼层、朝向、成新、装修等因素进行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

分户评估的评估机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共同委托。

第七条安置房屋的评估方式,属于集中成片安置的住房,按照被拆迁房屋分类评估的办法按幢或者住宅区进行评估,不作分户评估;属于非住宅房屋和零星安置的住房,实行分户评估。

第八条同一拆迁范围分类评估应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并报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方法:

住宅房屋的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成本法相结合的评估方法;非住宅房屋的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等三项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公益事业房屋、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评估。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批准期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使用年限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第十条房屋区位价因素,以本市划分的拆迁地段区位为依据。

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格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

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等规定,对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向委托人出具估价报告。

评估机构有义务向拆迁当事人解释估价依据,采用的评估方法等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拆迁当事人对分类评估价格,就补偿金额达不成协议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以分户评估的价格确定。

第十四条拆迁当事人就被拆迁房屋的评估补偿金额达不成一致按《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十五条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评估机构及其估价师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

禁止下列行为:

(一)转让拆迁补偿评估业务或者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

(二)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严重失真或者恶意串通损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活动的监督,并对评估机构的业绩进行年度考核,如评估机构及其估价师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与《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施行。

三、桂林市房屋拆迁补偿是多少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法规的要求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是指对拆迁房屋补偿金额中的房地产部分进行估价。

房屋拆迁中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电话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水电表迁移费、空调迁移费不包括在评估之内。

第四条桂林市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机构,应当取得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等级。

第五条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

分类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对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按照区位、结构、用途、成新等分类以栋为单位进行的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的评估。

分类评估应由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分户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按户根据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结合该房屋的楼层、朝向、成新、装修等因素进行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

分户评估的评估机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共同委托。

第七条安置房屋的评估方式,属于集中成片安置的住房,按照被拆迁房屋分类评估的办法按幢或者住宅区进行评估,不作分户评估;

属于非住宅房屋和零星安置的住房,实行分户评估。

第八条同一拆迁范围分类评估应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并报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方法:

住宅房屋的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成本法相结合的评估方法;

非住宅房屋的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等三项相结合的评估方法;

公益事业房屋、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评估。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批准期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使用年限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第十条房屋区位价因素,以本市划分的拆迁地段区位为依据。

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格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

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等规定,对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向委托人出具估价报告。

评估机构有义务向拆迁当事人解释估价依据,采用的评估方法等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拆迁当事人对分类评估价格,就补偿金额达不成协议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以分户评估的价格确定。

第十四条拆迁当事人就被拆迁房屋的评估补偿金额达不成一致按《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十五条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评估机构及其估价师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

禁止下列行为:

(一)转让拆迁补偿评估业务或者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

(二)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严重失真或者恶意串通损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活动的监督,并对评估机构的业绩进行年度考核,如评估机构及其估价师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与《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施行。

四、桂林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桂林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拆迁补偿费应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拆迁周转补偿费应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拆迁奖励性补偿费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五、桂林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法规的要求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是指对拆迁房屋补偿金额中的房地产部分进行估价。

房屋拆迁中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电话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水电表迁移费、空调迁移费不包括在评估之内。

第四条桂林市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机构,应当取得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等级。

第五条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

分类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对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按照区位、结构、用途、成新等分类以栋为单位进行的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的评估。

分类评估应由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分户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按户根据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结合该房屋的楼层、朝向、成新、装修等因素进行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

分户评估的评估机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共同委托。

第七条安置房屋的评估方式,属于集中成片安置的住房,按照被拆迁房屋分类评估的办法按幢或者住宅区进行评估,不作分户评估;属于非住宅房屋和零星安置的住房,实行分户评估。

第八条同一拆迁范围分类评估应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并报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方法:

住宅房屋的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成本法相结合的评估方法;非住宅房屋的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等三项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公益事业房屋、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评估。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批准期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使用年限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第十条房屋区位价因素,以本市划分的拆迁地段区位为依据。

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格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

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等规定,对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向委托人出具估价报告。

评估机构有义务向拆迁当事人解释估价依据,采用的评估方法等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拆迁当事人对分类评估价格,就补偿金额达不成协议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以分户评估的价格确定。

第十四条拆迁当事人就被拆迁房屋的评估补偿金额达不成一致按《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十五条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评估机构及其估价师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

禁止下列行为:

(一)转让拆迁补偿评估业务或者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

(二)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严重失真或者恶意串通损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活动的监督,并对评估机构的业绩进行年度考核,如评估机构及其估价师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与《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施行。

六、棚户区改造有赔偿吗

法律分析:

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

棚户区改造补偿应该按照征收面积和征收户数结合财政情况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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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桂林拆迁补偿款多少,桂林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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