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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金 计税时间,房产税计税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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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金

拆迁补偿金 计税时间,房产税计税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一、房产税计税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法律主观:

房产税缴纳的时间: (一)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自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 (二)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成之日次月起缴纳; (三)委托施工企业建设房屋的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日次月起缴纳。

法律客观:

新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房产税并非是个新税种,目前个人和单位出租住宅和非住宅就要征收房产税。主要内容如下:依据1986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每年征收房产税,但规定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税。也就是说,房产税并不是新的东西,以前主要是对生产经营性房产征税。根据1986年的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税的计税公式为:1、从价计税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2、从租计税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12%3、个人出租住房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公式为:1、从价计税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2、从租计税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18%3、个人出租住房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二、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

房地产税是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征收的,具体如下:

1、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10至百分之30后的余值按年进行征收,分期缴纳。

从价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12;

2、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10至百分之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3、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三、房产税何时开征

法律主观:

纳税时间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 营业执照 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 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四、房产税的计税时间

法律分析:

出租房的房产税缴纳: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的第二月开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的,则从房屋使用或交付的第二月起,缴纳房产税。

个人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则从生产经营之月开始缴纳房产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五、房产税开始征收时间

法律分析:

出租房的房产税缴纳: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的第二月开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的,则从房屋使用或交付的第二月起,缴纳房产税。

个人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则从生产经营之月开始缴纳房产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六、房产税计税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房地产税是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征收的,具体如下:

1、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10至百分之30后的余值按年进行征收,分期缴纳。

从价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12;

2、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10至百分之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3、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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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金 计税时间,房产税开始征收时间

内容审核:孙凌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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