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街道办事处下达通知,指出您的建筑属于违建并要求强制拆除,您应当采取以下步骤应对:
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您需要了解有关违建和强制拆除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将帮助您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二、核实违建认定
检查街道办事处下达的通知是否明确指出了违建的具体位置和性质。
核实通知中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确保违建的认定是准确无误的。
三、与街道办事处沟通
您可以与街道办事处进行沟通,了解他们认定违建的具体原因和依据。
如果您认为认定有误,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提供相关证据,申请重新认定。
四、配合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确实存在违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建。如果您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如果您认为街道办事处的决定不合法或不合理,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保留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
在整个过程中,您应当保留好所有相关证据,包括街道办事处的通知、沟通记录、拆除过程的照片或视频等。
如果您对此类法律问题不熟悉,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适的应对措施。
总之,面对街道办事处的违建强拆通知,您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核实违建认定,与街道办事处沟通,配合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并保留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这些步骤将有助于您更好地应对此类情况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主观:
没有。
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通常会领取机关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具备机关法人主体资格,可以在法律 法规 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因履行行政职权而引发的法律责任。
但这并不意味着当然地享有违法建设行为查处权。
根据我国《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该违法建筑、建设若在城市规划区内,有权查处的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若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执法主体应该是“乡、镇人民政府”。
一、社区是否有权强拆违章建筑1、社区没有权强拆违章建筑。
只有行政行政机关能依法要求房屋所有人拆除房屋,逾期不拆除会强制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
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二、违章建筑有哪些情形违章建筑有以下情形: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法律分析:
没有,街道办事处不具有拆除违建的法定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二条 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法律主观:
没有。
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通常会领取机关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具备机关法人主体资格,可以在法律 法规 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因履行行政职权而引发的法律责任。
但这并不意味着当然地享有违法建设行为查处权。
根据我国《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该违法建筑、建设若在城市规划区内,有权查处的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若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执法主体应该是“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分析:
街道办没有权利强制拆除。
街道办在发现违章建筑时,只能按照合法的程序将其上报给相关检测部门。
有关部门会派出两名及以上的人员进行入户调查,还会请求资质机构对违章建筑进行认定。
在将建筑认定为违章建筑后,会向违建人发送书面期限拆除通知,如若在期限内违建人未对违章建筑进行整改或者清除的,相关部门有权进行强制性拆除,街道办只有监督权,而没有实施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
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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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街道拆迁视频,街道办事处有权利拆除违建
内容审核:孙凌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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