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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拆迁怎么补偿标准,失独家庭民政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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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拆迁怎么补偿标准,失独家庭民政补偿标准

失独家庭拆迁怎么补偿标准,失独家庭民政补偿标准

一、失独家庭民政补偿标准

失独家庭民政补偿统一标准,每户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

将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扶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

一些没有机会再生育的失独家庭夫妻,也可以考虑依法收养子女。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在县(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将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别扶助金标准,由目前的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700元。

提高现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标准,对一、二、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扶助金,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400元、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

二、失独家庭补贴由什么部门发放

法律分析:

关于年失独家庭补贴金,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金城乡统一标准,每户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

同时,将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扶助金标准统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三、最新失独家庭补助标准

失独家庭扶助金是由当地民政部门在进行管理。

失独家庭扶助金是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死亡后的失独家庭的扶持扶助,属于民政救助的范围,用于保障失独家庭父母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保障,是对失独家庭的一种扶助抚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失独家庭一次性申请补助的流程:

1. 申请时间:

每年3月份;

2. 携带材料:

提供自然人特扶补助申请(第一次)、当事人户口、结婚证、独生子女死亡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每人一寸照片3张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办理;

3. 到社区填写审批表,提交申请,等待省卫计委审批就好了。

关于失独家庭补贴金,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金城乡统一标准,每户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

同时,将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扶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

但每个城市物价存在一定的差别,补助上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以及申请携带的材料不一样,建议先去当地社区了解清楚后,在准备相关材料。

民政局一般从以下方面对失独家庭进行补助:

1、经济扶助;

2、养老保障;

3、医疗保障;

4、生活帮扶;

5、社会关怀。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包括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家庭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家庭。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家庭处张万恩处长说,对于独生子女死亡的特殊家庭,应积极引导和鼓励他们再生育或是依法收养子女,重构家庭的完整性。

按照政策,浙江省的失独家庭夫妻申请辅助生育,最高可获得5万元补助。

一些没有机会再生育的失独家庭夫妻,也可以考虑依法收养子女。

意见规定,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在县(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同时,将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别扶助金标准,由目前的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700元。

此外,提高现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标准,对一、二、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扶助金,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400元、200元。

“新出台的意见当中,对之前一些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细化。

”张万恩处长说,比如,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中,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或70周岁及以上、本人有意愿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定公办养老机构予以安排和接收;一方或双方符合托养条件、本人有意愿的残疾人,由县(市、区)残联优先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并安排残疾人托养机构予以接收和照料;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一定补贴。

法律依据《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失独家庭援助服务项目的通知》一、服务对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失独家庭,可以在本市获得由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援助服务项目:

1.上海市户籍;

2.持有本市区卫生计生委发放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

二、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失独家庭,可以免费获得以下基本服务:

1.信息咨询。

包括生活服务信息、政策信息、法律咨询、心理咨询等。

2.健康管理。

包括24小时电话医生咨询、就医指导、门诊预约等。

3.辅助就医。

行动不便的失独特别扶助对象,在本市各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看病就医时,可以按规定获得一定时间的辅助就医服务。

4.代叫家政服务。

包括代叫快递、代叫家政、代购代买等。

5.紧急救援服务。

通过“一键通”呼叫设备提供紧急救援指导等。

6.主动关爱。

每周电话关怀、助老员上门关爱等;

有特殊需求的,可要求按约定方式提供每日关怀服务。

7.事项提醒。

包括晨练提醒、就医提醒等。

超出基本服务项目范围之外的其他服务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如代叫家政服务所产生的快递费、家政服务费、购买商品费以及超出基本服务时间的辅助就医等服务,需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详细内容以协议规定为准。

四、失独家庭补助找哪个部门

法律主观:

国家对计生失独家庭有以下补偿: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

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

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法律客观: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

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

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五、失独家庭补助标准

法律主观:

国家对计生失独家庭有以下补偿: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

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

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法律客观: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

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

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六、失独父母住院报销规定

法律分析:

关于年失独家庭补贴金,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金城乡统一标准,每户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

同时,将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扶助金标准统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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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失独家庭拆迁怎么补偿标准,失独家庭补助标准

内容审核:赵晓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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