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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拆房子什么政策,贵州省农村建房政策2022的新规定

刘清伟律师

刘清伟律师

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自2013年,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对于企业合规、经济纠纷等民事案件,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行政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精准把握委托人实际诉求,结合案件争议焦点,运用丰富的办案经验、扎实的法律功底针对性为委托人制定最佳诉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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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拆房子什么政策,贵州省农村建房政策2022的新规定

一、贵州省农村建房政策2022的新规定

一、2022年贵州建房新规定是怎样的?1、据了解,目前贵州政府部门并没有发布新的建房政策规定,仍然沿用去年发布的《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中的规定可知,贵州对建房相关事宜管理很是严格,结合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主要就是为了加强贵州省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并且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2、对于建房宅基地面积及建筑面积,政策中有明确规定,相信这也是小伙伴比较关注。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该条例中规定了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而每户建筑面积应控制在320平方米以内,农村住宅原则上不超过3层,底层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原则不超过3.3米。

二、贵州农村建房申请条件

1、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

2、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七十平方米;

3、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两百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

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八十平方米以内;

四人及四人以上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人均三十平方米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最高限额标准。

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

对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或窗口)。

法律依据: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为:

(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

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

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七十平方米;

(三)、山区、牧区:

每户不得超过两百平方米。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者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六十至八十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三、贵州农村建房政策2022的新规定

一、贵州省农村建房政策2022的新规定如下农民建房要严格按程序申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宅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以下要求的一律不得批准:

1、取得建房手续;

2、符合村庄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的;

3、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的;

4、符合一户一宅或用地限额规定的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相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5、申请另址新建住房并签订引旧宅基地退出协议的。

农房建设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建设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施工,建房人应与承建人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等。

农房施工必须遵守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要求,使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

二、贵州建房新规定依据1、据了解,目前贵州政府部门并没有发布新的建房政策规定,仍然沿用去年发布的《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中的规定可知,贵州对建房相关事宜管理很是严格,结合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主要就是为了加强贵州省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并且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2、对于建房宅基地面积及建筑面积,政策中有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该条例中规定了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而每户建筑面积应控制在320平方米以内,农村住宅原则上不超过3层,底层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原则不超过3.3米。

二、贵州建房要验收吗1、要验收,如今各地对农村建房管理都很严格,贵州省发布的建房政策规定中,明确规定建房是要进行验收的。

在住宅建设项目竣工一个月内都能提出验收,需要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

相关部门在接到申请后,会组织承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机构进行竣工验收。

2、验收通过以后会出具验收意见的,之后才能去办理产权证书。

验收工作人员主要会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用地面积、四至边界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层高、风貌等要求建设住宅,房屋质量、抗震、消防是否满足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

三、鼓励进城落户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盘活利用合法取得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的合法住宅。

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保障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将依法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转变为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复垦为农用地。

法律依据《贵州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住宅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房者向村镇建设管理所提交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建屋申请书。

(二)由村镇建设管理所审查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村镇建设管理所发给《贵州省村镇规划建设准建证》,方能动工建设。

在领取准建证时,必须按规定缴纳管理费。

村民建住宅的用地标准和申请审批,按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

四、贵州农村自建房占地标准

农村住宅原则上不超过3层,底层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原则不超过3.3米,每户建筑面积应控制在320平方米以内,可采取独栋、联排建的方式建设。

各县(市、区、特区)要在底前编制完成以行政村为单位的村庄规划,明确村庄布局布点及各村庄建设用地边界等要求。

并组织开展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统筹考虑地质灾害避让等。

为解决宅基地管理粗放、农民建房无序等问题。

贵州省政府就做好村庄规划加强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下发意见。

规划:

农房设计要有地方特色。

村庄规划与村土地利用规划要“两规合一”,引导农村建房、居住向村庄集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同时加强村庄及农房设计,体现地方特色。

村庄设计要融于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优化村落空间,彰显特色风貌。

新建农房要符合宅基地用地限额和建筑面积的规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层。

建设一批美丽乡村。

审批:

五种情况建房一律不批农民建房要严格按程序申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宅基地用地手续,其中五种情况:

包括未取得建房手续的;不符合村庄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的;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的;不符合“一户一宅”或用地限额规定的;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申请另址新建住房不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协议的,一律不得批准。

同时也要规范审批流程,实现便民高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到审批程序公开、申请人名单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结果公开,并提供审批代办“一站式”服务。

建设:

农房竣工后要申请验收农房建设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队)或具备相应建设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施工。

建房人应与承建人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等。

农房施工必须遵守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要求,使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

在农房建设过程中,建筑放样、基槽验收、主体封顶、竣工验收等重要时间节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机构、国土资源机构、村委会、承建人、建房人五方都要到场。

农房竣工后,建房人要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要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农房质量安全等进行查验。

竣工验收后,建房人可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整治:

“两违”存量限期消化贵州省还将大力整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房,县级政府摸底后,制定整治方案,分别采取拆除、没收、完善手续、暂缓拆除等方式,逐步消化“两违”存量,争取在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

县级政府还要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两违”整治联动机制,遏制“两违”增量。

对新增“两违”实行零容忍,及时发现,及时依法处理,做到占地就退、出土就拆。

并运用大数据手段,对易违区域、易违时间点、易违人群实行重点监测,此外还要综合发力,引导农民集中建房。

法律依据《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应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农村住宅原则上不超过3层,底层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原则不超过3.3米,每户建筑面积应控制在320平方米以内,可采取独栋、联排建的方式建设。

风景名胜区周边、乡村旅游示范点、文化旅游产业聚集区等区域,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制定相关规定,适当放宽上述区域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面积标准。

五、贵州宅基地建房标准

1、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

2、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七十平方米;

3、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两百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

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八十平方米以内;

四人及四人以上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人均三十平方米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最高限额标准。

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

对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或窗口)。

法律依据: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为:

(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

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

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七十平方米;

(三)、山区、牧区:

每户不得超过两百平方米。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者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六十至八十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六、贵州农村建房政策2021的新标准 ?

法律分析:

1.属于本村居民,只有一处住宅,户籍所在村是中心村,确实有建设房屋必要的农户;

2.无房居住,需建房的村民;

3.因地质灾害造成房屋垮塌或存在安全隐患,需搬迁。

法律依据: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八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第四十九条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条 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

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第五十二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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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贵州省农村拆房子什么政策,贵州宅基地建房标准

内容审核:刘清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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