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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动迁托底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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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动迁托底补偿标准

底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动迁托底补偿标准

一、动迁托底补偿标准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当行政机关的活动对其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就需要向相应的权利人支付相应的补偿,老百姓往往最关心的问题也是补偿金额的问题。那么动迁托底补偿标准是怎样?以下将由我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当行政机关的活动对其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就需要向相应的权利人支付相应的补偿,老百姓往往最关心的问题也是补偿金额的问题。那么动迁托底补偿标准是怎样?以下将由我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动迁托底补偿标准

1、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搬迁时发生的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费用和设备迁移费用。搬迁费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设备迁移费用根据被征收房屋内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等设备情况,参照市场收费价格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

房屋被征收后进行安置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发放。

3、其他补助费

(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二、动迁托底是什么意思

托底的意思是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为底层来托起底层居民的保障措施,主要是为了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现阶段多个地方设置有专门的制定住房托底保障政策,比如说增加经济适用房、国家贴补等等措施,用来改善贫困人口的居住条件。

申请廉租房、优先出租给没有能力购房的动迁困难家庭、贴息标准扩大、可提前还贷等,这些就的托底的范围。托底政策是针对在拆迁过程中低收入和经济困难的家庭的一种扶助政策。

三、拆迁与动迁的区别

拆迁比动迁含义广,拆迁包括拆迁规划、拆迁管理、动迁、安置补偿等。

动迁仅仅是拆迁工作的一个部分,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到被拆迁人哪里动员搬迁。

拆迁有拆迁补偿,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以上就是由我为您收集整理的关于动迁托底补偿标准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动迁托底主要的适用对象为底层居民,而由于每个地区施行的政府政策以及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等的不同,具体的补偿标准并不是统一确定的,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需要的可以咨询当地的征收部门。

二、动迁托底政策

法律分析:

征收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法律依据: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征收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参照本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决定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

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户以上的,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动迁托底补偿规定

法律分析:

符合下列情况的,可核定为动迁托底保障补贴人员:

(一)截止“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作出之日(2018年9月30日),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在本市无他处住房,或虽有他处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的人员。

(二)截止“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作出之日(2018年9月30日),不具有被征收房屋处常住户口,在本市无他处住房,或虽有他处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的人员,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原户口从被征收房屋内迁出的军人、海员、船员、野外筑路、勘探、就学等人员,现户口在部队、单位或学校的;

2、原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因正在服刑、劳动教养而户口被注销的人员;

3、非本市常住户口(不含外籍、港澳台人士),其配偶被核定为本地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结婚证开具的日期至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满一年的;

(2)结婚证开具的日期至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不满一年,且与配偶所生子女户口已报入被征收房屋内的。

4、有本市户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含外籍、港澳台人士),其生父母一方被核定为本地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的(离婚家庭按照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离婚协议书明确的未成年人抚养权归属认定)。

5、原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因支边、支内、支疆及上山下乡迁出且现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并提供在征收决定之日前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正在办理入户被征收房屋的相关凭证的,且之后报入该处户籍。

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限定的乔迁时限内未乔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四、上海动迁托底认定标准

法律解析:

征收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法律依据】: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征收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参照本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决定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

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户以上的,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动迁托底补偿规定?

法律解析:

征收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法律依据】: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征收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参照本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决定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

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户以上的,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上海动迁托底认定规定

法律分析:

征收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法律依据: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征收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参照本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决定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

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户以上的,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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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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