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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南京市浦口区征地田亩补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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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南京市浦口区征地田亩补偿标准是多少?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南京市浦口区征地田亩补偿标准是多少?

一、南京市浦口区征地田亩补偿标准是多少?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田亩补偿标准,依据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一级片区征用土地补偿费每亩14,84万元,二级片区征地补偿每亩11,11万元,三级片区征地补偿每亩8.21万元,被征地农民享受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未满16周岁安置补助费不低于平均生活水平20%。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田亩补偿标准,依据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一级片区征用土地补偿费每亩14,84万元,二级片区征地补偿每亩11,11万元,三级片区征地补偿每亩8.21万元,被征地农民享受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未满16周岁安置补助费不低于平均生活水平20%。

南京征地补偿新标准

一级区片14.84万元亩调整后,一级区片的征地补偿标准提升至14.84万元亩,基准人均土地为0.7亩人;二级区片的征地补偿标准提升至11.11万元亩,基准人均土地为1亩人;三级区片的征地补偿标准提升至8.21万元亩,基准人均土地为1.5亩人。同时同步调整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未满16周岁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1.0万元人提高至省政府规定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此外,我市还将逐步提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按不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0%的比例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浦政规〔2017〕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征收的,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具体标准见附表一。

住宅房屋实行统一建设的,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组成,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具体标准见附表二。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区位补偿款、原房补偿款具体标准见附表三。

三、搬家费、住宅房屋征收提前搬家奖励费补偿标准

搬家费及提前搬家奖励按被征收的合法实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自征收期限首日起,按时限划分为二个奖励期限。

在第一个奖励期限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计算提前搬家奖励费,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在第二个奖励期限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按每平方米250元标准计算提前搬家奖励费。

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并搬家的,不予支付提前搬家奖励费,具体见附表四。

被征收人放弃申购安置房的(10平方米以上),可按照同片区安置房基准价格的50%给予奖励。

综上所述,南京市浦口区征地田亩补偿标准,征地安置一级片区基准价格为5100元每平方米,二级片区安置基准价格为3900元每平方米,对于非住房征收,安照原房补款加片区补偿款,住房征收按照原房补款加建房补助款,住房实行货币征收的,征收补偿有原补助加购房补助。

二、南京征地补偿标准都有哪些规定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浦口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帐,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因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前款中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行政区范围分两个层次确定:

(一)第一层次为泰山街道、顶山街道、沿江街道、盘城镇行政区范围。

(二)第二层次为珠江镇、桥林镇、汤泉镇、星甸镇、石桥镇、永宁镇、乌江镇行政区范围。

第六条政府建立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管理

第七条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街道(镇)、村实行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街道(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

第八条未按照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九条征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钱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条因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征地拆迁事务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和拆迁事务协议。

第十一条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拆迁人应当将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报区国土资源局审核,经批准的必须在被拆迁房屋所在街道(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并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实施前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内容应明确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

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决作出后,拆迁人按照裁决实施拆迁,但被拆迁人仍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十三条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南京市征地拆迁上岗证》,持证后方可上岗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一、渭南高新区拆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

1、为保障渭南高新区建设的顺利推进,切实保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渭南高新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

2、在渭南高新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涉及拆迁安置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3、本办法所指的拆迁人是渭南高新区征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征迁办);

拆迁安置补偿的组织实施单位是被征地拆迁村庄所在的街道办事处;

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的建(构)筑物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

4、拆迁人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限期拆迁的原则,实施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5、村民所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以户为单位进行,计户以宅基地审批文件或登记底册为依据。

6、本办法中的补偿安置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村民身份;

(2)属于被拆迁村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集体分配;

(3)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具有被拆迁村庄的合法户籍或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4)具有对被拆迁的建(构)筑物和其它地面附着物的合法所有权;

(5)户口在拆迁安置期间迁出的现役军人(战士)、在校大学生、服刑人员;

(6)祖遗户。

7、拆迁安置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碍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南京浦口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级区片14.84万元/亩调整后,一级区片的征地补偿标准提升至14.84万元/亩,基准人均土地为0.7亩/人;二级区片的征地补偿标准提升至11.11万元/亩,基准人均土地为1亩/人;三级区片的征地补偿标准提升至8.21万元/亩,基准人均土地为1.5亩/人。

同时同步调整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未满16周岁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1.0万元/人提高至省政府规定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

此外,我市还将逐步提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按不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0%的比例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浦政规〔2017〕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四、南京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法律主观:

1、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用地单位依法向被 征地 单位支付的款项。

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五、浦口区土地补偿费标准

法律主观:

1、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用地单位依法向被 征地 单位支付的款项。

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六、南京市浦口区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浦口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帐,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因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前款中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行政区范围分两个层次确定:

(一)第一层次为泰山街道、顶山街道、沿江街道、盘城镇行政区范围。

(二)第二层次为珠江镇、桥林镇、汤泉镇、星甸镇、石桥镇、永宁镇、乌江镇行政区范围。

第六条政府建立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管理

第七条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街道(镇)、村实行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街道(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

第八条未按照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九条征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钱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条因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征地拆迁事务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和拆迁事务协议。

第十一条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拆迁人应当将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报区国土资源局审核,经批准的必须在被拆迁房屋所在街道(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并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实施前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内容应明确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

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决作出后,拆迁人按照裁决实施拆迁,但被拆迁人仍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十三条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南京市征地拆迁上岗证》,持证后方可上岗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一、渭南高新区拆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

1、为保障渭南高新区建设的顺利推进,切实保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渭南高新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

2、在渭南高新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涉及拆迁安置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3、本办法所指的拆迁人是渭南高新区征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征迁办);

拆迁安置补偿的组织实施单位是被征地拆迁村庄所在的街道办事处;

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的建(构)筑物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

4、拆迁人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限期拆迁的原则,实施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5、村民所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以户为单位进行,计户以宅基地审批文件或登记底册为依据。

6、本办法中的补偿安置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村民身份;

(2)属于被拆迁村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集体分配;

(3)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具有被拆迁村庄的合法户籍或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4)具有对被拆迁的建(构)筑物和其它地面附着物的合法所有权;

(5)户口在拆迁安置期间迁出的现役军人(战士)、在校大学生、服刑人员;

(6)祖遗户。

7、拆迁安置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碍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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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南京市浦口区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浦口区土地补偿费标准

内容审核:杨小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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