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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昆明市出台《意见》稳步推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

高华君律师

高华君律师

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民商事

秉持专业、严谨、负责的执业理念。从事法律工作已逾15年。自2011年执业以来,致力于房地产相关的行政诉讼类及民商事类法律业务,并结合办案实务潜心钻研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理论,征地、拆迁类法律业务办案经验丰富,竭力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摘要:本文介绍盘龙区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昆明市出台《意见》稳步推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昆明商品房征地补偿的标准,昆明征地补偿新标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昆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政府征用房屋补偿政策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盘龙区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昆明市出台《意见》稳步推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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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昆明市出台《意见》稳步推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

一、昆明市出台《意见》稳步推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

近日,昆明市出台《关于推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意见》明确,自9月30日起,昆明市开始稳步推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方式。

房票安置是继房屋安置、货币安置之后新增的一种房屋拆迁安置方式。政府按照产权调换政策、比照货币补偿将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房票持有人用房票自行在全市统一建立的房源库中购买商品房。

据介绍,昆明市先行推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区域为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行政区划范围,当地政府及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管委会作为实施主体,履行房票核发人职责,负责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对于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政府将按照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相关规定计算后发放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列入房票票面金额,同时以现金方式奖励被征收人不少于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和每户不低于3000元的搬迁费用;购买住宅外其他性质不动产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可适当给予一定奖补。

根据有关规定,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时,对成交价格中使用房票结算的部分免征契税,其他部分征收契税。使用房票购买房源库中商品房,符合商品房贷款政策的,房票持有人可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房票持有人或配偶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相关条件,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宅后,按照新购房屋所在地政策办理子女小学新生一年级入学手续;房票安置协议签订后,在3年(含)内被征收人可依据原被征收拆迁住宅拆迁协议或者其他资料办理小学新生一年级子女入学手续。采取房票安置方式,房票票面金额和现金发放部分金额纳入项目土地储备支出核算,并按实际组价年度,将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占比计入基金核算基数,其余部分不再计入基金核算基数。

自2022年9月30日起,尚未启动征地拆迁的项目,优先采取房票安置;已启动征地拆迁的项目,可根据被征收人意愿和实际情况,视条件采取房票安置;安置房已交付使用、货币补偿已到位的项目,不再采取房票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原则上不再新建回迁安置房。

房票应在被征收房屋腾空并由征收人验收确认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核发,自核发日起算,有效期为18个月。同时,房票须实名登记备案,并同步将备案信息传至全市房票使用和结算系统。允许房票在有效期内合法转让,每张房票实名登记备案变更不超过2次,须在房票有效期内使用。房票持有人死亡的,法定继承人可持法律证明向房票核发人申请实名登记备案变更,且不计入2次变更次数。房票不得用作抵押、质押、非法套现。此外,房票持有人可在全市统一的房源库中择优购买商品房,不限于房票核发所在的行政区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不得设置区域性限制政策。持有人可拆分使用房票,累计使用金额不得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85%。房票票面金额使用达到限定比例后尚有结余,房票持有人可向房票核发人申请货币兑付房票票面结余,不计算利息。(党晓培)

二、昆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厅、局、委、办:

现将《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规定1991年国务院以第78号令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后,结合我省实际,下发了《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条例》和《细则》对拆迁管理、拆迁补偿、拆迁安置均作了具体的规定。

最近又下发了《云南省城市住宅建设标准》,,对住宅类别面积等标准作了调整,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加强具体实施中的可操作性,现就《细则》有关条款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条例》、《细则》是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基本法规、规章,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

凡与《条例》、《细则》以及补充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条例》、《细则》及本补充规定为准。

二、由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统一拆迁的,拆迁委托人、拆迁人必须是具有行政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

在拆迁中负有相应的经济、民事法律责任。

三、对《细则》第三十一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住宅房屋的结算办法作如下调整:

用新房偿还私人住房和单位自管住房的,异地偿还与原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再结算结构价差。

偿还住房应根据原住房面积大小参照《住宅标准》依次确定偿还类别,达不到一类住宅面积上限的偿还一类住宅;

超过一类住宅面积达不到二类住宅面积上限的偿还二类住宅;

超过二类住宅面积达不到三类住宅面积上限的偿还三类住宅;

超过三类住宅面积的偿还四类住宅或在三类住宅以下套内分套偿还。

拆除住宅房屋异地安置的,不论安置新旧住房面积或套数的多少,每户超出原建筑面积和增加安置面积之和部分,在15平方米以内的按新房土建造价60%至70%的比例结算差价,超出1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进行结算。

被拆迁人未作申请,拆迁人单方提高安置类别的,其超出部分均按新房土建造价的70%结算差价。

用新房偿还房管部门直管住房不结算结构、面积差价。

不论住房面积的大小,实行拆一户还一套55平方米的安置办法。

超过原建筑面积部分,由安置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向拆迁人交纳200元至300元的改善住房补偿金。

补偿金用于冲抵拆迁成本。

安置户所交纳的改善住房补偿金在直管公房向住户出售时,作为冲抵房价款。

依据安置房屋的地点、建设标准、工程质量所确定的新房土建造价的组成及结算差价比例、直管公房改善住房补偿金的确定均由拆迁人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后执行。

以产权调换形式原地偿还的住宅房屋和其它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依照《细则》执行。

四、为切实保障被拆迁人利益,实行选点安置定户型的管理制度。

拆迁安置地点,可由拆迁人、受委托人自行选点,也可由拆迁主管部门指定安置地点。

在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时,拆迁人除按《细则》第十条规定报送材料外,同时还须报送安置地点、户型面积和资料说明。

拆迁管理部门应对其安置地点、户型等进行实地核查,严格把关,对近期内不具备公共交通、子女就近入学入托、方便日常生活、就医等条件的或住户难以承受户型面积的,不得办理拆迁手续。

五、按照拆迁公告已实施拆迁,且拆迁合同签订在1997年7月2日以前,安置约定时间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拆迁补偿安置执行《细则》的有关规定。

拆迁合同签订在1997年7月2日以后,或拆迁合同签订在1997年7月2日以前,但安置约定时间在1998年1月1日以后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本规定下发以后发出的拆迁公告、签订的拆迁合同按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昆明商品房征地补偿的标准

(一)主城五区

1、五华区:

华山、护国、大观、龙翔、丰宁、莲华、红云、黑林铺、普吉251196元/亩,红云、莲华山地区211860元/亩,二环北路以北地区186780元/亩,三环道路以北地区163152元/亩,黑林铺山地区及西翥129610元/亩,其他地区91080元/亩,平均补偿标准172280元/亩

2、盘龙区:

东华、拓东、联盟、茨坝、龙泉、鼓楼、金辰、青云251196元/亩,青龙及白沙河片区211860元/亩,其余地区186780元/亩,平均补偿标准216612元/亩

3、官渡区:

阿拉街道办186780元/亩,其余地区251196元/亩,平均补偿标准216612元/亩

4、西山区:

西苑、金碧、永昌、棕树营、福海、前卫、马街、碧鸡、龙门、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251196元/亩,滇池西岸(富善、西华、观音山)200000元/亩,海口、海门、海丰、里仁、中新187000元/亩,马街的山地区及碧鸡的长坡片区165000元/亩,碧鸡黑乔母、猫猫箐、海口中宝、中平、云龙150000元/亩,海口桃树、青鱼135000元/亩,团结、海口双哨100000元/亩,平均补偿标准169742元/亩

5、呈贡区:

斗南、龙城、乌龙、雨花等新城区211860元/亩,洛龙、吴家营、洛羊180000元/亩,大渔、马金铺150000元/亩,七甸120000元/亩,洛龙及吴家营、马金铺山地85000元/亩,其余山地部分65000元/亩,平均补偿标准135310元/亩

(二)其他县区

1、东川区补偿标准:

92400~14480元/亩不等。

平均补偿标准40233元/亩

2、晋宁县140000~70000元/亩不等,平均补偿标准93064元/亩

3、富民县分4类,前3类都在11万元/亩以上,第四类是26532元/亩,平均补偿标准94473元/亩

4、宜良县分5类,最高109584元/亩,最低35616元/亩。

阳宗海汤池片区被划在宜良县一二类赔付标准,分坝区和山地分别是120000元/亩、65000元/亩。

平均补偿标准70560元/亩

5、石林县分5类,90000~35000元/亩不等,平均补偿标准62200元/亩

6、滇中新区嵩明县分7类,最高75900元/亩,平均补偿标准45664元/亩,补偿标准安宁分4类,最高100000元/亩,最低65000元/亩,平均补偿标准75937元/亩

新标准规定的补偿标准中,昆明主城区征地最高补偿标准为251196元/亩,略高于今年早些时候发布的《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土地补偿指导意见》中25万元/亩的补偿标准;

其中显著变化的是呈贡区,2009年最高补偿标准为15万元/亩,新标准中已提升到211860元/亩,提高了40%。

一、征用土地的特征

1、征用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是法律授予政府的专有权力,除了国家可以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用土地。

2、征用土地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征用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或者征用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须经国务院批准。

除此之外,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征用土地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对造成的剩余劳动力必须组织安置。

给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

劳动力安置可以是多种形式的,但以组织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和兴办乡镇企业为主。

4、征用土地及其补偿方案必须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

公告的内容包括征用土地的方案和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涉及到户数比较多,因此,征地补偿标准合理和补偿款的按时到位对于征地工作来说是重中之重,绝不可以轻视这两项工作。

征地补偿的工作也要随着征地的开始而展开,确保征地政策宣传的同时,让大家了解征地补偿的内容,让大家积极的支持征地。

四、昆明征地补偿新标准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

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此外,《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

(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

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不论是昆明,其他省市也相继在2017年推出了征地补偿的新标准。

毕竟今年和去年的情况不同。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个城市势必要改变自己,完善法律。

为社会公民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同时在征地补偿方面尽可能的保证市民们不受到利益上的损失。

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厅、局、委、办:

现将《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规定1991年国务院以第78号令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后,结合我省实际,下发了《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条例》和《细则》对拆迁管理、拆迁补偿、拆迁安置均作了具体的规定。

最近又下发了《云南省城市住宅建设标准》,,对住宅类别面积等标准作了调整,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加强具体实施中的可操作性,现就《细则》有关条款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条例》、《细则》是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基本法规、规章,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

凡与《条例》、《细则》以及补充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条例》、《细则》及本补充规定为准。

二、由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统一拆迁的,拆迁委托人、拆迁人必须是具有行政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

在拆迁中负有相应的经济、民事法律责任。

三、对《细则》第三十一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住宅房屋的结算办法作如下调整:

用新房偿还私人住房和单位自管住房的,异地偿还与原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再结算结构价差。

偿还住房应根据原住房面积大小参照《住宅标准》依次确定偿还类别,达不到一类住宅面积上限的偿还一类住宅;

超过一类住宅面积达不到二类住宅面积上限的偿还二类住宅;

超过二类住宅面积达不到三类住宅面积上限的偿还三类住宅;

超过三类住宅面积的偿还四类住宅或在三类住宅以下套内分套偿还。

拆除住宅房屋异地安置的,不论安置新旧住房面积或套数的多少,每户超出原建筑面积和增加安置面积之和部分,在15平方米以内的按新房土建造价60%至70%的比例结算差价,超出1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进行结算。

被拆迁人未作申请,拆迁人单方提高安置类别的,其超出部分均按新房土建造价的70%结算差价。

用新房偿还房管部门直管住房不结算结构、面积差价。

不论住房面积的大小,实行拆一户还一套55平方米的安置办法。

超过原建筑面积部分,由安置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向拆迁人交纳200元至300元的改善住房补偿金。

补偿金用于冲抵拆迁成本。

安置户所交纳的改善住房补偿金在直管公房向住户出售时,作为冲抵房价款。

依据安置房屋的地点、建设标准、工程质量所确定的新房土建造价的组成及结算差价比例、直管公房改善住房补偿金的确定均由拆迁人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后执行。

以产权调换形式原地偿还的住宅房屋和其它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依照《细则》执行。

四、为切实保障被拆迁人利益,实行选点安置定户型的管理制度。

拆迁安置地点,可由拆迁人、受委托人自行选点,也可由拆迁主管部门指定安置地点。

在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时,拆迁人除按《细则》第十条规定报送材料外,同时还须报送安置地点、户型面积和资料说明。

拆迁管理部门应对其安置地点、户型等进行实地核查,严格把关,对近期内不具备公共交通、子女就近入学入托、方便日常生活、就医等条件的或住户难以承受户型面积的,不得办理拆迁手续。

五、按照拆迁公告已实施拆迁,且拆迁合同签订在1997年7月2日以前,安置约定时间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拆迁补偿安置执行《细则》的有关规定。

拆迁合同签订在1997年7月2日以后,或拆迁合同签订在1997年7月2日以前,但安置约定时间在1998年1月1日以后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本规定下发以后发出的拆迁公告、签订的拆迁合同按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政府征用房屋补偿政策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政策是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

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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