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口川汇区长青街农行家属院是否拆迁的问题,目前无法给出确切的答案,因为这需要参考具体的城市规划、政府公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然而,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您提供一些相关信息。
一、拆迁决定与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因此,如果周口川汇区长青街农行家属院确实面临拆迁,那么应当有相关的政府公告或通知。
二、拆迁补偿
如果家属院确实需要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被征收人将得到以下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可能会参照河南省及周口市的拆迁补偿规定来执行。例如,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可能会得到一定的奖励金,选择现(建)房安置的可能需要过渡,并会按照人数和时间发放过渡费等。
三、拆迁注意事项
在面临拆迁时,被拆迁人应认真阅读相关公告内容,并确定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合法的拆迁许可证应具备相关的证书和文件,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综上所述,关于周口川汇区长青街农行家属院是否拆迁,建议您关注当地政府的相关公告或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信息。如果确实面临拆迁,您将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并应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性。
二、周口拆迁范围法律分析:
郑店街道山湖大道片区、郑店街道联合村康馨家园、郑店街道山湖大道片区、郑店街道红旗花园二期劳一村片区、郑店街道东风村(创源路、东风大道、吴洋松)拆迁
法律依据: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条例》
第九条 第一款 单位或个人拆迁房屋,必须持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件和拆迁红线图,拆迁、安置和临时过渡方案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交纳管理费,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
第九条 第二款 拆迁房屋不得超越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红线和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
第十条 第一款 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或委托经市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拆迁代办机构拆迁。
第十条 第二款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三、郑店街拆迁哪些地方法律分析:
2021年周口拟定了46个拆迁的村庄,主要有以下这些:
川汇区金海路办事处彭新庄居委会、川汇区人和街道办事处史滩居委会、李埠口乡范营、岗叉楼、川汇区城北办事处黄庄村、川汇区城北办事处黄庄村、搬口办事处曾楼村、搬口办事处杨寨村、太昊路办事处许寨居委会、李埠口乡苑庄村、汇区七一路办事处东杨庄村、文昌办事处罗庄社区、经济开发区淮河路办事处黄滩居委会、李埠口乡姜庄村、搬口办事处搬口村、川汇区陈州街回族街道办事处牛营社区居委会、王祖庙行政村、大张行政村、川汇区城北办事处张夏庄村、经济开发区淮河路办事处徐庄居委会、经济开发区淮河路办事处郑洼居委会、陈滩行政村、郭埠口行政村、卢关村、金陈村、沈庙村、白楼村、张庄村、苏马庄村、郑集村、李柿园村、杜庄村、枣园村、左桥村李、埠口乡王楼村委会集体土地、李埠口乡苑寨村委会集体土地、李埠口乡王保初楼、小杨楼村委会集体土地、李埠口乡李埠口村委会、苑庄村委会集体土地、李埠口乡敢庄村委会集体土地、裴庄村、苑老村、陈路口村、苑庄村、敢庄村、孙楼村。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周口拆46个村都有哪里1、川汇区金海路办事处彭新庄居委会根据2021年1月4日发布的《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2021〕1号)》,宗地位于彭新庄北街北侧、颖河路东侧,涉及川汇区金海路办事处彭新庄居委会集体土地,面积为0.5916公顷,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
2、川汇区人和街道办事处史滩居委会根据2021年1月4日发布的《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2021〕2号)》。
征收土地范围位于大庆路西侧、庆丰西路南侧。
涉及川汇区人和街道办事处史滩居委会集体土地,面积为5.0171公顷,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
3、李埠口乡范营、岗叉楼村根据2021年1月13日发布的《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2021〕第3号)》,拟征收李埠口乡范营、岗叉楼村委会集体土地10.5045公顷,其中范营村委会耕地7.463公顷;
农村道路0.1287公顷;
岗叉楼耕地2.8412公顷,农村道路0.0716公顷。
4、川汇区城北办事处黄庄村、张夏庄村根据2021年1月21日发布的《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2021〕4号)》,宗地一:
位于大庆路东侧、女娲路北侧;
宗地二:
位于吉祥路东侧、女娲路北侧;
宗地三:
位于昆仑路西侧、女娲路北侧。
涉及川汇区城北办事处黄庄村委会、川汇区城北办事处黄庄、张夏庄村委会,面积为8.7758公顷、8.5626公顷、6.3337公顷。
5、川汇区城北办事处黄庄村根据2021年1月28日发布的《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2021〕5号)》,宗地一:
位于华山路东侧、紫云路南侧;
宗地二:
位于女娲路南侧、昆仑路西侧。
涉及川汇区城北办事处黄庄村委会,面积为5.4574公顷、6.0342公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周口市淮阳2023拆迁哪些村庄1、川汇区金海路办事处彭新庄居委会根据2021年1月4日发布的《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2021〕1号)》,宗地位于彭新庄北街北侧、颖河路东侧,涉及川汇区金海路办事处彭新庄居委会集体土地,面积为0.5916公顷,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
2、川汇区人和街道办事处史滩居委会根据2021年1月4日发布的《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2021〕2号)》。
征收土地范围位于大庆路西侧、庆丰西路南侧。
涉及川汇区人和街道办事处史滩居委会集体土地,面积为5.0171公顷,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
3、李埠口乡范营、岗叉楼村根据2021年1月13日发布的《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2021〕第3号)》,拟征收李埠口乡范营、岗叉楼村委会集体土地10.5045公顷,其中范营村委会耕地7.463公顷;
农村道路0.1287公顷;
岗叉楼耕地2.8412公顷,农村道路0.0716公顷。
4、川汇区城北办事处黄庄村、张夏庄村根据2021年1月21日发布的《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2021〕4号)》,宗地一:
位于大庆路东侧、女娲路北侧;
宗地二:
位于吉祥路东侧、女娲路北侧;
宗地三:
位于昆仑路西侧、女娲路北侧。
涉及川汇区城北办事处黄庄村委会、川汇区城北办事处黄庄、张夏庄村委会,面积为8.7758公顷、8.5626公顷、6.3337公顷。
5、川汇区城北办事处黄庄村根据2021年1月28日发布的《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2021〕5号)》,宗地一:
位于华山路东侧、紫云路南侧;
宗地二:
位于女娲路南侧、昆仑路西侧。
涉及川汇区城北办事处黄庄村委会,面积为5.4574公顷、6.0342公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六、周口市淮阳2023拆迁哪些村庄?法律分析:
郑店街道山湖大道片区、郑店街道联合村康馨家园、郑店街道山湖大道片区、郑店街道红旗花园二期劳一村片区、郑店街道东风村(创源路、东风大道、吴洋松)拆迁
法律依据: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条例》
第九条 第一款 单位或个人拆迁房屋,必须持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件和拆迁红线图,拆迁、安置和临时过渡方案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交纳管理费,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
第九条 第二款 拆迁房屋不得超越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红线和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
第十条 第一款 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或委托经市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拆迁代办机构拆迁。
第十条 第二款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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