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韶东
案件回放:强拆了就没救了?
L先生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某合作社签订《合同书》,租赁土地200平方米。与L先生一样置业的业主约有七八十户。在该宗土地上,合作社统一建设了一批房屋。按照当时的计划,出租方计划先以租地形式将土地与房屋交与业主们使用,之后再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征收手续。但因为种种原因,仅部分土地完成了“土地变性”计划,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大部分土地、房屋仍然属于无证房。此后很长一段时期,因为政策的宽松性,L先生的无证房一直相安无事,一部分用来居住,一部分用来开办公司经营。
2019年,L先生被告知前述房屋被纳入了腾退房屋,但房屋的评估价令他无法接受,没有签字。他以为这事儿就这样翻篇了。然而,2020年11月中旬,他接到了一份镇政府作出的《催告书》,称前述房屋系违建,镇政府已经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于2019年12月上旬送达给了L先生,现已经生效,故责令L先生3日内清除室内物品,自行拆除全部违法建设。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拆除的,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将依法强制拆除。L先生还在纳闷催告书中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是怎么回事,镇政府却很快安排人员将房屋强制拆除。其后,L先生多次前往镇政府协商赔偿事宜,但没有成效。不得已之下,L先生决定委托律师维护权益。
办案方略:打掉“承重柱”,强拆拆除被确认违法
负责承办L先生案件的黄艳律师与王韶东实习律师及时帮委托人准备好了起诉材料,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双诉讼”:①请求撤销北七家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②请求确认北七家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在限期拆除决定撤销之诉中,律师团队提出了三点撤销理由:
其一,L先生房屋系基于原北京市昌平县燕丹乡人民政府、北京市北郊农场Y村农工商合作社与北京C合作社于1996年所签署的土地合作开发合同所建设,有征收改变土地性质的计划,且自L先生取得以后一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故该房屋虽然无证,但有其历史原因,不能简单以未取得规划许可为由认定为违法建筑。再加上房屋已经纳入了腾退范围,存在相关补偿政策和方案确定房屋的价值。因此,被告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事实不清。
其二,被告并未向原告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也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等法定程序,也未告知行政相对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执法程序严重失当。
其三,被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75条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应当首先区分L先生的房屋是否可以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而非直接作为必须限期拆除的情形处理。
由于限期拆除决定是被告镇政府实施拆除行为的重要依据,昌平区人民法院对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2021年12月底,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两案判决:在限期拆除决定撤销之诉中,法院未支持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起诉意见,仅以程序违法为由判决撤销了北七家镇人民政府对L先生做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在强拆行为确认违法之诉中,法院认为前一判决撤销了限拆决定,北七家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遂判决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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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额度各地区不同需要咨询赔偿义务机关。
如果是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房屋征收 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法律客观: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强拆违建程序违法赔偿案例一、强拆程序违法是否赔偿1、房屋强制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造成被拆迁人财产损失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拆迁部门要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对于不赔偿决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强拆程序违法判决是什么样的房屋强制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造成被拆迁人财产损失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拆迁部门要承担赔偿责任。
强拆行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既然是行政行为就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目前,我国已经没有了行政强拆的权利,只有司法强拆。
司法强拆之前要通知被拆迁人,而且在达不成协议时应当先进行行政裁决,行政裁决以后,政府相关部门还要进行相关申请,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只有审批通过后才能实施强拆,而且就算要强拆,也要给被拆迁人留下足够的搬迁时间,否则就是程序违法,侵害被拆迁人利益。
四、强拆程序违法是否赔偿法律分析:
可以申请赔偿,但是程序违法,并不必然导致补偿。
因为程序违法,经过上级机关或者法院确认,又造成了行政相对人财产损失,经过行政相对人申请国家赔偿才可以获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五、拆违程序违法可以申请赔偿吗法律分析:
可以申请赔偿,但是程序违法,并不必然导致补偿。
因为程序违法,经过上级机关或者法院确认,又造成了行政相对人财产损失,经过行政相对人申请国家赔偿才可以获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六、违法拆迁怎么诉讼法律主观:
具体额度各地区不同需要咨询赔偿义务机关。
如果是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房屋征收 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法律客观: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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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拆迁案例 法律后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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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案例 法律后果,「胜诉案例」从个案看拆违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案例 法律后果,拆违程序违法可以申请赔偿吗
内容审核:李若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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