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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肢拆迁补偿标准,肢体二级残疾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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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肢拆迁补偿标准,肢体二级残疾最新规定

残肢拆迁补偿标准,肢体二级残疾最新规定

一、肢体二级残疾最新规定

肢体二级残疾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这意味着患者的肢体功能已经大部分丧失,只能进行非常有限的活动。

二、双上肢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这些标准都是基于患者肢体的缺失或功能丧失情况来判定的。患者的日常生活将受到严重影响,需要依赖他人的帮助。

三、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功能障碍是指肢体的运动、感觉等功能受到损害,影响患者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对于符合肢体二级残疾标准的患者,国家和社会将给予相应的关注和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残疾人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此外,残疾人还可以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免费进入博物馆、文化馆、公园等场所,以及就医、就学等方面的优惠。

总的来说,肢体二级残疾的标准是基于患者肢体的缺失、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情况来判定的。对于符合标准的患者,国家和社会将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三级肢残有补贴吗

法律分析:

肢体残疾分级标准是评定人体运动系统残疾数量、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的准则。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疾、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

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根据相关规定,二级肢体残疾的标准是:

第一、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第二、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

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

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第三、两肢功能重度障碍;

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肢体残疾二级:

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肢体二级残疾的标准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肢体残疾分级标准为:

肢体残疾一级:

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四肢瘫:

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b)截瘫:

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c)偏瘫:

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d)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e)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f)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g)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h)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i)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

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b)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c)双大腿缺失;

d)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e)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f)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

g)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

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双小腿缺失;

b)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c)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d)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e)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

f)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

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单小腿缺失;

b)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等于50 mm;

c)脊柱强(僵)直;

d)脊柱畸形,后凸大于70 度或侧凸大于45 度;

e)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f)单手拇指全缺失;

g)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h)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i)侏儒症(身高小于等于1300 mm的成年人);

j)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k)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详情请参考《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法律依据: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第5.5条 肢体残疾分级全文。

四、肢体残疾分级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二级肢体残疾的标准是:

1、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2、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

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

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3、两肢功能重度障碍;

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四肢的病损和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

2、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脊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4、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残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的等级。

肢体残疾分级标准是评定人体运动系统残疾数量、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的准则。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疾、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

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法律依据《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二、肢体残疾的分级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残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的等级。

(一)一级肢体残疾:

1、四肢瘫:

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

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2、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

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

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3、双上肢功能极重障碍;

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二级肢体残疾:

1、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2、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

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

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3、两肢功能重度障碍;

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三级肢体残疾:

1、双小腿截肢或缺肢;

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3、双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四)四级肢体残疾:

1、单小腿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

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椎(包括颈椎)强直;

驼背畸形大于70度;

脊椎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5厘米。

5、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注:

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一)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二)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三)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5厘米者。

(四)小于70度的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椎侧凸。

五、二级肢体残疾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二级肢体残疾的标准是:

1、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2、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

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

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3、两肢功能重度障碍;

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四肢的病损和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

2、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脊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4、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残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的等级。

肢体残疾分级标准是评定人体运动系统残疾数量、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的准则。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疾、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

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法律依据《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二、肢体残疾的分级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残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的等级。

(一)一级肢体残疾:

1、四肢瘫:

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

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2、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

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

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3、双上肢功能极重障碍;

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二级肢体残疾:

1、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2、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

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

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3、两肢功能重度障碍;

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三级肢体残疾:

1、双小腿截肢或缺肢;

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3、双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四)四级肢体残疾:

1、单小腿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

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椎(包括颈椎)强直;

驼背畸形大于70度;

脊椎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5厘米。

5、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注:

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一)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二)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三)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5厘米者。

(四)小于70度的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椎侧凸。

六、肢体二级残疾有什么标准?

法律分析:

肢体残疾分级标准是评定人体运动系统残疾数量、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的准则。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疾、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

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根据相关规定,二级肢体残疾的标准是:

第一、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第二、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

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

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第三、两肢功能重度障碍;

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肢体残疾二级:

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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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残肢拆迁补偿标准,二级肢体残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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