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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 拆迁 关系,“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不是一回事,大家不要错认

摘要:本文介绍土地征收 拆迁 关系,“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不是一回事,大家不要错认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是一回事吗,房屋征收和拆迁有什么区别,房屋拆迁和房屋征收,征收和拆迁的哪个补偿多,房屋征收和拆迁的区别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 拆迁 关系,“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不是一回事,大家不要错认

一、“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不是一回事,大家不要错认

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都涉及到了土地权属的转移且都有政府介入,时常被大家混为一谈,导致实际维权的时候找不准对象,被来回推诿,被征收人权益也得不到保护。所以今天来为大家介绍“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帮助大家去分辨这两者。

一、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的区别

简单来说,房屋征收是政府与群众间的事,而房屋拆迁则是建设单位(即开发商)与群众间的买卖。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政府部门出于修路公共、危房改造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以及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同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也就是说房屋征收是国家强制性行为,村民是不能直接对抗的,如果政府行为违法,要采取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来维权。

而房屋拆迁则是出于商业开发等非公共利益需要,在政府批准,颁发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即开发商)自主去与土地、房屋的主人去协商。

两者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如果户主不愿意拆迁建设单位也不能强制拆房,报道中常见的钉子户也就是这么来的。

二、如何辨识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

土地征收是政府行政行为,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批以及核查才能落实,也就是程序多、文件多。村民只需要注意这三个问题就能确定是否属于征收行为:

一、村民事先是否被要求在土地现状调查文件上签字;

二、征地实践是否张贴征地公告(公告应用市、县两级政府的盖章);

三、征收方是否具备批文(注意批文时间及有效期)。只有在同时满足这三个情况下,一般就是属于政府征地行为了。

如果实在不确定,大家也可以去国土资源部官方网站门户查询或是拨打热线,政府征地工作都是向群众公开的,很容易可以查询到。

房屋拆迁属于开发商个人行为,按照程序应当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这也是谈判的大好机会,被拆迁的朋友可以最大化去争取自己的利益。大家要特别注意,协议内容一定要仔细审查,因为一旦签订后想再去修改就会很麻烦!

在现实生活中,时常有拆迁方假借政府征地名义去压低补偿款,面对这种情况,大家一定要学会明辨,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合法权益!

二、征收和拆迁的哪个补偿多

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不是一回事。

房屋征收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特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改变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是具有强制性的国家行为;

房屋拆迁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特指建设单位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批地文件,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的行为。

一、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程序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必须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拆迁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证明向房屋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经审核后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必须向被拆迁人出示房屋拆迁许可证。

2、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单位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宣告拆迁决定、发布拆迁公告。

公告内容有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

3、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就拆迁安置有关事宜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合同。

4、房屋拆迁的实施。

被拆迁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搬迁,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强制搬迁。

强制搬迁后,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出具搬迁验收单,然后组织对房屋拆除。

二、砖窑拆除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按照年产值倍数或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三、拆迁工作由什么部门管

拆迁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管理部门管理。

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可以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三、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是一回事吗

房屋征收和拆迁有以下区别:

1、主体不同:

征收属于政府行为,在房屋年限到了之后,将原来的地方收回去,做其他用途。

拆迁是在年限没有到的情况下,或者年限已到达的情况下,政府需要将这块地进行开发,最初的房屋必须要进行迁移;

2、目的不同:

国家对房屋进行征收是为了公共的利益,而拆迁为是为了市场利益,是很多开发商为了建房或盈利的;

3、条件不同:

征收的时候需要听取且大家都有参与权,而拆迁是强制性的,政府会发放一些拆迁许可证;

4、法律规定不同:

征收补偿一般都是由法院来决定的,它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据,取消了政府强行拆迁的权利,拆迁都是个别政府为了完成任务与开发商结合在一起,在一定期限内强制性拆迁,开发商会给予一定的费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房屋征收和拆迁有什么区别

房屋拆迁程序: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发布拆迁通告;

选择确定评估机构;

入户调查;

评估结果公示;

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

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发放、领取补偿款;

拆除房屋。

一、商户拆迁流程

1、拆迁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取得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7、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程序有什么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程序是: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人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被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了解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和搬迁过渡方式等事项;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实施拆迁。

三、土地征收的程序

1、颁发拆迁许可证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1)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单位和个人(有例外)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的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2)审批和核发拆迁许可证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

(3)拆迁许可证的续期

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延长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最大延长期限为半年。

延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进行延期公告。

2、发布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拆迁补偿协商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

分为两种情况:

(1)一种情况是,通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事项,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另一种情况是,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4、进行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5、拆迁实施阶段

分以下几种情况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时,双方可按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各自的义务,拆迁人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将房屋内的物品搬走,将房屋腾空。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后,有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对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同时,一方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3)因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一方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了裁决申请,作出裁决后,如果拆迁人或被拆迁人认可裁决的内容,那么,可按裁决的规定内容自动履行相关的义务。

(4)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作出后,如果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一方或双方不服,可在60日内向拆迁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作出后,如果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五、房屋拆迁和房屋征收

房屋拆迁程序: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发布拆迁通告;

选择确定评估机构;

入户调查;

评估结果公示;

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

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发放、领取补偿款;

拆除房屋。

一、商户拆迁流程

1、拆迁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取得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7、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程序有什么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程序是: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人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被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了解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和搬迁过渡方式等事项;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实施拆迁。

三、土地征收的程序

1、颁发拆迁许可证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1)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单位和个人(有例外)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的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2)审批和核发拆迁许可证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

(3)拆迁许可证的续期

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延长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最大延长期限为半年。

延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进行延期公告。

2、发布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拆迁补偿协商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

分为两种情况:

(1)一种情况是,通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事项,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另一种情况是,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4、进行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5、拆迁实施阶段

分以下几种情况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时,双方可按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各自的义务,拆迁人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将房屋内的物品搬走,将房屋腾空。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后,有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对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同时,一方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3)因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一方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了裁决申请,作出裁决后,如果拆迁人或被拆迁人认可裁决的内容,那么,可按裁决的规定内容自动履行相关的义务。

(4)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作出后,如果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一方或双方不服,可在60日内向拆迁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作出后,如果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六、房屋征收和拆迁的区别

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不是一回事。

房屋征收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特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改变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是具有强制性的国家行为;

房屋拆迁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特指建设单位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批地文件,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的行为。

一、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程序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必须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拆迁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证明向房屋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经审核后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必须向被拆迁人出示房屋拆迁许可证。

2、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单位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宣告拆迁决定、发布拆迁公告。

公告内容有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

3、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就拆迁安置有关事宜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合同。

4、房屋拆迁的实施。

被拆迁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搬迁,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强制搬迁。

强制搬迁后,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出具搬迁验收单,然后组织对房屋拆除。

二、砖窑拆除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按照年产值倍数或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三、拆迁工作由什么部门管

拆迁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管理部门管理。

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可以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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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土地征收 拆迁 关系,房屋拆迁和房屋征收

内容审核:曹艳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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