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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公平正义,不可轻视“小案”
法律主观:
1、并案管辖即将原本应由不同机关管辖的数个案件,合并由同一个机关管辖。
2、并案管辖在性质上属于管辖权的合并,系对法定管辖制度的变通和突破。
其在诉讼法上将产生一种“绑定”效果,即管辖机关可以突破法定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制度的规定,将原本应由不同机关管辖的数个案件,在程序上合并处理(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
3、并案管辖,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而言,具有不同的意义:
(1)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并案管辖意味着公安机关可以对原本应由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数个案件合并立案及并案侦查。
2()对于检察院而言,并案管辖意味着检察院可以对原本应由其他检察院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合并立案、并案侦查,也意味着检察院可以对公安机关 移送审查起诉 的数个案件并案起诉。
(3)对于法院而言,并案管辖意味着法院可以对原本应由其他法院管辖的案件合并立案、合并审判,也意味着法院可以对检察院分案起诉的数个案件合并审判。
法律分析:
1、故意伤害案(轻伤害);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公可自八种案件如下:
1、故意伤害案(轻伤害);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7 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可公可自八种案件如下:
1、故意伤害案(轻伤害);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7 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法律主观:
1、并案管辖即将原本应由不同机关管辖的数个案件,合并由同一个机关管辖。
2、并案管辖在性质上属于管辖权的合并,系对法定管辖制度的变通和突破。
其在诉讼法上将产生一种“绑定”效果,即管辖机关可以突破法定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制度的规定,将原本应由不同机关管辖的数个案件,在程序上合并处理(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
3、并案管辖,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而言,具有不同的意义:
(1)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并案管辖意味着公安机关可以对原本应由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数个案件合并立案及并案侦查。
2()对于检察院而言,并案管辖意味着检察院可以对原本应由其他检察院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合并立案、并案侦查,也意味着检察院可以对公安机关 移送审查起诉 的数个案件并案起诉。
(3)对于法院而言,并案管辖意味着法院可以对原本应由其他法院管辖的案件合并立案、合并审判,也意味着法院可以对检察院分案起诉的数个案件合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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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圣方济各堂区关于拆迁赔偿,可公可自八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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