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创作激励计划#
上一篇我们聊到在属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前提下,员工是不享受应休未休年休假待遇的。其中就谈到应休未休年休假直接的影响之一就是“用人单位按照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那这部分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呢?
{"ctype":2,"value":"b21bb051f81986186725731f58ed2e738ad4e6cf","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b21bb051f81986186725731f58ed2e738ad4e6cf?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应休未休年休假待遇的性质是什么?
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点大家需要搞清楚。第一,到底是300%还是200%,区别差异在哪里?虽然上述明确说是“报酬”,但是结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 2 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 5 条第 3 款。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是在支付了正常工资报酬以后未支付另外的200%部分,职工诉求的也是这 200%。
第二,这部分到底是工资报酬还是属于福利?实践中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即主要就是指这 200%部分。法律性质的认定存在较大分歧,焦点在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到底属于福利还是劳动报酬,这点影响的是涉及仲裁时效的适用和职工是否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很遗憾,目前实践中对于这一块还是需要结合当地实际裁决案例来进行整体判断和把握,故千差万别,需要大家自行查阅所在地案例。
综上,根据我个人的分析和愚见,我的观点是“未休年休假报酬 300%中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其中 200%部分应该属于未休年休假的补偿,属于福利。带薪年休假制度保护的是员工的休息权,当员工没有休年假时,其休息权的性质并不会发生变化,也没有将此部分时间明确拿来提供劳动,故不能直接转化为劳动报酬权。”
那么,就算是福利,也是属于员工自己的吧,怎么办呢?很简单,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尽早调休兑现或者和公司沟通好处理方式,在未来某个时候或者出现某种约定的情况后兑现自己的休息权;要么折算相应福利待遇兑现,至于是否有资格以及折算的方法可参考我前面几篇内容。
好了,今天简单聊到之类,年底了,愿大家向着美好的结尾冲刺吧。
(以上为个人观点,如有不妥欢迎指正,同时期待与大家交流)
法律主观:
用人单位提出不安排休假的按日 工资 300%支付,劳动者提出不休假的按正常期间工资支付。
劳动者日工资按照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应休未休 年休假 工资报酬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为日常工作期间的日工资(即日平均工资的100%),该部分收入随日常工资支付。
另一部分为日平均工资的200%未休年休假实际工资,该部分报酬用人单位应在解除(终止) 劳动合同 时或者在职职工最迟在当年度12月31日前支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 年假 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提出应当休假不安排休假的按日工资300%支付,劳动者提出不休假的按正常期间工资支付。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年休假工资的基本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职工享受年休假期间可以获得与日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其具体计算公式为:
职工本人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
年休假所依据的月工资标准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基本一致。
即:
前十二个月应得工资总额-前十二个月加班工资总额后的月平均工资。
如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月应得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应得工资为用人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以及其他扣款前的工资。
一、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如何支付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应休天数,应当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平均工资标准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应休天数,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年休假工资,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年休假工资。
双方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相关制度规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上述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的标准执行。
如双方的约定或者规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低于上述标准,由于约定或者规定本身违规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给予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
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为日常工作期间的日工资(即日平均工资的100%),该部分收入随日常工资支付。
另一部分为日平均工资的200%未休年休假实际工资,该部分报酬用人单位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或者在职职工最迟在当年度12月31日前支付。
二、被辞退年假未休,公司应该怎么赔偿
如果你符合年休假条件却又没有休假,你可以要求补偿。
(一)用人单位没有安排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征得职工同意可以在下年度安排休假;
2、职工不同意在下年度安排的,应当按照工资的300%(其中包含正常出勤工资在内,实际上另行支付的是200%)支付工资报酬;
3、用人单位直接按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二)用人单位安排了职工休假,职工因为本人意愿没有休假的,不再安排休假,也无需另行支付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法律主观:
用人单位提出不安排休假的按日 工资 300%支付,劳动者提出不休假的按正常期间工资支付。
劳动者日工资按照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应休未休 年休假 工资报酬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为日常工作期间的日工资(即日平均工资的100%),该部分收入随日常工资支付。
另一部分为日平均工资的200%未休年休假实际工资,该部分报酬用人单位应在解除(终止) 劳动合同 时或者在职职工最迟在当年度12月31日前支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 年假 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主观:
用人单位提出不安排休假的按日 工资 300%支付,劳动者提出不休假的按正常期间工资支付。
劳动者日工资按照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应休未休 年休假 工资报酬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为日常工作期间的日工资(即日平均工资的100%),该部分收入随日常工资支付。
另一部分为日平均工资的200%未休年休假实际工资,该部分报酬用人单位应在解除(终止) 劳动合同 时或者在职职工最迟在当年度12月31日前支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 年假 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律客观: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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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丁春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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