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申请人到所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分局)领取拆旧建新用地申请表并提供户口本或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2、在原有老宅基地上建房的需提供原土地使用证,建房申请经村民小组代表讨论同意。
3、当地农村村民委员会将对拆旧建新建房户的用地申请进行审核。
4、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组织人员实地踏勘,并取得规划部门的同意,经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上报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核。
5、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再报县政府审批。
6、县政府审批之后,相关部门下发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法律分析:
1、申请人到所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分局)领取拆旧建新用地申请表并提供户口本或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2、在原有老宅基地上建房的需提供原土地使用证,建房申请经村民小组代表讨论同意。
3、当地农村村民委员会将对拆旧建新建房户的用地申请进行审核。
4、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组织人员实地踏勘,并取得规划部门的同意,经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上报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核。
5、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再报县政府审批。
6、县政府审批之后,相关部门下发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法律分析:
1、申请人到所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分局)领取拆旧建新用地申请表并提供户口本或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2、在原有老宅基地上建房的需提供原土地使用证,建房申请经村民小组代表讨论同意。
3、当地农村村民委员会将对拆旧建新建房户的用地申请进行审核。
4、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组织人员实地踏勘,并取得规划部门的同意,经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上报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核。
5、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再报县政府审批。
6、县政府审批之后,相关部门下发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法律分析:
1.采用“挂账收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价款计提专项提留资金(16%)后,余额由区、镇(街道)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10%:
20%:
70%的比例分配。
2.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下 (含2.2倍)部分不计收地价,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上部分,按照土地区片市场评估价的40%计收。
土地出让价款计提专项提留资金(16%)后,余额由区、镇(街道)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10%:
20%:
70%的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1.采用“挂账收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价款计提专项提留资金(16%)后,余额由区、镇(街道)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10%:
20%:
70%的比例分配。
2.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下(含2.2倍)部分不计收地价,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上部分,按照土地区片市场评估价的40%计收。
土地出让价款计提专项提留资金(16%)后,余额由区、镇(街道)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10%:
20%:
70%的比例分配。
法律分析:
1、申请人到所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分局)领取拆旧建新用地申请表并提供户口本或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2、在原有老宅基地上建房的需提供原土地使用证,建房申请经村民小组代表讨论同意。
3、当地农村村民委员会将对拆旧建新建房户的用地申请进行审核。
4、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组织人员实地踏勘,并取得规划部门的同意,经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上报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核。
5、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再报县政府审批。
6、县政府审批之后,相关部门下发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法律分析:
1.采用“挂账收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价款计提专项提留资金(16%)后,余额由区、镇(街道)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10%:
20%:
70%的比例分配。
2.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下 (含2.2倍)部分不计收地价,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上部分,按照土地区片市场评估价的40%计收。
土地出让价款计提专项提留资金(16%)后,余额由区、镇(街道)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10%:
20%:
70%的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1.采用“挂账收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价款计提专项提留资金(16%)后,余额由区、镇(街道)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10%:
20%:
70%的比例分配。
2.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下(含2.2倍)部分不计收地价,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上部分,按照土地区片市场评估价的40%计收。
土地出让价款计提专项提留资金(16%)后,余额由区、镇(街道)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10%:
20%:
70%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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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佛山违建房屋报建规定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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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佛山市违法建筑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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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佛山违建房屋报建规定最新,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拆旧建新报建流程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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