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非常丰富的征收拆迁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企业搬迁等重大、疑难案件,深谙各地政策和法规,擅长处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案。推行征收拆迁“非诉”处置策略,深受被征收人信任。
法律分析: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规定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律师解答: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依据】: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规定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分析: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依据: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规定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天津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为实行货币补偿或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加强对天津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本市新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以前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金额为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加上安置补贴金额,补贴金额由区县政府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类型、用途等因素确定,修订后,补偿金额将按照评估时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律师解答: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依据】: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规定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分析:
(一)房屋价值补偿。
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
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二)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
(三)其他补偿项目。
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
集体土地征收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一项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仍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 法规,但补偿标准较低,显然不符合实际农村经济发展情况。
国家相关法制部门正在制定当中,具体什么时间实施,尚不可知。
为便于做好拆迁工作,各县市在参照 国家法规情况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应的补偿标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1、天津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
2、天津市房屋拆迁条例
3、天津市房屋拆迁法律条文
4、天津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5、天津市楼房拆迁
6、天津市拆迁条例
7、天津市拆迁规定
8、天津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9、天津市房屋拆迁政策
10、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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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天津市房屋拆迁法,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标准是如何标准的?
内容审核:黄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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