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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区关于拆迁相关法律,西直河村拆迁计划

赵权律师

赵权律师

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民商事纠纷

具有多年法律工作经验,长期任职于大中型企业,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同时对企业合规管理、企业运营风险管控、民商事纠纷具有丰富工作经验。

摘要:本文介绍河西区关于拆迁相关法律,西直河村拆迁计划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十六里河西河村有拆的计划吗,西片区八个村拆迁时间点,十六里河西河村有拆的计划吗?,河西区拆迁补偿标准,河东区拆迁计划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河西区关于拆迁相关法律,西直河村拆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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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区关于拆迁相关法律,西直河村拆迁计划

一、西直河村拆迁计划

关于西直河村拆迁计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开信息,以下是对该拆迁计划的详细解答:

一、拆迁计划的背景与目的

西直河村的拆迁计划通常是为了满足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等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这些公共利益的需要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以及旧城区改建等。

二、拆迁计划的具体内容

拆迁计划通常包括确切的拆迁范围、被拆迁房屋的状况(如用途、面积、权属等)、拆迁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名单、补偿方案、拆迁的方式和期限以及房屋拆除方案等。这些内容都会根据具体的拆迁项目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三、拆迁补偿与安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被征收人将获得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和方式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总的来说,西直河村的拆迁计划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政府也会积极推进拆迁后的安置工作,确保居民的生活不受过大影响。

二、河西区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十六里河西河村拆迁项目属于市政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可到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查询项目清单和进度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三、十六里河西河村有拆的计划吗

法律分析:

十六里河西河村拆迁项目属于市政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可到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查询项目清单和进度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四、西片区八个村拆迁时间点

西片区八个村拆迁时间点2024年。

新城西片区范围内规划涉及六个村庄,为有效推进首都医科大学新校区的实施,结合规划整体需要,区域部署将首都医科大学新校区和生物医药基地北扩区占用的两个现状村庄(周村和太福庄)与新城区涉及村庄统一进行安置,由于面积过大,因此决定于2024年将八个村拆迁。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十六里河西河村有拆的计划吗?

法律分析:

十六里河西河村拆迁项目属于市政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可到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查询项目清单和进度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六、河东区拆迁计划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

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2%

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0.5%

上下浮动幅度:

20%

但累计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三)计时收费

1、收费标准:

每小时200元-2000元,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上述幅度内约定计时收费的标准和结算方式。

2、上下浮动幅度:

20%

(四)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可以按以上标准酌减收费。

(五)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六)风险代理收费

最高代理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54%,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除外。

一、河西区行政强制拆迁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行政强制拆迁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管理范围内的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申请、审核、批准和执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强制拆迁工作,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对被申请人实施了行政裁决,并且裁决书已送达被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已经超过了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仍未搬迁;

(三)拆迁人已经按照裁决意见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

(四)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已经举行了听证;

(五)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申请强制拆迁。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三)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四)听证音像记录和听证笔录;

(五)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六)被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

(七)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提存证明;

(八)现场执行方案预案;

(九)其他与申请强制拆迁有关的资料。

凡是提供证件、资料是复印件的,需要提供原件核对。

第四条行政强制拆迁申请的受理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勘察。

行政强制拆迁要遵循合法、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强制拆迁的申请工作。

第六条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行政强制拆迁的审核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查事项包括:

(一)拆迁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二)裁决事实清楚;

(三)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申请行政强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合法;

(四)提供的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五)其他应该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辩理由充分、客观的,责成申请人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不予批准行政强制拆迁。

第八条经审查认为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合法,且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

由区政府负责人签署相关意见,作出《批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行政强制执行部门一般为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政府在必要时可以指定其他行政部门为行政强制执行部门。

第九条执行部门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15日前,根据区政府的《批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作出《限期搬迁决定书》通知被执行人,并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同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调解工作,动员被执行人自行搬迁。

第十条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然不自行搬迁的,予以行政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行政强制拆迁执行时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执行部门的工作人员应是正式国家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拆迁前预案准备工作要充分,区建委、区房管局、公安河西分局、区监察局、区司法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卫生局、区信访办、区法制办、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召开专门会议,协助执行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拆迁时,邀请人大代表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居委会或被执行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行政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执行部门将物品运送到安置房或周转房后,交被执行人签收。

被执行人拒绝签收的,由执行人员记录拒收情况,执行人员与配合执行的人员联合签名,由公证人员进行现场公证。

第十五条执行部门应当对整个行政强制拆迁执行过程作详细记录(包括音像),并由执行人员和协助执行单位的人员、证明人签名或盖章。

执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依据;

(二)执行标的;

(三)执行时间和执行地点;

(四)被执行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或被执行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

(五)被执行人屋内物品登记情况,证据保全情况;

(六)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情况(影像资料);

(七)现场执行负责人、配合部门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

(八)行政强制拆迁证明人姓名、单位、职务及其签名或者盖章;

(九)执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记录时间。

第十六条执行部门应当在执行终结后制作行政强制拆迁案卷,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对采用暴力或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带离现场,并根据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从事行政强制拆迁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对违反本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废止,此前出台的《河西区行政强制拆迁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对本规定的解释,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城市建设拆迁程序规定

抄送:

区委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纪检委办公室,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建委,区房管局、

区综合执法局。

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8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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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河西区关于拆迁相关法律,十六里河西河村有拆的计划吗?

内容审核:赵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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