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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拆迁补偿政策,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担保,可有效保障你的债权实现

邓青锋律师

邓青锋律师

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擅长征地拆迁业务,能够独立谈案、承办案件;擅长非诉业务,熟知新三板挂牌、信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事宜;

摘要:本文介绍酒泉市拆迁补偿政策,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担保,可有效保障你的债权实现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法律效力,执行和解中担保人是执行担保吗,执行和解协议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执行和解协议与执行担保协议竞合,执行和解协议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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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拆迁补偿政策,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担保,可有效保障你的债权实现

一、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担保,可有效保障你的债权实现

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担保,可有效保障你的债权实现

二、执行和解协议与执行担保协议竞合

法律主观:

担保免责协议在 符合法律规定 的效力要件时,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是有效的。

但是,并不会对债权人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 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法律客观:

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是什么1、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让与担保合同关于担保的约定应当认定归于无效。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本条就是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就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作出强行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者变更。

这就从根本上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不得协商创设新的物权,只能在法律设定的物权范围内协商设立物权。

而让与担保这种担保方式并没有被《物权法》所规定,系当事人之间自己协商确定的,因而该种担保方式不具有、也不产生物权效力,与物权法定原则相违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应当归于无效。

2、让与担保虽然不具有物权性质,但让与担保合同仍属于债权性质的合同。

由于让与担保违反了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合同中关于让与担保的约定归于无效,但并不能影响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三、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其与和解协议为主从合同关系,其设立的程序应与和解协议相同,经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担保人就担保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担保即告成立。

执行和解是发生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虽然没有法律授予执行法院审查的权力,但在司法实务中,执行法院为提高执行效率,通常会主动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但是也仅限于合法性审查。

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如设立不动产抵押,则需要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如设立质押,则需要将质押物交付申请执行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四、执行和解中担保人是执行担保吗

法律分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有保证人担保保证的,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五、执行和解协议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分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有保证人担保保证的,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六、执行和解协议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主观:

担保免责协议在 符合法律规定 的效力要件时,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是有效的。

但是,并不会对债权人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 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法律客观:

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是什么1、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让与担保合同关于担保的约定应当认定归于无效。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本条就是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就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作出强行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者变更。

这就从根本上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不得协商创设新的物权,只能在法律设定的物权范围内协商设立物权。

而让与担保这种担保方式并没有被《物权法》所规定,系当事人之间自己协商确定的,因而该种担保方式不具有、也不产生物权效力,与物权法定原则相违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应当归于无效。

2、让与担保虽然不具有物权性质,但让与担保合同仍属于债权性质的合同。

由于让与担保违反了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合同中关于让与担保的约定归于无效,但并不能影响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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