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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村拆迁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低,同一个村征地补偿不一样怎么办

摘要:本文介绍一个村拆迁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低,同一个村征地补偿不一样怎么办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同一个村拆迁补偿不一样,征地补偿费给村委还是村民,为什么同一个村的土地补偿款却不一样,征地补偿标准不一致怎么办,征地补偿标准不一致该怎么办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一个村拆迁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低,同一个村征地补偿不一样怎么办

一个村拆迁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低,同一个村征地补偿不一样怎么办

一、同一个村征地补偿不一样怎么办

针对同一个村征地补偿不一样的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和应对:

一、理解征地补偿的差异

房屋补偿费的差异:房屋补偿费,即房屋重置费,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装修折旧程度来划档,按平方米单价来计算赔偿总额。因此,不同房屋的结构、装修以及折旧程度都可能导致补偿费的差异。

临时安置费的差异:当拆迁协议签订且赔偿到位后,拆迁方应提供统一的临时安置点或支付安置费。这部分费用可能因被拆迁方的具体情况和需求而有所不同。

奖励性补偿费的差异:这不是强制要求的费用,当拆迁方有尽快施工的需求时,可以提出支付尽快搬迁奖励金。因此,这部分费用的有无和多少也可能导致总体补偿的差异。

二、应对征地补偿的差异

核实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应核实征地补偿的标准和计算方式,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如果发现补偿标准有误或不合理,应及时提出异议。

沟通与协商:如果认为自己的征地补偿不合理,可以与拆迁方进行沟通与协商,争取更合理的补偿。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补偿问题进行多轮协商,以达成共识。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协商无果,被征地农民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注意事项

在应对征地补偿差异的过程中,被征地农民应保持冷静和理性,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同时,也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和资料,以便在需要时提供证明。

二、征地补偿标准不一致怎么办

法律主观:

一)《规定》明确了征地范围内的农村房屋人为被拆迁人。

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 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算。

(二)农村 房拆迁补偿 标准分为三种情况:1.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 货币补偿金 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 土地使用权 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如果具备易地建房条件,应当按下列方式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或居民点范围内 申请宅基地 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3.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如果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按照条中规定的方式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但是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迂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制定并公布。

(三)《规定》明确拆迁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 安置补助费 ,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同一个村拆迁补偿不一样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的是村集体(并非村委会),有的是村民小组集体。

村集体有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村集体可以将该集体收入用于开办集体企业、发展公益建设,可以分配到各户,可以分配给被征用承包经营土地的村民。

而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征地补偿款作出的处理,应承认其合法性。

若村集体将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则该部分征地补偿费权属依法发生转移,集体与成员间因分配决议而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对于安置补偿费的归属视情况而定。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土地补偿款怎么发放?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保管。

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

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经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的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备注: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分配到各户,可以分配给被征用承包经营土地的村民,建议多加了解一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

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四、征地补偿费给村委还是村民

“同一个村的土地,被同一座煤矿征用,得到的补偿款却不一样是为什么?”近日,阳城县芹池镇阳陵村村民张**反映,从十几年前开始,****煤业分数批征用了他们村部分村民的承包地,而他和其中33户村民作为第一批被征地的农户,所得到的征地补偿款却与随后几批被征地的农户所得到的补偿款有所不同。

村民:

“个人没有得到土地补偿费”

1月8日上午,我们前往芹池镇阳陵村了解情况,到达张**家里时,他正在与几位第一批被征地的农户一起谈论土地补偿款的事情。

十多年前的事,为何如今还在谈论?经过张**一番讲述后,了解到了事情的大概经过。

原来在2001年的时候,****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因建矿需要征用村里34户村民的承包地74.6亩,为了解决征地补偿问题,2005年4月4日经芹池镇政府、阳陵村委、**煤业以及村民代表四方协商,确定了被占耕地的树木补偿费、闲置费、安置费,但对于土地补偿费未给出意见。

2006年4月至12月间,第一批被征地的34户村民分4次从阳陵村委领取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占地闲置费。

煤矿征地、多方协商、领取补偿,按道理说这一切都很正常,那么第一批被征地的村民为什么会对已领取的征地补偿款有异议呢?张**告诉我们,农民靠种地生活惯了,自从土地被征用后,他就非常关注征地补偿款的相关政策,2005年10月1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182号)(以下简称省政府182号令),明确了“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分配原则,确定了“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方案。

“省政府182号令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而大家实际收到补偿款是在2006年4月以后,我们认为应该属于省政府182号令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尚未分配的情形,所以能不能按照省政府182号令的规定将土地补偿费中的80%支付给我们,并且据我所知,此后煤矿还征了一些村民的承包地,村里也把土地补偿费给了后来被征地的村民,但我们这34户至今没有得到土地补偿费,我觉得这不合理。

”张**说。

村委:

“村里当时也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的”

情况真如张**所反映的这样吗?为了核实清楚,我们随后就此事采访了阳陵村党委书记郭*龙。

他告诉我们,2005年4月13日,晋市征土字(2005)25号文件批准**煤业征用包括张**的承包地在内的阳陵村34户74.6亩土地,按照当时的实际占用面积和四方协商的补偿办法,2005年5月10日,阳城县国土资源局[2005(年)第8号]公告公布了补偿安置方案。

2006年3月9日,阳陵村委收到阳城县财政局拨来的征地补偿款后,于2006年4月开始陆续将补偿款支付给了村民。

针对张**的说法,郭*龙表示,省政府182号令公布之前就已经对被征地的土地补偿费进行了分配,不应适用新的办法。

“我们已按当时的政策和规定将村民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全部发放给了村民,其中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是全额发放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按每亩19500元的5/14分配给承包户,即每亩地承包户分得6970元,9/14即每亩12530元归村集体所有。

省政府182号令是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而煤矿占地补偿安置在先,只能按之前的规定执行,而之前的法律规定是土地补偿费应归村集体所有,因此不能按省政府182号令执行,再给有关村民支付土地补偿费。

”郭*龙说。

法院:

“依法分配征地补偿款,无不妥”

2015年5月,张**一纸诉状将阳陵村委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土地补偿费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原告张**承包地的补偿办法,是依据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范围外重点工程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的意见》,经芹池镇政府、阳陵村委、**煤业及包括原告张**在内的被征地农户代表四方协商确定的,并由阳城县人民政府和阳城县国土资源局予以公告。

其协商确定时间为2004年4月4日,公告的时间为2005年5月10日,而《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是2005年10月18日发布的,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实施之前原告承包地的补偿办法就已经协议确定并公告,不属于该办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尚未分配的情形,赔偿款到账后,被告阳陵村委依据协商确定的补偿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支付原告各项征地补偿款的做法并无不妥。

因此,对于原告张**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征用土地的事情还会经常发生,相关各方都要从大局出发,依法依规办事。

五、为什么同一个村的土地补偿款却不一样

“同一个村的土地,被同一座煤矿征用,得到的补偿款却不一样是为什么?”近日,阳城县芹池镇阳陵村村民张**反映,从十几年前开始,****煤业分数批征用了他们村部分村民的承包地,而他和其中33户村民作为第一批被征地的农户,所得到的征地补偿款却与随后几批被征地的农户所得到的补偿款有所不同。

村民:

“个人没有得到土地补偿费”

1月8日上午,我们前往芹池镇阳陵村了解情况,到达张**家里时,他正在与几位第一批被征地的农户一起谈论土地补偿款的事情。

十多年前的事,为何如今还在谈论?经过张**一番讲述后,了解到了事情的大概经过。

原来在2001年的时候,****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因建矿需要征用村里34户村民的承包地74.6亩,为了解决征地补偿问题,2005年4月4日经芹池镇政府、阳陵村委、**煤业以及村民代表四方协商,确定了被占耕地的树木补偿费、闲置费、安置费,但对于土地补偿费未给出意见。

2006年4月至12月间,第一批被征地的34户村民分4次从阳陵村委领取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占地闲置费。

煤矿征地、多方协商、领取补偿,按道理说这一切都很正常,那么第一批被征地的村民为什么会对已领取的征地补偿款有异议呢?张**告诉我们,农民靠种地生活惯了,自从土地被征用后,他就非常关注征地补偿款的相关政策,2005年10月1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182号)(以下简称省政府182号令),明确了“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分配原则,确定了“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方案。

“省政府182号令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而大家实际收到补偿款是在2006年4月以后,我们认为应该属于省政府182号令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尚未分配的情形,所以能不能按照省政府182号令的规定将土地补偿费中的80%支付给我们,并且据我所知,此后煤矿还征了一些村民的承包地,村里也把土地补偿费给了后来被征地的村民,但我们这34户至今没有得到土地补偿费,我觉得这不合理。

”张**说。

村委:

“村里当时也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的”

情况真如张**所反映的这样吗?为了核实清楚,我们随后就此事采访了阳陵村党委书记郭*龙。

他告诉我们,2005年4月13日,晋市征土字(2005)25号文件批准**煤业征用包括张**的承包地在内的阳陵村34户74.6亩土地,按照当时的实际占用面积和四方协商的补偿办法,2005年5月10日,阳城县国土资源局[2005(年)第8号]公告公布了补偿安置方案。

2006年3月9日,阳陵村委收到阳城县财政局拨来的征地补偿款后,于2006年4月开始陆续将补偿款支付给了村民。

针对张**的说法,郭*龙表示,省政府182号令公布之前就已经对被征地的土地补偿费进行了分配,不应适用新的办法。

“我们已按当时的政策和规定将村民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全部发放给了村民,其中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是全额发放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按每亩19500元的5/14分配给承包户,即每亩地承包户分得6970元,9/14即每亩12530元归村集体所有。

省政府182号令是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而煤矿占地补偿安置在先,只能按之前的规定执行,而之前的法律规定是土地补偿费应归村集体所有,因此不能按省政府182号令执行,再给有关村民支付土地补偿费。

”郭*龙说。

法院:

“依法分配征地补偿款,无不妥”

2015年5月,张**一纸诉状将阳陵村委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土地补偿费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原告张**承包地的补偿办法,是依据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范围外重点工程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的意见》,经芹池镇政府、阳陵村委、**煤业及包括原告张**在内的被征地农户代表四方协商确定的,并由阳城县人民政府和阳城县国土资源局予以公告。

其协商确定时间为2004年4月4日,公告的时间为2005年5月10日,而《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是2005年10月18日发布的,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实施之前原告承包地的补偿办法就已经协议确定并公告,不属于该办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尚未分配的情形,赔偿款到账后,被告阳陵村委依据协商确定的补偿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支付原告各项征地补偿款的做法并无不妥。

因此,对于原告张**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征用土地的事情还会经常发生,相关各方都要从大局出发,依法依规办事。

六、征地补偿标准不一致该怎么办

法律主观:

一)《规定》明确了征地范围内的农村房屋人为被拆迁人。

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 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算。

(二)农村 房拆迁补偿 标准分为三种情况:1.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 货币补偿金 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 土地使用权 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如果具备易地建房条件,应当按下列方式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或居民点范围内 申请宅基地 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3.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如果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按照条中规定的方式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但是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迂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制定并公布。

(三)《规定》明确拆迁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 安置补助费 ,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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