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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旧城改造,北京市经济适用房政策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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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旧城改造,北京市经济适用房政策及管理规定

一、北京市经济适用房政策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委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应对象

第五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六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七条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八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九条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三章房源筹集

第十条市建委根据需求和资源状况,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收购计划。各区县政府负责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房源问题。对部分房源不足的区县,市建委可以适当调剂。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方式筹集,也可采取在市场上收购二手房、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的房屋等方式筹集。

第十二条采取集中建设方式的,项目用地由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提供,由市、区县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

采取配建方式的,由市规划委、市国土局等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比例。土地入市交易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分别管理。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免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保持合理的开发规模,户型设计控制为中小户型,具体标准由市规划委制定。

第十五条收购二手房、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的房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要按小户型、满足基本住房需求、节能省地的原则收购。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项目开发成本、税金、利润组成,通过竞价或政府审核方式确定或调整。有关竞价方案或价格审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建委等部门办理。

第四章审核与销售

第十七条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建委。

(四)备案:市建委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建委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第十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轮候摇号配售。其中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

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

上述由政府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上市交易交纳价款的具体比例和政府回购的具体办法由市建委会同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等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需求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已经由市建委备案的申请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核实,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局处理。

(二)违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处理。

(三)擅自向未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的配售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区县建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交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的差价,并对建设单位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建委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尚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再到原审核窗口办理延期手续,可持原核准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届时经济适用住房审核标准与规定程序申请轮候,符合条件的纳入轮候范围,轮候时间从原核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配套文件。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北京二类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

法律分析: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京政办发〔1999〕4号文件,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房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开发商销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限价的政策,开发建设单位只可在最高限价以内调整不同楼层和朝向房屋的价格。

具体的程序是:

(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3)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

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法律依据: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北京经济适用房政策

一、2022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1、2022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

(1)申请人户籍登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

其中,家庭为单人的申请人,应当符合晚婚年龄。

离异的,应当满3年;

(2)1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227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4万元及以下。

2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363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7万元及以下。

2、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二、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流程是什么1、提出申请。

持如《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街道办初审。

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对经初审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在社区进行公示,录入、扫描资料进住房保障系统;

3、区级审核。

区房产管理部门通过住房保障系统,对申请家庭申报的租住公房情况进行审核。

民政部门对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

4、市级审核。

市房产管理部门通过住房保障系统,对申请家庭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5、资格确认。

经各部门审核符合保障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最终确认申请家庭申购资格,出具资格认定通知单。

四、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022

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自然是接轨国际的大城市,很多人都从世界各地前往一睹其风采,自然在这里定居的人也越来越多,加上近些年房产市场的发展,北京的房价已经上涨到了一般人不能承受的地步,申请经济适用房就有很多人强者申请了,那么北京经适房房源有哪些呢,有哪些规定呢?北京市经适房房源有哪些?

1、近期北京将有10个经济适用住房楼盘陆续开盘。

据市建委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介绍,今年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分布一改往年“北多南少”的状况,城西城南的项目远远多于城北城东,而由于地理位置大多处于城区,价格多不超过4000元/平方米。

2、据了解,政府把城南、城西如西南三环丰益桥附近的三环新城、岳各庄新村、大红门西路、丰体时代花园、宜祥花园等8个原本计划在明年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到今年下半年销售。

3、这8个下半年新加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加上年初已确定的世纪风景、乐城、垡头翠城、长安新城二期、翠谷玉景等经济适用房项目,今年的经济适用房改变了以往北多南少的局面,从长安新城、翠谷玉景以及新近亮相的三环新城的认购情况看,城南城西的经济适用住房受北京人欢迎。

三大原因卖火了城西城南的经济适用住房:

1、城北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放量相对减少,回龙观文化居住区、天通苑后期可卖的房子少了;

2、今年城南城西新开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位置好但价格却相对便宜;

3、城南的经济适用住房提升了品质。

北京市申请经济适用房有哪些规定

1、已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地点登记,登记情况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相关媒体公布。

同时,申请家庭还必须做出声明,同意管理部门向税务、银行等部门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状况。

2、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将原住房腾退给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后,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不愿腾退原房的,按差额面积配售;申请家庭住房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也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

3、通过审核并备案的申请家庭将通过摇号确定选房顺序。

如果摇中的申请人对房源不满意,可以放弃购房资格,重新参加摇号顺序,同一申请家庭只有两次放弃购房机会,否则须重新提出申请。

同时出台的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的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廉租房管理细则也规定,申请家庭原住房原则上需腾退;同一家庭选房三次机会,如仍未能选中,区县住保办可直接为其配租。

北京经济适用房的提出已经有经过了很长一段时间,市场也发展比较成熟,所以这方面的规章制度也都比较全面了,房源也比较多,所有过程都是公开透明的,消费者可以放心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

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五、北京市申请经济适用房有哪些规定

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自然是接轨国际的大城市,很多人都从世界各地前往一睹其风采,自然在这里定居的人也越来越多,加上近些年房产市场的发展,北京的房价已经上涨到了一般人不能承受的地步,申请经济适用房就有很多人强者申请了,那么北京经适房房源有哪些呢,有哪些规定呢?北京市经适房房源有哪些?

1、近期北京将有10个经济适用住房楼盘陆续开盘。

据市建委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介绍,今年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分布一改往年“北多南少”的状况,城西城南的项目远远多于城北城东,而由于地理位置大多处于城区,价格多不超过4000元/平方米。

2、据了解,政府把城南、城西如西南三环丰益桥附近的三环新城、岳各庄新村、大红门西路、丰体时代花园、宜祥花园等8个原本计划在明年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到今年下半年销售。

3、这8个下半年新加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加上年初已确定的世纪风景、乐城、垡头翠城、长安新城二期、翠谷玉景等经济适用房项目,今年的经济适用房改变了以往北多南少的局面,从长安新城、翠谷玉景以及新近亮相的三环新城的认购情况看,城南城西的经济适用住房受北京人欢迎。

三大原因卖火了城西城南的经济适用住房:

1、城北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放量相对减少,回龙观文化居住区、天通苑后期可卖的房子少了;

2、今年城南城西新开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位置好但价格却相对便宜;

3、城南的经济适用住房提升了品质。

北京市申请经济适用房有哪些规定

1、已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地点登记,登记情况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相关媒体公布。

同时,申请家庭还必须做出声明,同意管理部门向税务、银行等部门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状况。

2、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将原住房腾退给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后,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不愿腾退原房的,按差额面积配售;申请家庭住房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也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

3、通过审核并备案的申请家庭将通过摇号确定选房顺序。

如果摇中的申请人对房源不满意,可以放弃购房资格,重新参加摇号顺序,同一申请家庭只有两次放弃购房机会,否则须重新提出申请。

同时出台的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的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廉租房管理细则也规定,申请家庭原住房原则上需腾退;同一家庭选房三次机会,如仍未能选中,区县住保办可直接为其配租。

北京经济适用房的提出已经有经过了很长一段时间,市场也发展比较成熟,所以这方面的规章制度也都比较全面了,房源也比较多,所有过程都是公开透明的,消费者可以放心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

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六、北京经济适用房政策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京政办发〔1999〕4号文件,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房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开发商销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限价的政策,开发建设单位只可在最高限价以内调整不同楼层和朝向房屋的价格。

具体的程序是:

(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3)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

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法律依据: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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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市旧城改造,北京市申请经济适用房有哪些规定

内容审核:崔庆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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