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用途一般不可随意改变。这些设施属于业主共有,其使用和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一、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权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除属于城镇公共的或明示属于个人的外,均属于业主共有。这意味着,小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是业主们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使用和管理需符合业主的共同利益。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三十五条均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公共配套设施的用途,而应维护其原有的使用性质和功能。
三、改变用途的限制与程序
若需改变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用途,应首先查看物业服务合同中是否有相关约定。若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则需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通常,这需要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确保改变用途后不影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用途不可随意改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若需改变用途,应经过合法程序并取得业主的同意。
二、小区配套设施是什么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应该包括哪些?以北京市为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
一、非规模居住区按以下规定配建公共服务设施, (一)居住人口3000-5000人的居住组团.按居住小区指标配置托幼园所、卫生站、综合便民店、居委会、综合服务站、自行车存车处、居民汽车场(库)及必要的市政站点,酌情安排第三产业设施。
总指标.建筑面积每千八1300-1500平方米;
(二)居住人口1.5万-3万人之间的居住区.按居住区低限指标(每项100平方米/千人)设置综合食品商场、综合百货商场、综合服务楼和集贸市场.形成扩大小区级购物中心;
其余项目均按小区指标配置。
总指标.建筑面积每千人2760-3300平方米。
二、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按以下规定设置:
文化活动中心(建筑8000-1万平方米.用地0.5公顷)、购物中心(建筑4万-6万平方米.用地2-2.5公顷)和体育场(馆)、综合医院、敬老院、残疾人托养所、市政管理机构以及消防队(用地0.6公顷)、巡警队(建筑面积1000-1200平方米.用地0.45公顷)、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建筑2000平方米。
用地0.2公顷)、公交场站(建设500平方米。
用地0.5公顷左右)地区公园(用地3公顷以上)和公共停车场(用地0.3公顷)等。
总指标:
建筑面积每千人1000-1200平方来。
用地面积每千人1360-1500平方米。
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三、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应该包括哪些?法律分析:
不可以随意改变用途。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是满足业主正常的生活、工作需求所必须的,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如擅自将小区内的学校改为娱乐场所、绿地改成商业设施等做法都是不被允许的。
业主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四、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设施可以改变用途吗法律分析:
开发商改变当初征地用途是违法的。
开发商向政府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设计图在进行具体建设时必须严格遵守,如果其擅自改变规划用途,不仅构成违约,而且还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所以除了与之协商外,还可以向政府规划部门反映情况,用行政部门的力量迫使其按照原规划进行。
在签订合同时,您一定要将有关条款的细节约定清楚,如小区中应有哪些配套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具体位置和用途等。
如果有了这样的约定,在发生纠纷时,问题解决起来就容易得多。
用地者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经过批准,是可以变更的。
根据原供地方式、地块所在区域的不同,国有建设用地的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审批主要有两种情况:
1、是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应当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如果地块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还要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变更规划条件。
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重新办理用地手续,重新签订或者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
2、是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审批程序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类似。
但要注意的是,批准改变原用途的,改变后的用途如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办理相应的划拨用地手续,换发新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改变后的用途如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五、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有哪些法律分析:
开发商改变当初征地用途是违法的。
开发商向政府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设计图在进行具体建设时必须严格遵守,如果其擅自改变规划用途,不仅构成违约,而且还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所以除了与之协商外,还可以向政府规划部门反映情况,用行政部门的力量迫使其按照原规划进行。
在签订合同时,您一定要将有关条款的细节约定清楚,如小区中应有哪些配套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具体位置和用途等。
如果有了这样的约定,在发生纠纷时,问题解决起来就容易得多。
用地者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经过批准,是可以变更的。
根据原供地方式、地块所在区域的不同,国有建设用地的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审批主要有两种情况:
1、是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应当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如果地块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还要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变更规划条件。
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重新办理用地手续,重新签订或者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
2、是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审批程序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类似。
但要注意的是,批准改变原用途的,改变后的用途如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办理相应的划拨用地手续,换发新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改变后的用途如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六、小区配套设施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应该包括哪些?以北京市为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
一、非规模居住区按以下规定配建公共服务设施, (一)居住人口3000-5000人的居住组团.按居住小区指标配置托幼园所、卫生站、综合便民店、居委会、综合服务站、自行车存车处、居民汽车场(库)及必要的市政站点,酌情安排第三产业设施。
总指标.建筑面积每千八1300-1500平方米;
(二)居住人口1.5万-3万人之间的居住区.按居住区低限指标(每项100平方米/千人)设置综合食品商场、综合百货商场、综合服务楼和集贸市场.形成扩大小区级购物中心;
其余项目均按小区指标配置。
总指标.建筑面积每千人2760-3300平方米。
二、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按以下规定设置:
文化活动中心(建筑8000-1万平方米.用地0.5公顷)、购物中心(建筑4万-6万平方米.用地2-2.5公顷)和体育场(馆)、综合医院、敬老院、残疾人托养所、市政管理机构以及消防队(用地0.6公顷)、巡警队(建筑面积1000-1200平方米.用地0.45公顷)、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建筑2000平方米。
用地0.2公顷)、公交场站(建设500平方米。
用地0.5公顷左右)地区公园(用地3公顷以上)和公共停车场(用地0.3公顷)等。
总指标:
建筑面积每千人1000-1200平方来。
用地面积每千人1360-1500平方米。
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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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小区拆迁补偿规定用途,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有哪些
内容审核:刘一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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