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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听证会的内容,征地补偿听证会包括哪些内容

刘鑫律师

刘鑫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行政谈判

十年时间专注于征地拆迁领域,在征地拆迁领域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谈判专家,尤其擅长与政府谈判,能以最快速度帮助委托人争取到最大限度合法合理补偿。代理案件不光能做到尽职尽责,更能做到尽心尽力,所代理案件从未有过投诉或委托人不满意等情况。

摘要:本文介绍土地征收听证会的内容,征地补偿听证会包括哪些内容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征地补偿决定需要听证吗,征地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征地补偿听证程序是怎样的?,征地拆迁过程中是由谁来组织听证,征地补偿听证会的类型有哪些?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土地征收听证会的内容,征地补偿听证会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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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听证会的内容,征地补偿听证会包括哪些内容

一、征地补偿听证会包括哪些内容

征地补偿听证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补偿标准与方案的介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听证会首先会公布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这些都是补偿方案的基础。

接下来会详细介绍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还会对补偿方案进行整体说明,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够全面了解补偿的具体内容和计算方式。

二、听取被征地农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听证会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这包括对补偿方案是否满意、是否有改进建议等。

依据法律规定,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因此,听证会也是反映和解决群众关切的重要平台。

三、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与反馈

听证会结束后,相关部门会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汇总和分析,针对合理合法的诉求进行研究并调整补偿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确保补偿方案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修改后的补偿方案会再次进行公示,并告知被征地农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具体的补偿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

综上所述,征地补偿听证会是征地过程中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的重要环节,通过充分听取和吸纳各方意见,确保补偿方案的公平、合理与可行。

二、征地拆迁过程中是由谁来组织听证

需要进行听证,听证程序在征地拆迁中保障被征地拆迁人参与权的必要程序。

不管是征地过程还是拆迁过程中,都会涉及听证程序。

听证会的举行应当严格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公开举行,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会之前的七日内将听证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必要时进行公告。

如果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会的主持人和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进行回避。

同时在举行听证会时,负责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进行质证和申辩。

一、在拆迁过程中,什么情况下拆迁户可以提起听证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对于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事项以及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出现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如果这些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相关部门要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三、征地补偿决定需要听证吗

法律分析:

征地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三)当事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部的规章《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程序是:

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世瞩目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2、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四、征地听证会的一般程序

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

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

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

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

一、征地补偿流程有哪些?

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是怎样的

农村土地征收,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需要严格遵循以下九步程序:

1、征地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

2、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4、组织报批材料

5、报批审查

根据批准权限,根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镇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等形式上报。

6、缴纳有关税费

用地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税费缴清后方可领取用地批文。

7、两公告一登记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8、补偿安置听证

被征地农民在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之前有权申请听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9、补偿安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五、征地补偿听证程序是怎样的?

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

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

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

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

一、征地补偿流程有哪些?

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是怎样的

农村土地征收,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需要严格遵循以下九步程序:

1、征地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

2、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4、组织报批材料

5、报批审查

根据批准权限,根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镇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等形式上报。

6、缴纳有关税费

用地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税费缴清后方可领取用地批文。

7、两公告一登记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8、补偿安置听证

被征地农民在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之前有权申请听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9、补偿安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六、征地补偿听证会的类型有哪些?

需要进行听证,听证程序在征地拆迁中保障被征地拆迁人参与权的必要程序。

不管是征地过程还是拆迁过程中,都会涉及听证程序。

听证会的举行应当严格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公开举行,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会之前的七日内将听证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必要时进行公告。

如果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会的主持人和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进行回避。

同时在举行听证会时,负责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进行质证和申辩。

一、在拆迁过程中,什么情况下拆迁户可以提起听证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对于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事项以及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出现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如果这些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相关部门要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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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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