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合肥市工厂拆迁补偿标准通常是: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土地补偿。房屋拆迁补偿一般包括房屋补偿以及宅基地补偿。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或者是经营用房需要按商业用房的性质进行补偿。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补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工厂拆迁工人补偿标准合肥市工厂拆迁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
1、对于企业因拆迁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适当补偿预计的营业费用;
2、企业土地上物品的损失,包括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
3、因拆迁而造成的搬迁费用,运输物资费用等;
4、积极鼓励拆迁企业的费用。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住宅搬迁补助费:
每户每次200元,二次搬迁另按此标准支付。
(二)非住宅搬迁补助费:
办公用房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生产、商业、仓储、加工企业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应安置房屋面积(包含易地安置应增加的面积)在18个月以内按下列标准计算:
1、国有土地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4元/月·平方米使用面积;
2、征地转户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4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自拆自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按下列标准一次性发放:
户人口3人(含3人)以下的,1500元/户;
户人口4~5人(含5人)的,2430元/户;
户人口6人(含6人)以上的,3240元/户。
(五)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有照建筑面积在30个月以内按下列标准计算:
1、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
1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2、办公、仓库、生产用房等其他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月起发放至回迁安置通告时止。
(七)实行产权调换的,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1/3由拆迁人付给房屋所有权人,2/3付给房屋承租人;
拆除非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平均分配。
五、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3个月的补助。
六、本补偿、补助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以后因价格变动调整由合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以上就是合肥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的标准。
三、合肥工厂搬迁的赔偿标准法律分析:
工业用地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四、工业用地拆迁赔偿标准法律分析:
合肥市工厂拆迁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
1、对于企业因拆迁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适当补偿预计的营业费用;
2、企业土地上物品的损失,包括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
3、因拆迁而造成的搬迁费用,运输物资费用等;
4、积极鼓励拆迁企业的费用。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补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合肥市工厂拆迁怎么补偿法律分析:
合肥市工厂拆迁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
1、对于企业因拆迁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适当补偿预计的营业费用;
2、企业土地上物品的损失,包括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
3、因拆迁而造成的搬迁费用,运输物资费用等;
4、积极鼓励拆迁企业的费用。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补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六、合肥工厂拆迁补偿标准合肥市工厂拆迁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
1、对于企业因拆迁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适当补偿预计的营业费用;
2、企业土地上物品的损失,包括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
3、因拆迁而造成的搬迁费用,运输物资费用等;
4、积极鼓励拆迁企业的费用。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住宅搬迁补助费:
每户每次200元,二次搬迁另按此标准支付。
(二)非住宅搬迁补助费:
办公用房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生产、商业、仓储、加工企业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应安置房屋面积(包含易地安置应增加的面积)在18个月以内按下列标准计算:
1、国有土地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4元/月·平方米使用面积;
2、征地转户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4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自拆自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按下列标准一次性发放:
户人口3人(含3人)以下的,1500元/户;
户人口4~5人(含5人)的,2430元/户;
户人口6人(含6人)以上的,3240元/户。
(五)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有照建筑面积在30个月以内按下列标准计算:
1、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
1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2、办公、仓库、生产用房等其他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月起发放至回迁安置通告时止。
(七)实行产权调换的,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1/3由拆迁人付给房屋所有权人,2/3付给房屋承租人;
拆除非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平均分配。
五、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3个月的补助。
六、本补偿、补助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以后因价格变动调整由合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以上就是合肥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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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合肥市企业拆迁补偿标准商铺工厂,合肥市工厂拆迁怎么补偿
内容审核:陈丽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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