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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道拆迁房屋补偿,石油管道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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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道拆迁房屋补偿,石油管道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石油管道拆迁房屋补偿,石油管道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一、石油管道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石油管道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屋价值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得到补偿。这通常涉及房屋的重置费用,考虑到房屋的结构、折旧程度等因素,以平方米单价来计算。

同时,依据该条例第十九条,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确保被拆迁人能够获得与市场相符的补偿。

二、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应得到相应的补偿。这包括了对被拆迁人在搬迁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以及临时居住的不便进行的补贴。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如果拆迁的房屋用于经营活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也应得到补偿。这有助于保障被拆迁人的经济利益。

四、其他补偿事项

在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拆迁中,还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确保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得到保障。这可能包括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

综上所述,石油管道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涉及房屋价值、搬迁与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多个方面。具体的补偿金额和方式需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以及实际情况来确定,以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修燃气管道施工征地有补偿吗

一、石油管道占地赔偿标准1、石油管道占地,属于国家为公共利益征收土地的范畴,需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人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占地赔偿标准规定是怎么样的占地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养殖场、果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三、石油管道占地赔偿标准

石油管道占地赔偿标准是多少?石油管道占地,属于国家为公共利益征收土地的范畴,需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人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分配方案。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这样说理解吗?

四、石油管道占地赔偿标准是多少?

法律分析: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是因建设工程需要所发生的征用土地及其有关费用。

是待摊投资的组成部分。

主要内容包括:

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原有各种建筑物、坟墓、林木、青苗等安置补偿费、迁移费、土地征收管理费以及交纳的耕地占用税等。

列支时须注意的事项是:

(1)青苗补偿费应以最近二至四年的定产产量为准。

(2)征用农业生产使用的非农民土地或土地所有人不从事农业生产者,不给补助费。

(3)市区内没有收益的空地,经批准可无偿使用。

(4)建设单位用这笔费用为被拆迁单位盖房屋,其建房投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不列入本项费用。

(5)改土造田费和移民费列入本项费用。

(6)土地平整、原障碍物的拆除和建筑场地的布置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建筑工程投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管线迁移费

法律分析: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是因建设工程需要所发生的征用土地及其有关费用。

是待摊投资的组成部分。

主要内容包括:

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原有各种建筑物、坟墓、林木、青苗等安置补偿费、迁移费、土地征收管理费以及交纳的耕地占用税等。

列支时须注意的事项是:

(1)青苗补偿费应以最近二至四年的定产产量为准。

(2)征用农业生产使用的非农民土地或土地所有人不从事农业生产者,不给补助费。

(3)市区内没有收益的空地,经批准可无偿使用。

(4)建设单位用这笔费用为被拆迁单位盖房屋,其建房投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不列入本项费用。

(5)改土造田费和移民费列入本项费用。

(6)土地平整、原障碍物的拆除和建筑场地的布置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建筑工程投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六、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管线迁移费 -拆迁补偿

一、石油管道占地赔偿标准1、石油管道占地,属于国家为公共利益征收土地的范畴,需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人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占地赔偿标准规定是怎么样的占地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养殖场、果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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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石油管道拆迁房屋补偿,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管线迁移费

内容审核:王佳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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