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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润拆迁补偿规定,兴富高速什么时候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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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润拆迁补偿规定,兴富高速什么时候征收土地?

丰润拆迁补偿规定,兴富高速什么时候征收土地?

一、兴富高速什么时候征收土地?

兴富高速什么时候征收土地?

二、丰润至兴县高速征地补偿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新修高速公路土地怎样征收

1、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

以高速公路施工图为依据,以业主单位现场放线确定的边沟丈量为准。

2、征收土地的面积:

以手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为计算依据,全线总面积正负误差不超过3%。

3、征收土地的地类:

以土地现状地类为基础,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

4、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按照湘政办发〔2005〕47号、湘政办函〔2008〕159号、娄政发〔2003〕29号文件执行。

高速公路建设征收耕地补偿年产值按中值计算,一般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16倍计算,基本农田按25倍计算。

基本农田面积按耕地面积的89.47%确定。

其他地类按湘政办发〔2005〕47号、娄政发〔2003〕29号文件执行。

5、房屋拆迁补偿及地上附属设施、零星果木的补偿按娄政发〔2008〕3号文件执行。

凡地上附属设施由业主恢复功能的不予补偿。

6、退耕还林土地的补偿费:

先按旱土年产值的16倍计算。

如省人民政府有新的补偿政策,按新标准执行。

7、房屋拆迁安置标准:

房屋拆迁安置的新宅基地按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的规定,异地新建的,按占多少还多少,每户建筑占地面积最多不超过18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

其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及基础工程费,按娄政发〔2008〕3号文件标准执行,由业主与各县(市、区)包干,市指挥部协调。

宅基地报批及办证费按1500元/户的标准,由基层国土所统一办理。

8、还塘(不含人工修建水库和大型水库)包干费标准:

对征收的水塘,按照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由被征地村组自行造塘。

另增加3元/平方米为个案处理费,由各县(市、区)包干使用。

9、移葬坟的补偿标准:

按照各市级文件标准补偿。

一、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款的拨付

补偿费、工作经费、用地管理费分开立帐、专款专用。

各项费用由业主单位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进度拨付至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专户,市指挥部再拨付至各县(市、区)指挥部。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由各县(市、区)指挥部拨付至国土资源部门的“两费”专户,再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由各县(市、区)指挥部直接支付给被拆迁户。

四、丰润至兴县高速征地补偿规定有哪些

1、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

以高速公路施工图为依据,以业主单位现场放线确定的边沟丈量为准。

2、征收土地的面积:

以手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为计算依据,全线总面积正负误差不超过3%。

3、征收土地的地类:

以土地现状地类为基础,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

4、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按照湘政办发〔2005〕47号、湘政办函〔2008〕159号、娄政发〔2003〕29号文件执行。

高速公路建设征收耕地补偿年产值按中值计算,一般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16倍计算,基本农田按25倍计算。

基本农田面积按耕地面积的89.47%确定。

其他地类按湘政办发〔2005〕47号、娄政发〔2003〕29号文件执行。

5、房屋拆迁补偿及地上附属设施、零星果木的补偿按娄政发〔2008〕3号文件执行。

凡地上附属设施由业主恢复功能的不予补偿。

6、退耕还林土地的补偿费:

先按旱土年产值的16倍计算。

如省人民政府有新的补偿政策,按新标准执行。

7、房屋拆迁安置标准:

房屋拆迁安置的新宅基地按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的规定,异地新建的,按占多少还多少,每户建筑占地面积最多不超过18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

其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及基础工程费,按娄政发〔2008〕3号文件标准执行,由业主与各县(市、区)包干,市指挥部协调。

宅基地报批及办证费按1500元/户的标准,由基层国土所统一办理。

8、还塘(不含人工修建水库和大型水库)包干费标准:

对征收的水塘,按照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由被征地村组自行造塘。

另增加3元/平方米为个案处理费,由各县(市、区)包干使用。

9、移葬坟的补偿标准:

按照各市级文件标准补偿。

一、土地收储补偿管理办法是什么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按照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倍数进行计算,补偿倍数最高不得超过30倍。

2010年起各地开始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应按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五、丰润至兴县高速征地补偿规定有哪些?

1、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

以高速公路施工图为依据,以业主单位现场放线确定的边沟丈量为准。

2、征收土地的面积:

以手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为计算依据,全线总面积正负误差不超过3%。

3、征收土地的地类:

以土地现状地类为基础,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

4、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按照湘政办发〔2005〕47号、湘政办函〔2008〕159号、娄政发〔2003〕29号文件执行。

高速公路建设征收耕地补偿年产值按中值计算,一般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16倍计算,基本农田按25倍计算。

基本农田面积按耕地面积的89.47%确定。

其他地类按湘政办发〔2005〕47号、娄政发〔2003〕29号文件执行。

5、房屋拆迁补偿及地上附属设施、零星果木的补偿按娄政发〔2008〕3号文件执行。

凡地上附属设施由业主恢复功能的不予补偿。

6、退耕还林土地的补偿费:

先按旱土年产值的16倍计算。

如省人民政府有新的补偿政策,按新标准执行。

7、房屋拆迁安置标准:

房屋拆迁安置的新宅基地按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的规定,异地新建的,按占多少还多少,每户建筑占地面积最多不超过18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

其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及基础工程费,按娄政发〔2008〕3号文件标准执行,由业主与各县(市、区)包干,市指挥部协调。

宅基地报批及办证费按1500元/户的标准,由基层国土所统一办理。

8、还塘(不含人工修建水库和大型水库)包干费标准:

对征收的水塘,按照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由被征地村组自行造塘。

另增加3元/平方米为个案处理费,由各县(市、区)包干使用。

9、移葬坟的补偿标准:

按照各市级文件标准补偿。

一、土地收储补偿管理办法是什么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按照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倍数进行计算,补偿倍数最高不得超过30倍。

2010年起各地开始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应按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六、丰润至兴县高速征地补偿内容

法律分析: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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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石有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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