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拆迁合同签订的法律依据:一、被拆迁人如果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不可以反悔;二、签署空白拆迁补偿合同后,发现补偿标准不合理;三、拆迁人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发现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四、拆迁人以签字盖章为由,将被拆迁人签字的补偿安置合同取走后修改;五、以限制人身自由为要挟,强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拆迁协议有法律效力吗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合同签订的法律依据:
一、被拆迁人如果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不可以反悔;
二、签署空白拆迁补偿合同后,发现补偿标准不合理;
三、拆迁人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发现房屋不在拆迁范围;
四、拆迁人以签字盖章为由,将被拆迁人签字的补偿安置合同取走后修改;
五、以限制人身自由为要挟,强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房屋拆迁合同签订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法律分析:
协议拆迁是不合法的。
征收,一定是国家行为,政府主导并负责,城市和农村皆是如此。
在此种情形下,征收房屋或者土地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所必须实施的行为,没有“协议”拆还是不拆的空间。
更不允许出现“不爱搬呆着”这种不负责任的处置。
在此前曾多次提及,“净地”才能出让,“毛地”不能出让也不能搞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四、协议拆迁合法吗一、房屋拆迁合同订立的依据是什么
房屋拆迁合同的订立,应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的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否则无效。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合同订立是有法律依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好补偿的问题后,就可以签订房屋拆迁合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拆迁人如果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还可以反悔吗
依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判断如下:
第一,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决策工作规程》第13条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中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1、重大误解:
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显失公平:
如果拆迁当事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显失公平,拆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五、房屋拆迁合同订立的依据是什么一、房屋拆迁合同订立的依据是什么
房屋拆迁合同的订立,应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的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否则无效。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合同订立是有法律依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好补偿的问题后,就可以签订房屋拆迁合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拆迁人如果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还可以反悔吗
依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判断如下:
第一,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决策工作规程》第13条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中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1、重大误解:
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显失公平:
如果拆迁当事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显失公平,拆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六、拆迁房有合同吗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合同签订的法律依据:
一、被拆迁人如果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不可以反悔;
二、签署空白拆迁补偿合同后,发现补偿标准不合理;
三、拆迁人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发现房屋不在拆迁范围;
四、拆迁人以签字盖章为由,将被拆迁人签字的补偿安置合同取走后修改;
五、以限制人身自由为要挟,强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法律规定有效吗
2、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法律规定是什么
3、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法律规定有哪些
4、签房屋拆迁协议的注意事项
5、房屋拆迁签约
6、房屋拆迁签约注意事项
7、签署拆迁协议
8、房屋拆迁协议签字
9、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注意什么
10、房屋拆迁协议怎样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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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法律规定,房屋拆迁合同订立的依据是什么
内容审核:王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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