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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拆迁安置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安置房买卖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吗

摘要:本文介绍政府拆迁安置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安置房买卖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吗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安置房的土地出让金是多少,安置房买卖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吗?,补交土地出让金怎么算,安置房买卖需要补交多少土地出让金?,安置房需要交多少土地出让金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政府拆迁安置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安置房买卖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吗

政府拆迁安置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安置房买卖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吗

一、安置房买卖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吗

安置房买卖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如果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在进行买卖时,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此外,根据一些具体的执行情况和政策解读,安置房所属土地往往是划拨或集体性质,这类房屋在转手卖的时候,可能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特别是当安置房的产权证上是业主本人名字,且业主已向单位购买公房的情况下,转让时需要额外交纳土地出让金。

综上所述,安置房买卖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当地的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在进行安置房买卖时,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顺利性。

二、安置房买卖需要补交多少土地出让金?

法律分析:

1、经济适用房分为:

集资建房和回迁房,也就是常说的二类经济适用房,交易时候买方出3%的土地出让金。

另外一中就是经济适用房立项的房子,批地的时候按照经济适用房审批的,这种房屋必须满5年才能交易,交易的时候要缴纳10%的综合地价款。

2、对于房本上面加盖的方形章,写着经济适用房管理,那按3%的土地出让金。

安置房属于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它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3、商品房不用交土地出让金,是因为原房主被拆迁的房子是私房,所以回迁后也不是按照回迁房给的,而是按照商品房处理的,所以商品房是不用交这个3%的,不过这种几率很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安置房的土地出让金是多少

安置房买卖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安置房买卖最看重的就是产权手续了,凡是能够在市面上进行买卖交易的的安置房,一定是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取得了完全的土地使用权才能买卖。

否则相关部门不予认同,享受不了法律保护。

一、安置房有三证吗?

1、因为拆迁安置房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被拆迁户进行的安置补偿,故凡是通过正规拆迁程序,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开发商开发建造的安置房屋,被安置人将来都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只是相对要经过更长的时间才能取得房产证。

2、安置房为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这两种类型的安置房都是有产权的,并归个人。

3、税费是根据过户价或当地政府的低过户指导价为计算依据的,一旦地方过户指导价调整,或税收政策调整,可能会带来很大的损失。

4、目前的政策是,出售满五年的住宅不用交营业税,但是出售满五年非唯一的住宅是要交差额20%的个人所得税的,另外,目前的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首次上市还要交3%的土地出让金。

5、拆迁安置房满5年后,在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变成商品房性质,可以上市买卖。

但具体实施过程中,要看地方政府当时手头的用地指标情况,有的安置房已超5年,但仍不能上市交易。

在此要注意的是各地政府执行的不一样,具体应该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在我国城中村改造房能不能办房产证

1、因为拆迁安置房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被拆迁户进行的安置补偿,故凡是通过正规拆迁程序,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开发商开发建造的安置房屋,被安置人将来都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只是相对要经过更长的时间才能取得房产证。

2、安置房为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这两种类型的安置房都是有产权的,并归个人。

3、税费是根据过户价或当地政府的低过户指导价为计算依据的,一旦地方过户指导价调整,或税收政策调整,可能会带来很大的损失。

4、目前的政策是,出售满五年的住宅不用交营业税,但是出售满五年非唯一的住宅是要交差额20%的个人所得税的,另外,目前的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首次上市还要交3%的土地出让金。

5、拆迁安置房满5年后,在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变成商品房性质,可以上市买卖。

但具体实施过程中,要看地方政府当时手头的用地指标情况,有的安置房已超5年,但仍不能上市交易。

在此要注意的是各地政府执行的不一样,具体应该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三、南宁回迁安置房政策

1、安置房规定房屋未满5年的不得正式上市交易,住满5年其实是是指以购房的家庭所取得的契税完税的凭证时间或者是安置房的所有权证发证的时间为准的;

2、购买安置房满5年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政策规定房屋购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再把安置房转为商品房之后就可进行合法销售;

3、目前房屋还未满5年情况下,所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并且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购买安置房5年内,因继承、赠与或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变动房屋产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安置房申请购买条件,并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安置房性质不变。

4、南宁安置房没有房产证不可以买。

如果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房屋产权是属于被安置人个人所有的,但是如果想上市交易,需要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后。

如果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的情况,这类安置房与商品房是没有区别的,都是被安置人的个人财产,在上市交易方面没有限制。

四、安置房买卖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吗?

法律分析:

补交土地出让金是按照土地的实际成交价格来计算的,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标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法律依据: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五条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次月五日前将收到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上缴财政部门,其中,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应上交中央财政,土地转让交易额和土地出租收入的5%应作为上交中央财政的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对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应根据房产评估价格、经财政部门核定,在交易总额中扣除合理的住房价款,其余额的5%作为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上交中央财政。

地方财政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在核定合理的土地开发成本和住房价款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五、补交土地出让金怎么算

法律分析:

补交土地出让金是按照土地的实际成交价格来计算的,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标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法律依据: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五条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次月五日前将收到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上缴财政部门,其中,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应上交中央财政,土地转让交易额和土地出租收入的5%应作为上交中央财政的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对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应根据房产评估价格、经财政部门核定,在交易总额中扣除合理的住房价款,其余额的5%作为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上交中央财政。

地方财政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在核定合理的土地开发成本和住房价款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六、安置房需要交多少土地出让金

法律分析:

1、经济适用房分为:

集资建房和回迁房,也就是常说的二类经济适用房,交易时候买方出3%的土地出让金。

另外一中就是经济适用房立项的房子,批地的时候按照经济适用房审批的,这种房屋必须满5年才能交易,交易的时候要缴纳10%的综合地价款。

2、对于房本上面加盖的方形章,写着经济适用房管理,那按3%的土地出让金。

安置房属于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它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3、商品房不用交土地出让金,是因为原房主被拆迁的房子是私房,所以回迁后也不是按照回迁房给的,而是按照商品房处理的,所以商品房是不用交这个3%的,不过这种几率很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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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付红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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