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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旧复垦的房子有拆迁补偿吗,农村老房子拆除复垦土地归谁

摘要:本文介绍拆旧复垦的房子有拆迁补偿吗,农村老房子拆除复垦土地归谁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宅基地复垦后还能重建吗,农村老房子可以拆掉在原址上重建吗,农村旧房拆除复垦补偿规定是什么,农村旧房拆除复垦补偿标准,农村旧房拆除复垦的补偿规定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拆旧复垦的房子有拆迁补偿吗,农村老房子拆除复垦土地归谁

拆旧复垦的房子有拆迁补偿吗,农村老房子拆除复垦土地归谁

一、农村老房子拆除复垦土地归谁

农村老房子拆除后复垦的土地归属问题,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如果老房子拆除后的土地未被国家征用,则该土地仍然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是因为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无法拥有土地所有权,只能拥有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个人或企业对土地进行了复垦,复垦后的土地应交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和分配。

二、如果老房子拆除后的土地已被国家征用,则该土地归国家所有。在征用过程中,国家会给予原土地所有者相应的补偿。复垦后的土地,无论由谁进行复垦,其所有权均归国家,复垦者可以依法申请获得土地的使用权。

总的来说,农村老房子拆除后复垦的土地归属,取决于该土地是否被国家征用。未被征用的土地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已被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明确土地的权属关系,避免发生土地权属纠纷。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土地的征收、补偿、复垦等程序和标准,具体操作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农村旧房拆除复垦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宅基地复垦后不能重建。

宅基地复垦以后,土地性质就已经改变了,这时候土地性质属于耕地性质,不能随意建房。

作为村民,如果想利用已经复垦的宅基地,必须到相关部门申请,并且需要把土地用途明确,得到批准以后,才可以利用已经复垦的土地。

如果宅基地在复垦后变成了农业用地,农民在建房时需要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三、宅基地复垦后还能重建吗

法律分析:

原址上重建不需要重新批地基,如因原址已不适合居住的原因需要另谋新地基或扩张的,需要先进行审批,同意后将原址拆掉再建,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

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四、农村老房子可以拆掉在原址上重建吗

法律分析:

农村旧房拆除复垦补偿没有固定的标准,宅基地情况不同,标准也不一样。

有的可能补助一两万一亩,有的可能补助四五千一亩。

具体补偿多少,可以查询当地政府网站发布的补偿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五、农村旧房拆除复垦补偿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农村旧房拆除复垦补偿没有固定的标准,宅基地情况不同,标准也不一样。

有的可能补助一两万一亩,有的可能补助四五千一亩。

具体补偿多少,可以查询当地政府网站发布的补偿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六、农村旧房拆除复垦的补偿规定

法律分析:

宅基地复垦后不能重建。

宅基地复垦以后,土地性质就已经改变了,这时候土地性质属于耕地性质,不能随意建房。

作为村民,如果想利用已经复垦的宅基地,必须到相关部门申请,并且需要把土地用途明确,得到批准以后,才可以利用已经复垦的土地。

如果宅基地在复垦后变成了农业用地,农民在建房时需要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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