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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楼房拆迁补偿标准,农村土地复垦新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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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楼房拆迁补偿标准,农村土地复垦新政策有哪些

延边州楼房拆迁补偿标准,农村土地复垦新政策有哪些

一、农村土地复垦新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和个人承担土地复垦义务,土地复垦费用可以列入基本建设投资或生产成本。同时,土地复垦还采取“谁复垦,谁受益”的政策,复垦土地者可以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耕地养护、修复、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划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的时间和区域,并可以根据地下水超采情况,划定禁止、限制开采地下水区域。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废旧农膜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严格控制河流湖库、近岸海域投饵网箱养殖。

二、土地复垦政策有哪些呢

法律分析:

土地复垦政策是:

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法律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

第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垦。

第四条 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三、土地复垦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

土地复垦政策是:

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法律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

第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垦。

第四条 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四、土地复垦政策是什么

一、复垦土地补偿标准是什么1、复垦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4)楼房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5)地上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

(6)异地安置补助费每户2万元。

2、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拆迁房屋的赔偿标准是什么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为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与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的总和;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为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和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的总和除去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五、复垦土地补偿标准

一、复垦土地补偿标准是什么1、复垦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4)楼房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5)地上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

(6)异地安置补助费每户2万元。

2、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拆迁房屋的赔偿标准是什么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为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与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的总和;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为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和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的总和除去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六、土地复垦标准

法律分析:

土地复垦政策是:

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法律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

第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垦。

第四条 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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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吕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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