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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房屋拆迁新政策,东方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段园莉律师

段园莉律师

专业律师 行政拆迁 刑事犯罪 合同纠纷

段园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2491)曾先后就职于某大型进出口贸易公司、某大型金融企业,2018年开始参与办理各类诉讼业务,办理案件涉及行政拆迁、刑事犯罪、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公司诉讼等多个领域。

摘要:本文介绍东方市房屋拆迁新政策,东方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政府征用房屋补偿政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房屋征收补偿如何补偿,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法律问题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东方市房屋拆迁新政策,东方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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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房屋拆迁新政策,东方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东方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东方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补偿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补偿评估

评估方法:包括根据实际评估时间点计算重置价值、预估预期收益进行计算、参照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值等。

评估流程: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接受评估任务,经过准备、现场勘查、综合分析、编写评估报告以及复核审批等程序,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三、补偿内容

房屋价值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应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补偿。

四、补偿方式与期限

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补偿期限: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五、其他规定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向被征收人公布。

综上所述,东方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遵循公平补偿原则,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并提供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在内的全面补偿。被征收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补偿方式,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房屋征收补偿如何补偿

政府征收房屋土地使用证给补偿,补偿包括对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以及地方制定的奖励政策。

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当按照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结算差价。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三、政府征用房屋补偿政策

一、概念: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二、维护公民权益的盾牌

征收补偿决定可以说是防止公权力侵犯私益,维护公民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

理由如下:

1、征收补偿决定,是在缺少征收补偿协议情况下,政府拆除房屋必不可少的一道手续,避免了野蛮的无补偿拆迁;

2、征收补偿决定必须严格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数额依照补偿方案而行。

补偿方案必须经过严格的论证,甚至要经过听证质证,这保证了被拆迁人的权益;

3、征收补偿决定由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做出,也是对房屋征收部门的一次监督;

4、征收补偿决定作为政府具体的行政行为,方便了公民事后的救济,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复议和诉讼。

三、为强拆开路的利矛

征收补偿决定虽然是在规定期限内补偿协议达不成时,政府进行拆迁所必须的一道手续,但决定书一旦做出,也意味着强制拆迁的大门已经打开。

政府在具备相应的手续之后,可以动用公权力对公民的房屋强制进行拆迁,这也是被拆迁人不愿意看到的。

现实生活中,一些政府部门滥用公权力,在补偿决定书中规定较低的补偿额,然后对公民实施强拆,造成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四、如何解除“补偿决定书”的强拆威胁

征收补偿决定一经做出,公民就面临强拆的威胁,因此维权的首要目标就是“打掉”这份强拆书。

具体而言,公民因此提起复议和诉讼,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其合法性进行质疑:

1、征收补偿决定的制作前提是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这是补偿决定书合法的前提条件;

2、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是补偿方案,补偿数额上应该有相关房屋评估机构的价格评估做依据;

3、征收补偿决定应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主体要符合法律定要求;

4、法律并无详细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所具备的条件,但在审批时,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文件应包含有如公告、价格评估等信息。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四、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五、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

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六、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法律问题

政府征收房屋土地使用证给补偿,补偿包括对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以及地方制定的奖励政策。

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当按照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结算差价。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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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东方市房屋拆迁新政策,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

内容审核:段园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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