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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确权中一方当事人死亡 咨询,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后如何处理确权

耿佳慧律师

耿佳慧律师

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具有征地拆迁、民商诉讼、公司法律顾问实务经验。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熟悉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征收中各类法律事务的处理。

摘要:本文介绍土地权属争议确权中一方当事人死亡 咨询,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后如何处理确权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父亲去世宅基地怎么确权,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了遇到拆迁,宅基地户主去世怎么办确权,父母过世农村宅基地子女怎么样确权,老人去世宅基地确权归谁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土地权属争议确权中一方当事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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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确权中一方当事人死亡 咨询,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后如何处理确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后如何处理确权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的农村地区是有宅基地的,对于宅基地的话是要登记确权的,但是很多时候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去世了,面对这样的情况下,那么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后如何处理确权呢?下面就由我为大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后如何处理确权

户主死亡后,登记在户主下的宅基地可以变更变更登记,登记在继承人的名下,但继承如果已经有一次宅基地的,不能再登记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房屋宅基地纠纷有哪些处理办法

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 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申请处理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处理的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并附争议地块示意图;有关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受理机关接到处理申请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文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文书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受理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一级处理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和破坏其房屋。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户主死亡后,登记在户主下的宅基地可以变更变更登记,登记在继承人的名下,但继承如果已经有一次宅基地的,不能再登记宅基地。

二、父母过世农村宅基地子女怎么样确权

法律分析:

1、实际上宅基地户主去世后,户主所在的家庭成员依然拥有对宅基地的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要求一户一宅,确权也是以户为单位的,宅基地确权确定的是整个家庭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就算宅基地户主去世了,主要户主所在的户口薄上还有其他家庭成员存在,一样可以使用宅基地,不受任何影响。

2、如果户主是农村的五保户,没有其他家庭成员,在宅基地户主去世后,户口消亡,宅基地由村集体回收后,再另做安排。

3、宅基地户主去世后,申请宅基地证书更名

宅基地户主去世后,其家庭成员继续使用宅基地的,可以申请宅基地证书更名。

家庭其他成员提出宅基地更名申请,并进行宅基地证变更登记申请;

相关政府部门受理申请人的宅基地证变更申请,并进行公告公示;

对申请人提出的宅基地证变更进行审核、确认;

完成宅基地证变更登记记载于登记簿;

发放新的宅基地证书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三、父亲去世宅基地怎么确权

父亲去世宅基地不可以确权。

具体情况如下:

1、农村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是不能继承的,当事人只能继承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部份;

2、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

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

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

3、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

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需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若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在申请宅基地,是不予批准的。

宅基地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而设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四、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了遇到拆迁

法律分析:

1、宅基地只能由本村居民享有。

子女户口已经迁出的,不再享有本村宅基地。

2、子女户口迁出的,农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

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子女依法继承,不论子女户口是否在本村内。

在房屋存续期限内,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至房屋消灭时止。

原是农村居民,子女参加工作已为城镇人口,在农村的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交还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房屋还存在的,其房屋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宅基地允许房屋继承人使用。

如继承人要求处理房产,可以采取以下做法:

1、将房屋折价给土地所有者;

2、将房屋出售给有正住户口,需要用地建房或没有达到宅基地使用面积的当地居民,并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

3、允许依法将房屋出租,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五、宅基地户主去世怎么办确权

法律分析:

1、实际上宅基地户主去世后,户主所在的家庭成员依然拥有对宅基地的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要求一户一宅,确权也是以户为单位的,宅基地确权确定的是整个家庭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就算宅基地户主去世了,主要户主所在的户口薄上还有其他家庭成员存在,一样可以使用宅基地,不受任何影响。

2、如果户主是农村的五保户,没有其他家庭成员,在宅基地户主去世后,户口消亡,宅基地由村集体回收后,再另做安排。

3、宅基地户主去世后,申请宅基地证书更名

宅基地户主去世后,其家庭成员继续使用宅基地的,可以申请宅基地证书更名。

家庭其他成员提出宅基地更名申请,并进行宅基地证变更登记申请;

相关政府部门受理申请人的宅基地证变更申请,并进行公告公示;

对申请人提出的宅基地证变更进行审核、确认;

完成宅基地证变更登记记载于登记簿;

发放新的宅基地证书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六、老人去世宅基地确权归谁

父母过世农村宅基地子女的确权方法如下:

父母去世后,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家所有,而土地的使用权或者承包权可以由其子女继承,但子女继承土地的承包权等的条件为子女必须也是父母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定社会形态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

遗产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继承如下:

1、宅基地只能由本村居民享有。

子女户口已经迁出的,不再享有本村宅基地;

2、子女户口迁出的,农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

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子女依法继承,不论子女户口是否在本村内。

在房屋存续期限内,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至房屋消灭时止;

3、原是农村居民,子女参加工作已为城镇人口,在农村的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交还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综上所述,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农民是以家庭形式进行的承包。

父母的土地有在一起的土地承包户继续经营。

【法_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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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土地权属争议确权中一方当事人死亡 咨询,宅基地户主去世怎么办确权

内容审核:耿佳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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