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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子公证过拆迁有补偿吗,房屋拆迁补偿公证该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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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子公证过拆迁有补偿吗,房屋拆迁补偿公证该怎么办理

上海房子公证过拆迁有补偿吗,房屋拆迁补偿公证该怎么办理

一、房屋拆迁补偿公证该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到被拆迁物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

(1)公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

(3)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

(4)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5)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

(6)补偿、安置协议草稿;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二、拆迁房可以公证吗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到被拆迁物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

(1)公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

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

(3)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

(4)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5)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

(6)补偿、安置协议草稿;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合同公证需要哪些证件

合同公证需要的证件: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3)需公证的文书;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公证书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申请与受理(一)申请。

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

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的公证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3、需公证的文书;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

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二、审查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三、出具公证书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三、房屋拆迁怎么补偿公证

公房拆迁补偿方法如下:

1、房屋补偿费。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

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4、拆迁补偿是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的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公房拆迁怎么补偿

法律分析:

更具自己的需求选择。

可以公证也可以不公证。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需要公证吗

法律分析:

更具自己的需求选择。

可以公证也可以不公证。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公证房拆迁怎么赔偿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到被拆迁物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

(1)公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

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

(3)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

(4)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5)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

(6)补偿、安置协议草稿;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合同公证需要哪些证件

合同公证需要的证件: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3)需公证的文书;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公证书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申请与受理(一)申请。

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

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的公证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3、需公证的文书;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

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二、审查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三、出具公证书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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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上海房子公证过拆迁有补偿吗,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需要公证吗

内容审核:贾波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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