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国有土地证并不意味着城建部门可以随意进行拆迁。拆迁必须遵循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拆迁的合法性: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国防、外交、基础设施建设等。且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因此,即使有国有土地证,也不能随意拆迁,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补偿的公平性:在拆迁过程中,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得到公平的补偿。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些补偿应当确保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拆迁的程序性:拆迁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式、金额等事项。如果双方无法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那么房屋征收部门需要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综上所述,即使持有国有土地证,城建部门也不能随意进行拆迁。拆迁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国有土地证拆迁怎么赔偿法律分析:
不论有没有土地证,只要有房产证就可以获得补偿,因为国家承认您对房产的所有权力。
但是土地性质会对拆迁补偿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拆迁只有土地证国有土地房子可以拆重新建。
但要按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重修,并且要向规划部门报批,批准后才能动工。
先写出申请,然后找规划部门进行审批,取得规划手续后,现办理施工建设手续,然后就可以开工建设了,完工后,就可以办理房产登记变更手续了。
须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审批,然后本人带房产证与土地使用证,去当地房管部门申请房屋拆建手续。
个人申请国有土地无偿划拨土地建房去国土局申请,无论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都可以,前提是没有房屋居住。
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
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四、国有土地房子可以拆重新建吗法律分析:
现在很多地区都开展了大规模的拆迁补偿工作,拆迁补偿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拆迁可以更好的规划土地,更加迎合时代发展的步伐,集体土地拆迁和国有土地证拆迁的方式不同,补偿的方式也不同,国有土地拆迁是按照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拆迁补偿相关的条例进行补偿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证拆迁补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拆迁法律分析:
现在很多地区都开展了大规模的拆迁补偿工作,拆迁补偿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拆迁可以更好的规划土地,更加迎合时代发展的步伐,集体土地拆迁和国有土地证拆迁的方式不同,补偿的方式也不同,国有土地拆迁是按照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拆迁补偿相关的条例进行补偿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证拆迁补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六、国有土地使用证拆迁?法律分析:
不论有没有土地证,只要有房产证就可以获得补偿,因为国家承认您对房产的所有权力。
但是土地性质会对拆迁补偿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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