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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土地补偿费 2017,【标准】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苗木及花卉类

周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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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上海市 土地补偿费 2017,【标准】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苗木及花卉类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上海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补偿标准,《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上海市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标准,上海市各区土地等级分类及对应土地补偿费标准明细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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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土地补偿费 2017,【标准】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苗木及花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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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土地补偿费 2017,【标准】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苗木及花卉类

一、【标准】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苗木及花卉类

苗木、花卉补偿标准说明

1.本苗木及花卉补偿类别,依据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苗木补偿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配套的内容。

2.确定苗木的实际规格,应先确定主要标准,再确定辅助标准,凡不符合规格的,可按相应标准降级使用。

3.苗木价格主要组成内容有:(1)圃存价(2)挖掘费(3)包扎费(4)苗木经营利润(5)圃内运输(6)装车人力费等。

4.实施补偿后,原权利人可对苗木和花卉自行搬迁或处置,当事人不配合搬迁的,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代为搬迁或处置。

5.具体应用:

(1)大田种植的苗木以亩为单位进行补偿,种植期1年生苗木的补偿标准为4450~6650元亩,2年生苗木的补偿标准为6650~8850元亩,3年生苗木的补偿标准为8850~14700元亩,4年以上生(含4年)生苗木的补偿标准为14700~29400元亩,较名贵树木的补偿标准为29400~44100元亩。

(2)河、沟、渠堤以及道路两侧呈线状型的苗木,二排以上(含二排)每棵间距在4米以内的以亩为单位按前款标准计算补偿,若每亩补偿价格低于青苗费的则按青苗费补偿。屋前屋后的“四旁”零星树木按棵数进行补偿。

(3)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年8月4日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第4号令发布,1999年9月9日起施行)或《中国主要栽培珍贵树种参考名录(2017年版)》(林造发〔2017〕123号)的树种,由专业部门评估,作为补偿标准。

(4)盆栽花木补偿价格不计算存活率,只补偿搬运及搬损费,一般按总出圃价的5%补偿。

(5)在鲜花收购期,原则上应先收获后用地,如果急需用地,应补偿产值损失;在其他季节只补偿投资成本。

注:当年十月到次年四月份按总出圃价(或合同收购价)补偿50%~70%。其它季节按总出圃价(或合同收购价)补偿20%。

6.苗木花卉规格说明:

(1)直生苗:又称实生苗,系用种子繁殖培育而成的苗木;

(2)嫁接苗:系用嫁接方法培育而成的苗木;

(3)独本苗:系地面到冠丛只有一个主干的苗木;

(4)散本苗:系根颈以上分生出数个主干的苗木;

(5)丛生苗:系地下部(根颈以下)生长出数根主干的苗木;

(6)萌芽数:系有分蘖能力的苗木,自地下部分(根颈以下)萌生出的芽枝数量;

(7)分叉(枝)数:又称叉数、分枝数,系具有分蘖能力的苗木,自地下萌生出的干枝数量;

(8)苗木高度:常以“h”表示,系苗木自地面至最高生长点之间的垂直距离;

(9)冠丛直径:又称冠径、蓬径,常以“p”表示,系苗木冠丛的最大幅度和最小幅度之间的平均直径;

(10)胸径:常以“φ”表示,系苗木自地面至1.30米处,树干的直径;

(11)地径:常以“d”表示,系苗木自地面至0.20米处,树干的直径;

(12)泥球直径:又称球径,常以“d”表示,系苗木移植时根部所带泥球的直径;

(13)泥球厚度:又称泥球高度,常以“h”表示,系苗木移植时所带泥球底部至泥球表面的高度;

(14)培育年数:又称苗龄,通常以“一年生”、“二年生”......表示。系苗木繁殖、培育年数;

(15)重瓣花:系园林植物栽培,选育出雄蕊瓣化而成的重瓣优育品种;

(16)长度:又称蓬长、茎长,通常用“l”表示,系攀缘植物主茎从根部至梢头之间的长度;

(17)紧密度:系球形植物冠丛的稀密程度。通常为球形植物的质量指标;

(18)平方米:通常以“m2”表示,一亩即666.67平方米,系植物种植面积计量单位。

苗木花卉类补偿标准

金额单位:元

苗木花卉名称

(散本)

(有刺、无刺)

(有刺、无刺)

(独本)

(散本)

十大功劳

(独本)

(散本)

(东瀛珊瑚)

十大功劳

(独本)

(散本)

(鸡爪槭)

(紫叶李)

(龙爪槐)

(鸡爪槭)

(鸡爪槭)

(嫁接苗)

(实生苗)

二、上海市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标准

沪〔宝〕征地补告[2017]第0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5]421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宝山区顾村镇广福村东马桥组、宝山区顾村镇广福村南满房组、宝山区顾村镇广福村吴家宅组、宝山区顾村镇归王村胡家宅组、宝山区顾村镇归王村鲤鱼沟组、宝山区顾村镇沈宅村九房组、宝山区顾村镇沈宅村沈东组、宝山区顾村镇沈宅村沈西组、宝山区顾村镇正义村正义房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105612.8平方米、建设用地1484.7平方米、未利用地13277.3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120374.8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顾村镇农用地60.9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0.9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顾村镇粮棉地3.60元/平方米,蔬菜地5.4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17年2月11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

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7年1月19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

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三、上海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根据您的描述,您描述的是青苗补偿,土地征收补偿不只青苗补偿。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包括土地本身价值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临时安置补助等等。

青苗补偿根据您前三年年产值平均值的6-10倍计算。

如果您觉得当地补偿不合理,请不要签署任何文件,及时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并请律师介入处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四、《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沪房地资[2005]203号 各区县房地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征收集体土地的财物补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规定,现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财物补偿标准》适用于因征地被拆除的农村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村桥梁、和被损毁畜禽、水产、果树、苗木及花卉、菌菇、低值易耗品及水电配件等九大类项目的补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与农村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按照《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执行。

二、《征地财物补偿标准》中未涉及到的其他各类应补偿项目,可以采用市场评估或在征地事务部门的组织下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征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三、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各单位可参考执行。

原上海市土地局《关于试行〈上海市国家建设征地财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上海市国家建设征地财物补偿标准〉中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本通知试行前已签订征地包干协议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附件: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rar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五、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

沪房地资[2005]203号 各区县房地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征收集体土地的财物补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规定,现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财物补偿标准》适用于因征地被拆除的农村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村桥梁、和被损毁畜禽、水产、果树、苗木及花卉、菌菇、低值易耗品及水电配件等九大类项目的补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与农村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按照《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执行。

二、《征地财物补偿标准》中未涉及到的其他各类应补偿项目,可以采用市场评估或在征地事务部门的组织下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征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三、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各单位可参考执行。

原上海市土地局《关于试行〈上海市国家建设征地财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上海市国家建设征地财物补偿标准〉中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本通知试行前已签订征地包干协议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附件: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rar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六、上海市各区土地等级分类及对应土地补偿费标准明细

沪〔宝〕征地补告[2017]第0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5]421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宝山区顾村镇广福村东马桥组、宝山区顾村镇广福村南满房组、宝山区顾村镇广福村吴家宅组、宝山区顾村镇归王村胡家宅组、宝山区顾村镇归王村鲤鱼沟组、宝山区顾村镇沈宅村九房组、宝山区顾村镇沈宅村沈东组、宝山区顾村镇沈宅村沈西组、宝山区顾村镇正义村正义房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105612.8平方米、建设用地1484.7平方米、未利用地13277.3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120374.8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顾村镇农用地60.9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0.9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顾村镇粮棉地3.60元/平方米,蔬菜地5.4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17年2月11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

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7年1月19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

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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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上海市 土地补偿费 2017,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

内容审核:周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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