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等,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对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二十二条,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也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农村村民住宅,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以保障村民的居住权利和住房财产权益。
三、其他补偿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会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补偿。如果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对贫困移民还会给予适当补助。
总的来说,水库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一个综合的考量,涉及多个方面,具体标准会根据不同省份和具体情况有所调整。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政府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二、水库征地补偿标准法律分析:
征用水库实行有偿征用和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征用水库。
因建设需要征用全部或部分水利工程及其设施,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能够修建替代水库并保证水库原有效益或需要异地还建恢复原功能的,征用者应负责修建与原水库效益相当的替代水库或者按水库重置价格交纳补偿费;不能修建替代水库,或不需要异地还建的,征用者应按照恢复水库的重置价格交纳补偿费;水库重置价格补偿费中土地补偿费应按照该市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执行。
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征用水库具体补偿数额,由被征用水库的管理单位测算提出补偿方案,经丙级以上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评定,由区农委审定。
征用水库的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修建替代水库的,应当在开发建设项目动工的同时,开工建设替代水库。
替代水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项目才能进行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征用水库的补偿费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国家征收水库补偿标准一、水库移民补偿明细是怎样的1、水库移民补偿明细如下:
(1)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3)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2、法律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二、水库移民的特点是什么1、移民工作需要持续的时间较长;
2、强制性。
水利工程的建设,多数情况下是由国家或是政府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
3、移民工作的复杂性。
水库兴建中由于需要迁移出大量的原地居民。
四、水库移民补偿明细法律主观:
建设水库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不得低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五、水库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法律主观:
建设水库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不得低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六、水库征地赔偿标准法律分析:
征用水库实行有偿征用和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征用水库。
因建设需要征用全部或部分水利工程及其设施,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能够修建替代水库并保证水库原有效益或需要异地还建恢复原功能的,征用者应负责修建与原水库效益相当的替代水库或者按水库重置价格交纳补偿费;不能修建替代水库,或不需要异地还建的,征用者应按照恢复水库的重置价格交纳补偿费;水库重置价格补偿费中土地补偿费应按照该市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执行。
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征用水库具体补偿数额,由被征用水库的管理单位测算提出补偿方案,经丙级以上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评定,由区农委审定。
征用水库的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修建替代水库的,应当在开发建设项目动工的同时,开工建设替代水库。
替代水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项目才能进行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征用水库的补偿费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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