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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近三年典型拆迁案例汇总,最高法公布首批继承纠纷案例4件全汇总(2024.2.27)

赵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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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 集体土地征收拆迁 企业厂房拆迁

赵治律师深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企业厂房拆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争议纠纷等行政诉讼领域,兼具法律理性与人文关怀,善于从复杂事实中提炼关键法律争议点,坚持“脚踏实地、追求卓越、专业致胜、细节决胜”的办案理念。

摘要:本文介绍上海市近三年典型拆迁案例汇总,最高法公布首批继承纠纷案例4件全汇总(2024.2.27)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最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遗产继承超过20年不得诉讼的案例,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争议焦点,继承权确认之诉案例,继承纠纷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上海市近三年典型拆迁案例汇总,最高法公布首批继承纠纷案例4件全汇总(202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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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近三年典型拆迁案例汇总,最高法公布首批继承纠纷案例4件全汇总(2024.2.27)

一、最高法公布首批继承纠纷案例4件全汇总(202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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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解决案例指导不规范、不及时、不系统、不一致和难检索等问题,更好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

据统计,人民法院案例库首批入库案例达到3711件,其中继承纠纷案例4件。现福州律师蔡思斌将每个案例的裁判要点案例编号整理如下,欢迎转发分享。

1、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案例编号:2015-18-2-476-001 民事 继承纠纷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06.04.20 (2006)秦民一初字第14号 一审】

裁判要旨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2.如果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分割遗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2、参考案例

陈某甲诉刘某甲、王某、武某、刘某乙、刘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案例编号:2023-14-2-031-001 民事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19.08.29 一审】

裁判要旨

1.在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出现诉讼主体竞合,诉讼地位冲突,直接代理可能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宜采用在诉讼中指定临时法定代理人的方式解决诉讼主体竞合问题,并实际参与诉讼。

2.在亲子关系或亲缘关系难以直接确认的情况下,对非婚生子女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子关系或亲缘关系可通过其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推定,实现对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同等保护。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证据材料包括公权力机关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书证(出生证)、原始存档书证(自书信息)等。

3、参考案例

顾甲A、顾甲B、顾甲C诉顾乙B、顾甲D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2023-16-2-030-002 民事 遗嘱继承纠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09.18 (2020)沪民再11号 再审】

裁判要旨

1.我国《继承法》将附义务的遗嘱作为公民处分其遗产的一种重要方式列入遗产继承制度中,从法律上肯定了附义务遗嘱的地位和作用。案涉代书遗嘱为附义务遗嘱,亦属于附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该义务施加是单方意思表示,无需与对方协商,也无需征得对方同意,相对人只存在接受与不接受的选择权,义务具有强制性,如果相对人不履行义务,其享有的权利可能被撤销。

2.我国《继承法》等都规定了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但父母在遗嘱中明确由哪个儿女赡养是父母的自由,指定赡养人并不免除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对于立遗嘱人的赡养义务,出现了法定义务和遗嘱义务并存的情况。从义务性质来看,遗嘱义务应当具有优先性,而法定义务则具有兜底补充性。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嘱对于遗产的处置要优先于法律的默示处置规则。因此,只有在遗嘱继承人无力承担赡养义务的前提下,其余法定继承人方才承担赡养义务。从遗嘱制度的设立初衷来看,遗嘱制度旨在体现立遗嘱人的意愿,保护其对自有财产的支配权。从案涉遗嘱内容来看,立遗嘱人之意愿并非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对其承担赡养义务。从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来看,其余两位非遗嘱继承人未获得继承收益,如仍让其负担丧葬费不符合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而四位遗嘱继承人所负担的遗嘱义务亦明显小于其所享有的继承利益。

4、参考案例

简某甲诉简某乙等四人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例编号:2023-07-2-030-002 民事 遗嘱继承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10.22 (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958号 二审】

裁判要旨

遗嘱是典型的要式行为、死因行为、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与合同等双方法律行为存在本质区别,故遗嘱解释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解释。被继承人立遗嘱的本意是希望其所立的遗嘱能够生效,并能够按照遗嘱人的真意来处理遗产。因此,遗嘱的解释应探寻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力求符合遗嘱愿望,而非仅仅因遗嘱存在个别错误或部分歧义而轻易否定其效力。

二、继承权确认之诉案例

法律主观:

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取得遗产房屋的所有权。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三、最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法律分析:

如果只是要求继承遗产的话是没有诉讼时效限制的,但是要是有一方侵害了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利的时候,继承人应当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相应的诉讼时效,这时候诉讼时效最长20年,逾期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四、遗产继承超过20年不得诉讼的案例

法律分析:

一、如何确定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

二、如何寻找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如何证明继承权的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五、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争议焦点

法律分析:

一、如何确定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

二、如何寻找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如何证明继承权的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六、继承纠纷

法律主观:

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取得遗产房屋的所有权。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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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上海市近三年典型拆迁案例汇总,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争议焦点

内容审核:赵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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