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以来参与办理了上百个案件,承接全国各地各类案件,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土地征收、房屋腾退、违法拆迁、分家析产、不动产租赁等纠纷。
法律主观:
企业拆迁补偿费 用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1、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2、 停产停业损失 ,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3、 拆迁补偿费 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符离拆迁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临时安置费:
根据被搬迁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每月15元/_。
临时安置费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计算;
2、搬迁费:
根据被搬迁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_,每户每次不低于1000元;
3、货币补偿(1)价值补偿:
根据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结合市场评估价确定;
(2)临时安置费:
按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
(3)搬迁费:
按标准支付一次。
3、产权调换:
(1)安置地块:
潘桥单元C-08、C-12、C-14地块。
周转房地块:
潘桥街道林桥头村周转房或仙门村周转房,具体由潘桥街道统筹安排。
(2)安置面积:
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被搬迁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3)价格结算:
产权调换房屋实际交付时房屋所有权人应按实计算、结清新旧房屋差价。
被搬迁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确定。
(4)搬迁费:
按标准支付二次。
(5)过渡期限:
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为房屋所有权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24个月。
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房屋所有权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
产权调换过渡期间周转房原则上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
实施单位逾期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逾期当年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由实施单位提供周转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逾期当年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安置房交付后房屋征收部门再按当年标准支付房屋所有权人6个月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做的工作如下:
1、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工作不予配合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权属登记档案进行登记;
3、调查登记工作结束后,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
4、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设定有抵押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抵押权人;
5、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综上所述,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文件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征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
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费等。
拆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
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费等。
拆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符离拆迁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临时安置费:
根据被搬迁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每月15元/_。
临时安置费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计算;
2、搬迁费:
根据被搬迁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_,每户每次不低于1000元;
3、货币补偿(1)价值补偿:
根据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结合市场评估价确定;
(2)临时安置费:
按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
(3)搬迁费:
按标准支付一次。
3、产权调换:
(1)安置地块:
潘桥单元C-08、C-12、C-14地块。
周转房地块:
潘桥街道林桥头村周转房或仙门村周转房,具体由潘桥街道统筹安排。
(2)安置面积:
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被搬迁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3)价格结算:
产权调换房屋实际交付时房屋所有权人应按实计算、结清新旧房屋差价。
被搬迁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确定。
(4)搬迁费:
按标准支付二次。
(5)过渡期限:
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为房屋所有权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24个月。
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房屋所有权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
产权调换过渡期间周转房原则上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
实施单位逾期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逾期当年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由实施单位提供周转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逾期当年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安置房交付后房屋征收部门再按当年标准支付房屋所有权人6个月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做的工作如下:
1、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工作不予配合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权属登记档案进行登记;
3、调查登记工作结束后,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
4、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设定有抵押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抵押权人;
5、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综上所述,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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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符离集拆迁补偿标准,征和拆的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李垚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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