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行政系列案件。从业以来参与办理行政系列案件126多件,多次收到当事人赠送的锦旗、奖牌等。
法律分析:地块1位置范围:本宗地位于梁山县水泊街道后集村土地,东至东外环,西至建设一路,北至青年路,南至公明大道。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梁山县水泊街道后集村、茶庄村、付庙村、馍台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本宗地位于梁山县水泊街道后集村、梁山街道任庄村土地,东至东外环,西至水泊大街,南至青年路,北至工人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梁山县水泊街道后集村、梁山街道任庄村。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3位置范围:本宗地位于梁山县水泊街道凤山村土地,东至水泊西路,西至凤园路,南至文化路,北至人民中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梁山县水泊街道凤山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4位置范围:本宗地位于梁山县赵堌堆乡西潭村、中潭村土地,蒙馆路北侧,东邻中潭村,南、北均邻西潭村、中潭村,西邻西潭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梁山县赵堌堆乡西潭村、中潭村。用途:工业用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法律分析:
2021年梁山县预计供应计划总量211公顷。
其中商服用地7公顷,工矿用地104公顷,住宅用地78公顷。
法律依据:
《梁山县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计划》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指标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2021年度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总量211公顷。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2021年度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总量211公顷,其中商服用地7公顷,工矿用地104公顷,住宅用地78公顷(其中商品房70公顷,占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89.7%,各类棚户区改造8公顷。
住房供地中存量土地41公顷,新增37公顷),公共管理服务用地22公顷。
法律分析:
地块1位置范围:
本宗地位于梁山县水泊街道后集村土地,东至东外环,西至建设一路,北至青年路,南至公明大道。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梁山县水泊街道后集村、茶庄村、付庙村、馍台村。
用途:
住宅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
本宗地位于梁山县水泊街道后集村、梁山街道任庄村土地,东至东外环,西至水泊大街,南至青年路,北至工人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梁山县水泊街道后集村、梁山街道任庄村。
用途:
住宅用地
地块3位置范围:
本宗地位于梁山县水泊街道凤山村土地,东至水泊西路,西至凤园路,南至文化路,北至人民中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梁山县水泊街道凤山村。
用途:
住宅用地
地块4位置范围:
本宗地位于梁山县赵堌堆乡西潭村、中潭村土地,蒙馆路北侧,东邻中潭村,南、北均邻西潭村、中潭村,西邻西潭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梁山县赵堌堆乡西潭村、中潭村。
用途:
工业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法律分析:
目前梁山县并没有相关搬迁政策通知。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
2021年梁山县预计供应计划总量211公顷。
其中商服用地7公顷,工矿用地104公顷,住宅用地78公顷。
法律依据:
《梁山县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计划》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指标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2021年度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总量211公顷。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2021年度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总量211公顷,其中商服用地7公顷,工矿用地104公顷,住宅用地78公顷(其中商品房70公顷,占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89.7%,各类棚户区改造8公顷。
住房供地中存量土地41公顷,新增37公顷),公共管理服务用地22公顷。
法律分析:
目前梁山县并没有相关搬迁政策通知。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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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梁山县房子拆迁,2021年梁山拆迁计划
内容审核:吕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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