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补偿标准:征收土地按所在区域的耕地年产值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耕地为25倍、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为9.5~15倍、非经济林地为6倍、养殖生产的水面和滩涂为8~11倍、盐田为7~9倍、未利用地为1.5倍。
商业用地赔偿标准若房屋和土地分开补偿,则土地按商业用途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按重置成新价补偿;如房地合一补偿,则按照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补偿。还有搬迁补助、正常营业的还有停产停业损失。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的补偿方式工业用地可以作为商业用途。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
具体如下:
1、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经过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工业用地可以转为商业用地。
但企业擅自将工业用地转商业用地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三、工业用地可以作为商业用途吗法律分析:
工业用地拆迁补偿标准:
耕地征收补偿标准。
旱地的平均补偿是每亩5.3万元。
稻田的平均补偿是每亩9万元。
菜地的平均补偿是每亩15万元。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地的平均补偿是每亩5.8万元。
稻田的平均补偿是每亩9.9万元。
菜地的平均补偿是每亩15.6万元。
征用林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平均补偿费为每亩13.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征用库车集、荒山、荒地、荒滩、荒滩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其他税费。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补偿标准 -法律知识法律分析:
工业用地上可配建工业配套生活用房所占比例是不超过7%。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条例》
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任务是:
根据国家城市发展和建设的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建设条件,布置城镇体系,合理地确定城市在规划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布局,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城市的土地,综合部署城市经济、文化、公共事业及战备等各项建设,保证城市有秩序地、协调地发展。
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平时与战时、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并且考虑治安的需要以及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因素,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第六条 城市规划必须合理地、科学地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
城市建设应当节约土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菜地、园地和林地。
五、工业用地配套比例新规法律分析:
工业用地上可配建工业配套生活用房所占比例是不超过7%。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条例》
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任务是:
根据国家城市发展和建设的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建设条件,布置城镇体系,合理地确定城市在规划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布局,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城市的土地,综合部署城市经济、文化、公共事业及战备等各项建设,保证城市有秩序地、协调地发展。
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平时与战时、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并且考虑治安的需要以及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因素,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第六条 城市规划必须合理地、科学地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
城市建设应当节约土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菜地、园地和林地。
六、工业用地拆迁赔偿标准工业用地可以作为商业用途。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
具体如下:
1、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经过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工业用地可以转为商业用地。
但企业擅自将工业用地转商业用地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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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工业用地红证拆迁补偿规定,工业用地配套比例新规
内容审核:陈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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