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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 权属人确认表 诉讼,土地性质变更引出叔侄纠纷 律师介入诉讼权属争议终得解

李银磊律师

李银磊律师

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多年,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相当丰富的征收拆迁经验。目前,已协办北京、天津、河北、河南、浙江、湖北、陕西、贵州、山东、安徽等地区诸多征地拆迁案件。

摘要:本文介绍房屋拆迁 权属人确认表 诉讼,土地性质变更引出叔侄纠纷 律师介入诉讼权属争议终得解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调解和处理,谈一谈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一个案例,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探讨侵权案件的处理方式,变更被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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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 权属人确认表 诉讼,土地性质变更引出叔侄纠纷 律师介入诉讼权属争议终得解

一、土地性质变更引出叔侄纠纷 律师介入诉讼权属争议终得解

案情简介:叔叔手持旧证围堵加油站 侄子两审均败诉

李某在河北省某市经营了一个加油站,该加油站占用的是其父亲和叔叔的旧宅基地。在经营过程中,因响应当地政策进行征收,该土地转化为了国有土地。李某正常办理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并缴纳了国有土地出让金。然而,因土地性质变更,李某的叔叔想要在土地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但又不愿平摊土地出让金,于是自行将加油站进行了围堵,导致加油站无法正常经营。李某自行提起民事诉讼后,因叔叔手里持有旧的宅基地证且未被注销收回,历经两审均被法院以案涉土地存在权属纠纷为由驳回起诉。无奈之下,李某求助于专业律师,并将本案委托至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张帆、张凯两位律师。

办案经过:土地权属争议?律师力证合法 为当事人排除妨害

张帆、张凯两位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通过审阅相关材料,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土地权属争议及排除妨害。为此,两位律师决定从土地权属争议确权工作入手,同时重新提起排除妨害的民事诉讼。为了证明李某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合法性,律师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调取了相关档案和历史资料。经过多方努力,律师成功证明了李某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经过法定程序获取的,合法有效。这一步骤为后续的民事诉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确认土地权属无误后,两位律师代表李某重新提起了排除妨害的民事诉讼。然而,一审法院仍以案涉土地存在权属纠纷为由驳回了起诉。面对这一不利局面,两位律师并未气馁,而是积极准备二审材料,准备进行更为有力的抗辩。在二审阶段,两位律师与法院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向法院详细阐述了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法律依据,指出本案实际上并不存在土地权属纠纷,李某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律师强调李某叔叔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李某的生产经营权,因此本案应该进行实体审理。经过两位律师的据理力争,二审法院最终采纳其观点,判决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重审。在重审过程中,翰汇所张帆、张凯两位律师将为李某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争取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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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被告

第二十四条土地管理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

第二十五条调解应当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处人员署名并加盖土地管理部门的印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地址;

(二)处理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三)处理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四)处理结果;

(五)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的,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三十条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三十日内将处理决定书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发现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纠正或者要求下级人民政府重新处理。

第三十二条调处土地权属争议需要重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

第三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属于土地侵权或者土地违法案件的,应当依照土地侵权或者土地违法案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调解和处理

谈一谈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一个案例

四、谈一谈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一个案例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先由政府处理。

只有当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满意时,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涉及争议土地的权属证书由不同部门颁发且真实有效性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若政府已按法立案调查一方当事人的土地权属调处申请,应由政府先行处理。

法律分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当先由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当事人都持有争议土地的权属证书,但涉案土地权属证书的颁发部门不同,且无法肯定该权属证书真实有效性的情况下,如政府已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权属调处申请依法立案调查,应当先由政府进行处理。

拓展延伸

处理土地侵权纠纷:

法律途径与解决策略

处理土地侵权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多样的解决策略。

当涉及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案件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调解和仲裁也是解决土地侵权纠纷的有效方法。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选择仲裁机构进行解决,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此外,还可以考虑采取和解、赔偿或者其他合法的解决方式,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和不必要的纠纷。

在处理土地侵权纠纷时,应当依法行事,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维护。

结语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当先由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涉及争议土地权属证书的情况下,政府应依法立案调查,并先行处理。

解决土地侵权纠纷可通过诉讼、调解、仲裁等方式,确保权益得到合法维护。

咨询专业律师,遵循法律程序,寻求和解、赔偿等合法解决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过程。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五、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探讨侵权案件的处理方式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先由政府处理。

只有当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满意时,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涉及争议土地的权属证书由不同部门颁发且真实有效性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若政府已按法立案调查一方当事人的土地权属调处申请,应由政府先行处理。

法律分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当先由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当事人都持有争议土地的权属证书,但涉案土地权属证书的颁发部门不同,且无法肯定该权属证书真实有效性的情况下,如政府已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权属调处申请依法立案调查,应当先由政府进行处理。

拓展延伸

处理土地侵权纠纷:

法律途径与解决策略

处理土地侵权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多样的解决策略。

当涉及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案件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调解和仲裁也是解决土地侵权纠纷的有效方法。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选择仲裁机构进行解决,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此外,还可以考虑采取和解、赔偿或者其他合法的解决方式,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和不必要的纠纷。

在处理土地侵权纠纷时,应当依法行事,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维护。

结语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当先由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涉及争议土地权属证书的情况下,政府应依法立案调查,并先行处理。

解决土地侵权纠纷可通过诉讼、调解、仲裁等方式,确保权益得到合法维护。

咨询专业律师,遵循法律程序,寻求和解、赔偿等合法解决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过程。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六、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土地管理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

第二十五条调解应当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处人员署名并加盖土地管理部门的印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地址;

(二)处理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三)处理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四)处理结果;

(五)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的,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三十条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三十日内将处理决定书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发现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纠正或者要求下级人民政府重新处理。

第三十二条调处土地权属争议需要重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

第三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属于土地侵权或者土地违法案件的,应当依照土地侵权或者土地违法案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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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 权属人确认表 诉讼,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探讨侵权案件的处理方式

内容审核:李银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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