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土地补偿费:省辖市郊区按年产值的六倍补偿;其他市郊区、工矿区和县辖镇按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其他地区按年产值的四倍补偿。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每亩主产品年产量的15—20%计算。2、青苗补偿费:已下种的按季产值的60—80%计算;已耕作未下种的按季产值的40—60%计算。
3、附着物的补偿: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选址确定后,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条 占用耕地的,应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标准如下:一、土地补偿费:省辖市郊区按年产值的六倍补偿;其他市郊区、工矿区和县辖镇按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其他地区按年产值的四倍补偿。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每亩主产品年产量的15—20%计算。二、青苗补偿费:已下种的按季产值的60—80%计算;已耕作未下种的按季产值的40—60%计算。三、附着物的补偿: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选址确定后,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二、水利工程占用耕地补偿法律分析:
占用农田的行为是对耕地的占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应当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修水利占用农田如何补偿法律分析:
修河道占用农民土地怎么赔偿:
土地占用赔偿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当地省政府制定的标准补偿。
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四、修河道占用农民土地怎么赔偿法律分析:
1、土地补偿费:
省辖市郊区按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其他市郊区、工矿区和县辖镇按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其他地区按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每亩主产品年产量的15—20%计算。
2、青苗补偿费:
已下种的按季产值的60—80%计算;
已耕作未下种的按季产值的40—60%计算。
3、附着物的补偿:
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选址确定后,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条 占用耕地的,应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
具体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省辖市郊区按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其他市郊区、工矿区和县辖镇按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其他地区按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每亩主产品年产量的15—20%计算。
二、青苗补偿费:
已下种的按季产值的60—80%计算;
已耕作未下种的按季产值的40—60%计算。
三、附着物的补偿:
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选址确定后,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五、兴修水利占用农田的补偿 -法律知识法律分析:
1、土地补偿费:
省辖市郊区按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其他市郊区、工矿区和县辖镇按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其他地区按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每亩主产品年产量的15—20%计算。
2、青苗补偿费:
已下种的按季产值的60—80%计算;
已耕作未下种的按季产值的40—60%计算。
3、附着物的补偿:
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选址确定后,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条 占用耕地的,应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
具体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省辖市郊区按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其他市郊区、工矿区和县辖镇按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其他地区按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每亩主产品年产量的15—20%计算。
二、青苗补偿费:
已下种的按季产值的60—80%计算;
已耕作未下种的按季产值的40—60%计算。
三、附着物的补偿:
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选址确定后,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六、政府修河道占用农田是否赔偿法律分析:
占用农田的行为是对耕地的占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应当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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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兴修水利拆迁补偿标准,兴修水利占用农田的补偿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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