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多年,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相当丰富的征收拆迁经验。目前,已协办北京、天津、河北、河南、浙江、湖北、陕西、贵州、山东、安徽等地区诸多征地拆迁案件。
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征收方对不签约的被拆迁人使用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被拆迁人在收到这个文件后一定要注意这些事项:
1、在60天内复议,或者6个月内起诉撤销该决定书,不然就生效了;
2、如果耽误上述期限,征收方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到时候就被动了;
3、仔细阅读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从而为撤销给协议努力。
附胜诉案例:
贾艳朝律师团队胜诉案例首页
贾艳朝律师团队胜诉案例尾页
基本案情:
甲原有家庭承包责任地6亩,承包期限30年,由于其外出打工,把该5亩地转包给本村村民乙,每亩每年交甲350元。
现在该土地被征收,每亩补偿款10万元,甲乙双方就征地补偿款归属发生纠纷。
案件分析:
农村土地征收后,应对土地所有人及用益物权人(即承包人)进行补偿,补偿费用包括以下三部分即: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从直接的法律依据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第16条之规定,“承包人享有下列权利: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43条之规定,“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2条之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132条之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承包合同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当获得征地补偿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而地上的农作物因为是现有耕种人村民乙的劳动成果,因此青苗补偿费应归村民乙所有。
最高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从该项规定可以看出,地上附著物的补偿归属,应取决于该附着物的权属状态,只有所有人才能享有。
征收补偿决定遗漏补偿项目,法院:
撤销!
张洁律师——注意,拆迁协议要有明确的拆迁补偿方式!
张洁律师——注意,拆迁协议要有明确的拆迁补偿方式!
基本案情:
甲原有家庭承包责任地6亩,承包期限30年,由于其外出打工,把该5亩地转包给本村村民乙,每亩每年交甲350元。
现在该土地被征收,每亩补偿款10万元,甲乙双方就征地补偿款归属发生纠纷。
案件分析:
农村土地征收后,应对土地所有人及用益物权人(即承包人)进行补偿,补偿费用包括以下三部分即: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从直接的法律依据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第16条之规定,“承包人享有下列权利: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43条之规定,“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2条之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132条之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承包合同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当获得征地补偿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而地上的农作物因为是现有耕种人村民乙的劳动成果,因此青苗补偿费应归村民乙所有。
最高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从该项规定可以看出,地上附著物的补偿归属,应取决于该附着物的权属状态,只有所有人才能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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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对拆迁补偿协议不服行政起诉书,张洁律师——注意,拆迁协议要有明确的拆迁补偿方式!
内容审核:李银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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