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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国有土地征收补偿,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孙志平律师

孙志平律师

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摘要:本文介绍蚌埠市国有土地征收补偿,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蚌埠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蚌埠市拆迁补偿标准,蚌埠市土地征用赔偿标准,蚌埠拆迁补偿标准,蚌埠市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项目有哪些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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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国有土地征收补偿,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一、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法律主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定是:国有房屋的征收需要先向上级人民政府进行申请,申请批准后才能够公布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公布后没有异议并且补偿搬迁过后就可以开始拆迁,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这两种补偿方式。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二、蚌埠拆迁补偿标准

一、蚌埠市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依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5〕27号)要求,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蚌政〔2013〕38号)中有关青苗、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后批准的征地,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新标准进行公告、补偿。

二、本通知下发以前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市、县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已公告征地但未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三、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工作,积极加强政策解释和宣传,依据蚌政〔2013〕38号文件及本通知精神,妥善解决好新的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矛盾纠纷,确保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

1.蚌埠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2.怀远县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3.五河县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4.固镇县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二、土地征收赔偿项目

1、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三、蚌埠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土地所有制,就是某块土地是自己所有,任何组织单位不得强占包括政府,因此一般如果征地就是要给与一定的补偿,保证土地所有人不会损失利益。

而具体的补偿标准是按照不同地方的规定来依法补偿的,那蚌埠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蚌埠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含整建制“农转非”后剩余的土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市辖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农业、财政、民政、监察、公安、司法、林业、工商、税务、住建、规划、物价、行政执法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自市人民政府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户口迁入;

(二)分户;

(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和税务登记;

(四)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五)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的审批;

(六)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转(承)包、租赁和经营合同续签及登记备案等。

第六条自市人民政府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附着物,抢建的地上(下)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条征收土地涉及拆迁房屋的,有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依照本规定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第八条征地拆迁补偿费应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截留、挪用、克扣和拖欠。

集体土地征收调查摸底情况、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结果等应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第十条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政府统一发布标准执行。

青苗补偿费按900元亩执行。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征收农用地标准执行,不支付青苗补偿费。

征收农民宅基地时,享受产权调换房屋所占的土地不予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全额、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直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

(四)征收企业或单位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其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成本价给予补偿。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拆迁农民房屋,按照房屋类型、持有证照状况和成新状况等综合因素予以补偿。

但产权调换部分的房屋,不支付补偿费,建新差价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执行。

从中不难发现标准非常详细具体,按照不同的情况以及实际条件有着不同的处理方法,其目的就是为了能很好的协调好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纠纷,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不受损失。

四、蚌埠市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一律按住宅用房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蚌埠市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一、蚌埠市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依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5〕27号)要求,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蚌政〔2013〕38号)中有关青苗、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后批准的征地,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新标准进行公告、补偿。

二、本通知下发以前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市、县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已公告征地但未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三、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工作,积极加强政策解释和宣传,依据蚌政〔2013〕38号文件及本通知精神,妥善解决好新的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矛盾纠纷,确保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

1.蚌埠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2.怀远县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3.五河县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4.固镇县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二、土地征收赔偿项目

1、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六、蚌埠市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项目有哪些

1、产权调换的补偿标准。

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即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标准是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其中,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计算结构差价;偿还面积超过原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面积不足原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结算。

2、货币补偿标准。

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的,应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法定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算依据。

其他补偿项目:

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

一、搬迁补偿款的发放流程是什么:

1、被拆迁在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就应将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作明确约定,届时拆迁人应当在该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

2、将拆迁补偿款存入指定银行,并将银行开具的补偿款存款单据交付给被拆迁人。

3、农村土地征收启动到发放补偿款的全流程:

征地告知书-征地公告-补偿登记-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审批通过补偿安置方案-支付补偿款。

4、城市房屋拆迁启动到发放补偿款的全流程:

征收调查登记-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公布)-房屋征收公告-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支付-搬迁。

二、住宅房屋所有人的拆迁补偿的标准有哪些?1、拆除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2、拆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及成新,结合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给予补偿;3、拆除私有自住住宅房屋和不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拆除人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应按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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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蚌埠市国有土地征收补偿,蚌埠市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内容审核:孙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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