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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与哪些因素相关,影响房屋拆迁和拆迁补偿款的相关因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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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与哪些因素相关,影响房屋拆迁和拆迁补偿款的相关因素有哪些?

房屋拆迁补偿与哪些因素相关,影响房屋拆迁和拆迁补偿款的相关因素有哪些?

一、影响房屋拆迁和拆迁补偿款的相关因素有哪些?

影响房屋拆迁和拆迁补偿款的相关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房屋本身的价值:这通常基于房屋的面积、结构、建筑材料、装修情况等因素进行评估。

房屋所在地的价值:地段、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都会影响到房屋的价值。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

搬迁费用:包括物品搬运、运输等费用。

临时安置费用:在搬迁到新居住地之前,可能需要临时住宿,这将产生一定的费用。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如果房屋被用于商业或生产活动,那么拆迁将导致停产停业,从而产生经济损失。这部分损失也应当在拆迁补偿中予以考虑。

四、其他相关因素

房屋基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这些费用与房屋的具体情况和装修水平有关。

拆房安置费和搬迁费:这些费用与拆迁过程中的具体安排和搬迁距离等因素有关。

困难补助和奖励:针对一些特殊困难的被拆迁户,政府可能会提供额外的困难补助。同时,为了鼓励被拆迁户积极配合拆迁工作,也可能会设立一定的奖励机制。

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对于房屋内的家电设备,如空调、热水器等,拆迁时需要进行移机,这部分费用也应当在补偿中予以考虑。

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对于非住宅房屋,如商铺、办公楼等,拆迁将导致营运损失,这部分损失也应当在拆迁补偿中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影响房屋拆迁和拆迁补偿款的相关因素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这些因素都将影响到拆迁补偿款的确定。在具体操作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以确保拆迁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二、房屋拆迁都包括什么补偿

1、调查确认知情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征收决定起诉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老百姓可诉程序。

3、评估选择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4、房屋补偿方式选择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5、补偿方案及修改参与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6、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起诉权。

7、依法享有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在此老百姓不难看出,通俗讲就是拿钱走人。

8、最后救济权。

协议拆迁的前提就是拆迁机构与被拆迁户之间订立拆迁协议,所以拆迁协议是协议拆迁的基础,合法的拆迁方式除了协议拆迁之外,还有合法的强制拆迁,即由行政机关决定的强制拆迁和人民法院判决的强制拆迁,其一般都是由行政执法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执行机关实施的。

三、拆迁补偿影响的因素有哪些?

法律分析:

1、房屋整体价值的补偿;

2、被征收人搬家的费用;

3、临时安置的费用;

4、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5、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了补助或建立办法的还可以获得补助与奖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四、拆迁补偿款包括什么

1、调查确认知情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征收决定起诉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老百姓可诉程序。

一、农村房屋拆除协议多久可以拿钱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房屋拆迁部门要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拆迁补偿款,支付补偿款后才能拆迁的。

二、拆迁协议是否可以违约

1、与房屋拆迁有关行政许可撤销或确认违法。

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

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

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五、拆迁补偿影响的因素有哪些

1、调查确认知情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征收决定起诉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老百姓可诉程序。

一、农村房屋拆除协议多久可以拿钱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房屋拆迁部门要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拆迁补偿款,支付补偿款后才能拆迁的。

二、拆迁协议是否可以违约

1、与房屋拆迁有关行政许可撤销或确认违法。

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

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

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六、影响房屋拆迁补偿的因素有哪些?

1、调查确认知情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征收决定起诉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老百姓可诉程序。

3、评估选择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4、房屋补偿方式选择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5、补偿方案及修改参与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6、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起诉权。

7、依法享有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在此老百姓不难看出,通俗讲就是拿钱走人。

8、最后救济权。

协议拆迁的前提就是拆迁机构与被拆迁户之间订立拆迁协议,所以拆迁协议是协议拆迁的基础,合法的拆迁方式除了协议拆迁之外,还有合法的强制拆迁,即由行政机关决定的强制拆迁和人民法院判决的强制拆迁,其一般都是由行政执法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执行机关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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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晓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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