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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土地纠纷赔偿需要哪些证据?,农村土地纠纷打官司需要什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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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土地纠纷赔偿需要哪些证据?,农村土地纠纷打官司需要什么证据

起诉土地纠纷赔偿需要哪些证据?,农村土地纠纷打官司需要什么证据

一、农村土地纠纷打官司需要什么证据

农村土地纠纷打官司需要准备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应详细陈述土地纠纷的经过、争议焦点、自身主张及理由等,以供法院全面了解案情。

二、书证

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

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如土地转让协议、土地租赁协议等;

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如处理决定书、调解书等。

三、物证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如涉及土地界限的界碑、界桩,或者与土地相关的其他物品等。

四、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包括与土地纠纷相关的录音、录像等,电子数据则包括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等。这些资料应清晰可辨,能够真实反映案件事实。

五、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事实的证人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在土地纠纷案件中,可以邀请了解争议土地情况的邻居、亲友等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六、鉴定意见

对于涉及土地面积、界限等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七、勘验笔录

在必要时,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对争议土地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勘验笔录应详细记录勘验过程、结果,并由勘验人、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纠纷打官司需要准备的证据种类繁多,当事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和案件事实,尽可能收集齐全相关证据,以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也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确保证据能够被法院采纳并作为定案依据。

二、土地纠纷打官司需要哪些证据

法律分析:

农村村民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有关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如果对政府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农村土地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

土地纠纷打官司需要证据如下:

1、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2、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3、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征收集体土地有哪些程序

农村征地的程序如下:

1、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4、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5、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6、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应如何办理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分为几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转让申请。

划拨土地的使用者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个阶段为办理出让手续阶段。

如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则与申请人共同协商有关补交出让金、用地条件、用地期限等事宜,待双方取得一致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个阶段为登记阶段。

土地使用者按出让合同约定补交出让金后,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合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合同和其他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三、征地批复办理程序

首先需要拟定征地方案征地方案由拟征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审查、报批及批准征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获得批准的,批准此征地方案的政府将作出用地批复,下级政府以此为依据进行征地。

征地方案公告征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组织实施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

征地的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向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支付有关费用,落实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方案。

清理土地和实施征地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实施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并组织实施征地和供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四、土地纠纷打官司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村里的土地纠纷找土地主管部门解决。

一般情况下,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土地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

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但现实中,承包土地流转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大多以口头约定形式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土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村里的土地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

村里的土地纠纷找土地主管部门解决。

一般情况下,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土地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

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但现实中,承包土地流转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大多以口头约定形式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土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农村土地纠纷找谁解决

法律分析:

农村村民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有关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如果对政府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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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袁海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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