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定的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是否合法,这个问题涉及多个层面,以下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要明确的是,村民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管理村集体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但并不意味着它们有权自行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并实施征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土地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并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征地的辅助力量,参与一些具体工作,但无权主导整个征地过程。
其次,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这些费用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应定期调整。因此,任何征地安置补偿方案都必须在这些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定,否则将被视为违法。
综上所述,村民自治定的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本身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主导征地过程,并在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时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方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村民对征地过程或补偿方案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和维权。
二、征地补偿费给村委还是村民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地需要事先征得村民同意,否则不能强行征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
国家依法保障土地承包者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
土地征收应当事先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经过公告。
土地征收应当与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相衔接,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
依法征收土地,必须通过公告、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对征收方案进行充分协商,征得相关方面的同意;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九条:
国家或者集体征收土地,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向土地使用者或者权利人支付补偿费用,并给予安置。
综上所述,如果征地方案未得到村民同意,不能强行征收。
法律规定征收土地必须按照程序进行,以保障土地使用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如果征地方案未得到村民同意,是否可以强行征收?法律分析:
既然你不是本村村民,买卖房屋既是谈不上合法,按照法律规定,你们之间的买卖协议应该是无效的。
西安这边拆迁两种模式:
城中村改造和征地拆迁,不知道你是那一种。
城中村改造一般是一村一案,安置对象本村村民,你可能属于此种情况。
故要想维护自己权益,还需要原卖房者帮忙。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四、非本村村民房屋拆迁赔偿一、非本村村民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是什么1、非本村村民房屋拆迁赔偿标准如下:
(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4)楼房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5)地上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
(6)异地安置补助费每户2万元。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
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报、迟报,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
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非本村村民房屋拆迁流程有哪些非本村村民房屋拆迁流程如下:
1、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参照建房批准文件内容补偿,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法并应无偿拆除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补偿;
4、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
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如当地规定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的,从其规定。
五、非本村村民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是什么一、非本村村民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是什么1、非本村村民房屋拆迁赔偿标准如下:
(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4)楼房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5)地上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
(6)异地安置补助费每户2万元。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
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报、迟报,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
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非本村村民房屋拆迁流程有哪些非本村村民房屋拆迁流程如下:
1、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参照建房批准文件内容补偿,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法并应无偿拆除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补偿;
4、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
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如当地规定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的,从其规定。
六、村民不同意拆迁政府能强制拆吗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地需要事先征得村民同意,否则不能强行征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
国家依法保障土地承包者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
土地征收应当事先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经过公告。
土地征收应当与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相衔接,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
依法征收土地,必须通过公告、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对征收方案进行充分协商,征得相关方面的同意;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九条:
国家或者集体征收土地,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向土地使用者或者权利人支付补偿费用,并给予安置。
综上所述,如果征地方案未得到村民同意,不能强行征收。
法律规定征收土地必须按照程序进行,以保障土地使用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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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补偿方案村民自治,非本村村民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是什么
内容审核:刘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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