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拆迁造成的租金损失,应由拆迁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分析如下:
一、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房屋时,应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其中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此,在拆迁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因拆迁而产生了租金损失,这部分损失应被视为因征收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的一部分。
二、当拆迁部门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迁,即构成违法拆迁时,其不仅需要承担因拆迁行为本身所产生的直接损失赔偿责任,还应承担由此引发的间接损失赔偿责任。租金损失作为被征收人在拆迁过程中可能遭受的间接损失之一,理应由拆迁部门承担。
三、从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如果拆迁部门的行为导致被征收人无法继续居住或使用原房屋,从而产生了额外的租金支出,那么这部分支出应被视为因拆迁部门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根据“谁违法、谁担责”的原则,拆迁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违法拆迁造成的租金损失应由拆迁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拆迁过程中,如果房屋在出租的情况下,承租人就自己的损失是否能得到赔偿,应该由谁赔偿?一、政府拆迁租户赔偿如何处理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此条款是修改后条例新增加的,对拆迁租赁房屋如何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了特别规定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三方签署。
之所以要做这样的特别规定,是因为修改后条例对拆迁补偿安置对象作了重大调整。
原条例确定被拆迁人是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对使用人给予安置;
修改后条例确定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所有人给予补偿,兼顾对使用人安置。
在对所有人进行补偿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本款特别规定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需要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进行确定,双方需要签订一份补偿协议。
三、政府拆迁租户赔偿如何处理,相关法律规定租赁期间如遇政府拆迁,承租人可依法索要租金减免或终止合同。
如双方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在租赁期间如果遇到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承租人有权要求租金减免或合同解除。
如果房屋已经被拆除,合同自行终止;
如果只是部分房屋被拆除,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协商降低租金或解除合同,也可以不接受任何降低租金的方案而直接解除合同。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选择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确定的拆迁补偿款,承租人无权要求分给自己一份,但可以要求出租人按照约定向他提前支付拆迁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的租金。
如果被拆迁的房屋不是租赁合同规定的房屋,承租人有权要求什么?如果被拆迁的房屋不是租赁合同规定的房屋,出租人可以选择按照约定向承租人提供其他房屋,或者解除合同并退还承租人已经支付的租金和押金。
但是,如果出租人无法提供替代的房屋,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租金和押金。
对于租赁期间如遇政府拆迁的情况,承租人具有一定的权利保障。
但在实际操作中,需注意租赁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因被征收、征用、征租或者政府征地等原因需要拆迁的,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减少租金或者解除合同,并有权向出租人要求依照约定提前支付拆迁之日起至合同终止的租金。
四、租赁期间如遇政府拆迁法律主观:
房屋租赁合同 若遇到 拆迁 ,承租人一般是可以得到一定补偿的,具体 赔偿金 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作出 房屋征收 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 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房屋租赁合同如遇政府拆迁法律主观:
房屋租赁合同 若遇到 拆迁 ,承租人一般是可以得到一定补偿的,具体 赔偿金 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作出 房屋征收 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 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六、政府违法拆迁是否要求行政赔偿一、政府拆迁租户赔偿如何处理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此条款是修改后条例新增加的,对拆迁租赁房屋如何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了特别规定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三方签署。
之所以要做这样的特别规定,是因为修改后条例对拆迁补偿安置对象作了重大调整。
原条例确定被拆迁人是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对使用人给予安置;
修改后条例确定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所有人给予补偿,兼顾对使用人安置。
在对所有人进行补偿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本款特别规定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需要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进行确定,双方需要签订一份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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