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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坂田拆迁计划,龙岗区税务局坂田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王佳扬律师

王佳扬律师

专业律师 征收拆迁补偿 安置维权 民商争议纠纷

接受过多年法学专业系统的培训和学习,对行政诉讼法有独到且深入的见解,征收拆迁案件处理经验丰富。自执业以来,处理了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尤其擅长处理房屋征收、企业征收纠纷等。

摘要:本文介绍龙岗坂田拆迁计划,龙岗区税务局坂田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通告,深圳税务登记网上办理流程,宝安税务局电话号码多少,税务局深圳电子税务局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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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坂田拆迁计划,龙岗区税务局坂田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一、龙岗区税务局坂田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吉华路599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09:00-18:00

龙岗区税务局坂田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简介:

全职能

二、宝安税务局电话号码多少

法律分析:

1.微信搜索“深圳税务”,并关注深圳税务服务号公众号;

2.进入公众号后,点击公众号界面最下方菜单栏中的“我要办”;

3.在弹出页面中点击“微信税务局”即可进入深圳电子税务局大厅;

4.在此即可在线进行缴纳税款、申请代开发票以及查询个人缴费信息等业务,下面以“自然人代开发票申请”为例;

5.办理前需要进行登录注册及人脸实名认证;

6.认证完成后,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点击“下一步”,随后按照系统提示补全信息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纳税自查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号:

深地税告[2006]2号 发布日期:

2006-2-16 执行日期:

2006-2-16 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高申报纳税的质量和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决定在我市范围内开展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纳税自查工作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自查 纳税自查的时间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须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06年4月30日就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和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纳税自查的内容 1.扣缴义务人自查的内容 扣缴义务人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是否已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纳税义务人自查的内容 纳税义务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或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或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或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是否已按规定申报纳税。

纳税自查的要求 1.扣缴义务人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有少代扣代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应当补扣、补收税款,并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区地方税务局按税款所属期进行申报补缴。

同时,将有关完税凭证、纳税申报表和《扣缴义务人2005年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自查汇总表》报送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或稽查局。

扣缴义务人在自查过程中未发现有少代扣代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在纳税自查时间内,将《扣缴义务人2005年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自查汇总表》报送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或稽查局。

2.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有少缴、未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应自行到取得所得的区地方税务局,按税款所属期进行申报补缴税款。

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的对象 凡在2005年12月31日前登记开业的各类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在2005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税法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的时间和要求 至本通告发布之日止,尚未办理2005年度纳税申报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调整并计算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根据预缴税额情况,计算应补所得税额,在2006年3月31日前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区地方税务局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如投资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中含有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还应报送《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三、纳税人如发生《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中规定取消的审批事项,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备案。

对于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提请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减免税,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四、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未按本通告规定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自查,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未按本通告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有关纳税资料的,我局将列为重点检查对象进行税务检查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五、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的,请致电我局咨询热线123662,或登录我局网站。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责令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的通告 深国税稽告200920号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向以下名单所列公司送达《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责令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因所列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相关文书无法直接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责令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公告送达企业名单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一○年一月九日 公告送达企业名单

五、深圳税务登记网上办理流程

法律分析:

1.微信搜索“深圳税务”,并关注深圳税务服务号公众号;

2.进入公众号后,点击公众号界面最下方菜单栏中的“我要办”;

3.在弹出页面中点击“微信税务局”即可进入深圳电子税务局大厅;

4.在此即可在线进行缴纳税款、申请代开发票以及查询个人缴费信息等业务,下面以“自然人代开发票申请”为例;

5.办理前需要进行登录注册及人脸实名认证;

6.认证完成后,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点击“下一步”,随后按照系统提示补全信息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税务局深圳电子税务局

宝安税务局电话号码:

0755-27876122。

税务局的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负责研究拟定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

负责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

组织开展收入分析预测;

4、负责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为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5、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

6、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

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7、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反避税调查和出口退税事项办理;

8、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税务稽查和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

9、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

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

10、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

11、负责本系统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工作,开展对本系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的督查督办,组织实施税收执法督察;

12、负责本系统基层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承担税务人才培养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本系统绩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

13、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14、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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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龙岗坂田拆迁计划,深圳税务登记网上办理流程

内容审核:王佳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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